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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0 09:28:56瀏覽778|回應0|推薦0 | |
中國時報前社長王健壯先生在底下文章中對本案的看法,與我在文章:馮光遠別怕,吳育昇是告不贏的。 中表達的,竟然不謀而合,顯然有識之士,對本案的看法都略同,令人欣慰。 不過,王健壯先生對於我國法院的諸多恐龍判決記憶猶新,生怕本案又變成其中的一個,所以才要吳育昇撤告。我是認為吳育昇不要也不必撤告,因為反正你也告不贏,(而且即使真的告贏了,也不是小弟在下我會被罰,所以一點也不擔心)。 如我在文章:馮光遠別怕,吳育昇是告不贏的。說的,請大家注意本吳育昇告馮光遠案與該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案的雷同性。兩者都是以低級下流的嘲諷詆毀手法,揶揄政治人物的道德操守與可能之言行不一狀況。兩者所涉的,都是譏諷嘲笑式的表意行為,而他們的表意結果並不會讓人誤以為是有真偽內涵的指摘,因為沒有人會相信他們所做的是有關事實真相的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也認為在公共事務的論辯中,憲法明文保障之言論自由,其範圍應包括許多不值得稱許的行為與低級下流言論(即所謂低價值言論),而且認為其中有錯誤言論是必然的,必須給予言論自由所謂的呼吸空間。而且公眾人物親近存取媒體以資澄清的能力,本來就比較強,而公眾對其道德操守的監督與要求,本來就比較高,所以公眾人物對其選民對其之任何批評,本應默默忍受或可輕易加以公開解釋與澄清,並沒有用司法資源對於表意者加以制裁的理由,所以美國最高法院認為Hustler雜誌瞎掰法威爾的第一次是在家中穀倉中與他媽媽亂倫,影射詆毀其道德操守無罪。同樣的,我也認為馮光遠影射詆毀吳育昇在外面亂插一通,質疑其道德操守,也應該是無罪。(請注意,我當然認為吳育昇的個人道德操守與其反對廢除死刑的立場,其間的牽連性很薄弱,在論理推演上,並無馮光遠所述的立場矛盾或假道學現象。不過,就是因為牽連性很薄弱,其立論也偏頗,手法也低級,這樣的由支持廢除死刑者所畫的政治嘲諷漫畫,在言論市場上很快就會被自然淘汰,本就沒有司法介入的必要。) 我於"我也被盧映潔大教授告了"一文中也說過,只要行為人秉持善意,發表正當言論,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法院仍應該就其整體言論內涵與目的,適用刑法明文規定之善意與真實言論不罰規定綜合考量判斷之。除非當事人有所謂「真實惡意」,則法院應盡量予以允許,使其發揮表達自我、人際溝通、價值判斷、監督社會與政府施政之重要功能。其目的即讓社會大眾去自行判斷表達意見人對於某項事務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不勞司法介入進行審查。 總之,我認為本案雖然有檢察官法條認識不足兼自我矮化替吳育昇起訴馮光遠等二人,但是我認為我國法院應該是還沒有那麼荒唐,(或者恐龍法官的散布率,還沒有那麼高,馮光遠應該沒那麼倒楣,)吳育昇是根本告不贏的。 (附記:今天看到中國時報莊佩璋先生年初時寫的一篇舊短評,講得極好,完全說明了我的想法,恭錄於後。) 法律難道是政治之奴? 凱撒的面具-吳育昇應該立即撤回告訴 政客問政與司法官執法,雖然經常引述憲法與法律,但其實他們卻是最不懂言論自由為何物的兩種人。 政客不懂言論自由,表現在他們動輒告人誹謗這種行為上面。他們控告的對象,一是媒體,另一是政治對手,尤其在選舉期間,政客跑法院按鈴申告,幾乎已成為一種選舉儀式,台灣選舉言論官司多到舉世罕見,便是由此而來。 另外,祇要媒體報導政客的負面新聞,或者對他們有所批評,他們也是能告則告;國外媒體老闆與記者很少以被告身分出庭應訊,但台灣有些媒體老闆與記者卻成為法院的常客,而且跟他們對簿公堂的,通常都是政治人物。 政客因不懂言論自由真諦而好訟濫訟,已經是民主政治的笑話,而司法官竟然也不懂言論自由,不是濫行起訴,就是作出烏龍判決,更是民主政治的悲哀。 以吳育昇控告馮光遠這件官司為例,吳育昇涉及婚外情是事實,他主張死刑也是事實,馮光遠根據這兩項事實,寫了一段充滿諷刺味道的文字,並且配了一幅漫畫,乃是對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但結果卻被吳育昇提出告訴,而且檢察官經偵辦後,也竟然以加重誹謗罪嫌對馮光遠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法三一○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指誹謗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檢察官對同條文第三項「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文字卻視而不見,也忘了刑法三一一條免責條件中,列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可不罰的規定。 如果檢察官懂得什麼叫言論自由,他就應該瞭解兩項基本事實:其一,馮光遠所散布之文字與圖畫,均屬事實;其二,吳育昇之婚外情行為與贊成死刑主張,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馮光遠所寫之文字,以及漫畫作者所畫之插畫,也都是適當之評論,足以構成阻卻違法的事由。 更何況,比刑法位階更高的大法官五○九號解釋文中,更有規定「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檢察官以被告不能證明真實的理由決定提起公訴時,他的腦海中顯然忘了大法官建立「合理確信原則」,希望進一步保障言論自由的這項解釋文。 更重要的是,檢察官顯然也忘了,馮光遠的文字與圖畫都是評論,並非報導,報導也許有真有假,但評論卻無真假之分,更何況,評論是意見表達的一種,根據「合理評論原則」,既是意見表達,當然更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政治人物如果稍微懂得言論自由,不但不會動輒控告媒體,更不會控告媒體的社論、專欄或漫畫。歐巴馬上台至今,幾乎天天被右派媒體醜化誹謗,說他是臥底的穆斯林,形容他是另類的希特勒,也有媒體刊登漫畫,把他畫成一隻被人槍殺倒地的黑猩猩,但歐巴馬卻從來不曾控告過這些誹謗他的媒體,因為他知道他是公眾人物,他的所作所為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如果他因為媒體的惡意評論而提告,不但證明他在打壓言論自由,更重要的是,各級法院也絕不可能判決評論他的人有罪。 但台灣政治人物卻顯然缺乏這種基本常識,各級法院裡堆積如山的誹謗或妨害名譽案