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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4 23:00:27瀏覽5469|回應0|推薦13 | |
大快人心!已經告了超過一百零八位批評她言論不當之網友的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XXX大教授,就是硬生生的沒告成。 這些網友對妳的評論,是百分之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的評論之善意言論,刑法明文規定不罰的,大教授,妳現在知道了嗎! 繼續閱讀引用文章:我也被XXX大教授告了 遭控誹謗 朱學恆等獲不起訴 XXX去年3月間在公共電視「爸媽冏很大」節目中,針對是否廢除死刑發表意見後,引發許多網友批評,XXX憤而對網友提告。 XXX提告後,朱學恆在臉書上批評XXX打壓言論自由;莊秀銘於去年5月間在TVBS電視台「2100周末開講」節目中,提及XXX用法律恫赫網友;周玉蔻也在同一節目稱XXX是偽善的教授。XXX因而告朱學恆、周玉蔻及莊秀銘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罪。 北檢處分書指出,朱學恆、周玉蔻及莊秀銘等言論,皆是針對XXX向網友提告的新聞事件,提出個人對社會公眾事件的評論及評價。另外,也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朱學恆等人有誹謗等犯行,因此予不起訴處分。 【2011/04/14 中央社】
很多法律問題都有甲說、乙說;你會因為認同你老師的說法,而認為其他老師「腦袋破洞」嗎? 假設有人說你「腦袋破洞」,你應該也會感到深受汙辱吧? 討論事情是一回事,但是罵人,就是公然侮辱了。 檢察官這樣的處分事實上是怕惹事,譁眾取寵、隨波逐流罷了。 ------------------------------------- 中時社論說得很好,「人若有了知識,就更加節制,免得自己變得傲慢;人若在社會上佔有優勢,就更要懂得忍耐,免得自己動輒仗勢欺人。」向仗義執言,指責這些人之失當言行的眾多網友們致敬。這就是社會輿論能發揮道德制裁力量的又一明證,假如眾多網友都因畏懼誹謗或公然侮辱罪加身而噤口不言,這個社會能夠進步嗎? 底下所引的這些話,我已經在引用文章:我也被XXX大教授告了 說過了,簡要的在這裡再回答一次。而朱學恆的部落格文章在這裡:想讓我噤口不言?想都別想,歡迎來告!。 有興趣知道始末的人,自己過去看。 --- 首先,提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當然是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的實現,個人認為絕對應該尊重。 但是,XXX自己先在公視發表公開言論,她身為法律系教授,對於批評她的公開言論為不當的網友(絕大部分為學生),未先加警告,亦未發函澄清,又不分情節輕重,就全部率爾提告。以社會通念來說,一個老師跑去告了幾百位批評她的公開言論不當之學生,難脫大凌小,強欺弱之嫌。難怪於XXX提告後,朱學恆會在臉書上批評XXX打壓言論自由,而莊秀銘律師於去年5月間在TVBS 電視台「2100周末開講」節目中,也曾提及XXX是「用法律恫赫網友」。(這兩位已經不起訴確定,所以我可以引用,不會造成他們的困擾。) 事實上,據其於報導中所述,主動將其其餘發言剪輯「不予播出」的是公視,因此造成觀賞該節目之閱聽人誤解其言論之始作俑者是公視,而不是單純被動接受公開播出之節目資訊的閱聽人。但她不去告公視,竟然一網打盡,去提告所有曾批評她的公開發言為不當的網友,我認為這難免讓人認為其有利用司法公器戕害他人言論自由之嫌。所以我才為文批評,當然後來我也被她告了。 再講一次,我前為文所批評XXX之公開言行之不當,其實就是兩個重點: 一,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XXX今年(西元2010年)三月廿六日在公視「爸媽囧很大」節目,舉某性侵死刑犯為例,指被害的數十位少女都因半夜逛網路聊天室,受凶手邀請赴約,被帶往甘蔗園性侵得逞,XXX教授在該公視節目中所公開發表的言論是這樣的:「但是大家看到說,他好像多麼多麼的惡劣,可是你去看,很奇怪,他每次的發生的情形都是他在網上,三更半夜,3點、4點上網不睡覺,然後就到聊天室,然後就有不認識的15、6歲,13、4歲的少女就跟他聊天,然後就約出去,然後就載到甘蔗園去,然後7次都是這樣子,我就想問說各位爸爸媽媽,你知不知道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上網3、4點不睡覺,然後跟一個陌生人出去,然後完全都不知道。」 因為本人看得懂、聽得懂中文,也剛好看了那個公視節目,所以本人如同眾多網友,也是因此認為XXX在該公共電視節目中所發表的公開言論是在說被性侵的少女有責任,而她的家長也有責任,她的這篇公開發言實在不當已極,為性侵犯脫罪,更二次加害被害人及其家屬,為不當至極的言論,人人得公開斥責之。 二,聯合報之新聞報導:「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XXX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網友認為她主張「發生社會事件,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便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中正大學副教授XXX表示,興訟不是快樂的事,但網友曲解她的言論,已損及她的名譽,不得不告。」(參我也認為XXX教授腦袋真的有破洞內之聯合報╱記者曹馥年/2010.05.12 03:03 am連線報導) 只要行為人秉持善意,發表正當言論,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既稱尖酸刻薄,則必然對於事實真相有所誇大,有所扭曲,有所影射,更有所中傷)予以批評,吾人根本不必探究其所言之真實與否,更不應特地挑出該善意言論中某句話指其超出所謂適當言論範圍(即挑語病,找碴,切割論斷),所以該句話並不能適用善意言論不罰規定云云,而應該就整體言論內涵與目的適用善意言論規定,而考量判斷之。 法院審查適當評論之所謂「適當」,並非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所選擇之字眼或形容詞是否適當,若誹謗性評論所依據之事實係隨同其評論公開陳述,縱其評論內容所用之字眼、形容詞輕率、粗俗,亦不影響其評論之適當性(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36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等)。 所以,XXX這樣率爾以妨害名譽罪嫌提告的行為就是貨真價實的現代文字獄,極容易造成民眾於發言之前必須自我檢查之寒蟬效應,與箝制言論的明顯違憲舉措無異,極不利民主法治的發展。 還有,XXX一直在模糊焦點,她一直不認為是自己先失言,才遭到大家的批評的。她竟然告訴媒體,網友是因為反對她廢除死刑的主張,才誣衊她「腦袋有洞」的。其實,這種公共政策的辯論,本來就沒有對錯可言,大家是不會因為她支持廢除死刑,就因此批評她的。 網友都是因為她竟然在節目裡發言主張「發生社會事件後,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的顯然不當言論後,又在節目裡繼續批評反對她的言論的人,才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的。 大家批評她的,是她的「性侵被害人與其家長也有責任」這段公開言論,根本與其廢除死刑主張無關,她為什麼一直轉移焦點到這件事上,值得深思。 類似該文回應裡黑雨兄這樣的比喻,即「這好比穿迷你裙上街的女子被強暴負有責任一般無厘頭。穿迷你裙上街並不犯法,也不表示"我同意大家來上我",則,需要負什麼責任?犯罪者加害的舉動才需要負責任。對,穿迷你裙的女子美腿迷人,很容易使人衝動,但那又如何?我在路上看到銀樓裡的金子銀子閃閃動人,衝上去抓了一把就走,難道這是銀樓業者該負的責任麼?」,其他的網友早就發表過不知道多少篇了,例如「人的腦袋,本來就有洞」、「站在和平的地方,歌頌戰爭的偉大,從中獲取利益,這種垃圾太多人」、「『叫獸』的思考邏輯,不是我們平凡人可以理解」等(參"論廢死遭圍剿 法學博士告108網友",自由時報,記者吳世聰、林宜樟,2010/9/1),吾人完全看不出來網友對她有任何「惡意」批評之處。 不幸的是,這些網友後來都被XXX她提告了,其中被告的很多人都選擇道歉了事,不跟她一般見識,這我也能理解。出乎她所料的,還是有人不吃這一套,就是不願道歉,要告就來告。因此,她的濫行提告,只會讓她更出名,讓她的胡言亂語,成為訴訟中必須引用的證據資料,讓大家對她言行的公開批評,更因此會流傳萬世,會這樣其實也是她自找的,怪不得別人。 還有,XXX要網友簽下道歉函,不然不撤告或會去提告的內容令人匪夷所思,如朱學恆所述,其目的根本就是在箝制言論自由,要大家以後只能去當廢死聯盟的搖尾狗。 "請再仔細看看,任教於中正大學的XXX大嬸要求我如果不照作就要提告的道歉函的第四條精準的內容是這樣的: 「本人朱學恒承諾,日後凡是與有朱學恒名義有關之網路、電視廣播節目或其他活動,其中若有出現死刑議題、犯罪被害人保護議題以及法律或司法改革議題之文字或言論,本人朱學恒即有義務維持理性公平的討論,刪除或取消他人污辱、人身攻擊的文字或言論,並且取得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之代表人士的意見,在該相關網路、電視廣播節目或其他活動中以適當篇幅加以呈現。若有違反,本人朱學恒每次願支付各新台幣壹萬元治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與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如果我一但畏懼於這種法律手段施壓,簽署下同意書,我以後就再也不能表達我的個人立場,只能成為控告我之人支持團體的傳聲筒。 換句話說,這份信函的用意根本不是在於什麼捍衛名譽權,而是在於壓制和廢死團體立場不同的言論!" ===== 請問版主,被狗咬一口,去醫院打針,三天後證明沒得狂犬病,這樣有大快人心嗎? ---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1-04-15 09:52 回覆: 不起訴處分書等同無罪判決,可以防止XXX就同一件事情不斷提告。 你說得對,確實沒有大快人心。這不起訴的結果,雖然在意料之中,其實並沒有大快人心,因為她要大家浪費時間與金錢去嘉義吃火雞肉飯,還有專程去給檢察官看,以及讓被告與其家屬對於訴訟結果忐忑不安的目的早已經達到。現在我國刑法對於濫行提告的人,無法可罰,所以只能用她告不成,來自我安慰。 不過,朱學恆等人已經反控XXX誣告罪與誹謗罪,這個不起訴處分書,對於該等誣告罪與誹謗罪的審理,會有相當正面的影響力,所以替他們覺得高興。 對於眾多去嘉義吃過雞肉飯,或者寫過答辯狀,或者被檢察官傳訊過的網友,這也是一個好消息。 ElmoZ 2011/03/30 21:37 留言: 4月6號就要開庭了,之前寫的答辯狀也沒用(不是借用你的版本) 想請問痞子大是否能給點意見給小弟參考一下! 我是在PTT噓文說:白痴 這兩個字就去嘉義吃火雞肉飯 對於開庭這回事,完全沒任何頭緒 --- 還有,檢察官是國家所僱用的專職偵查犯罪之主體與是否起訴之審查者,並不是設來為告訴人服務的,也不可為告訴人之單方控訴所左右。 假若你真的要跟她和解以息事寧人,你也要自己確定和解書的內容公平合理(雙方此事純屬誤會,她的公開發言不當,你的公開評論也不當,這種小事就不必鬧上法庭,所以雙方和解,她會撤回告訴,而你也不會告她誣告,云云),並沒有其它的限制或條件,才跟她簽和解書。我看到有人說和解書裡面有不能批評廢死聯盟的條款。其實,廢不廢除死刑的爭辯,跟你的評論或她的發言完全沒有相關,因此,根本不應該被納入和解書內,如果這樣的和解條款竟被放進去,那這行為就是明顯的藉機箝制言論了。反正你要簽東西前,你一定要把內容先看清楚,再簽。
路過的某人 2011/02/24 21:09 留言: 在FB朱學恒先生的粉絲頁上已經有網友收到 "台北" 地檢署送來的和解書....... --- 沒問題,提醒網友,若要取得引用文章:我也被XXX大教授告了 (包括答辯狀),只要按該文末之轉寄鍵,填入你欲收信的電郵地址等,即可取得該文章(及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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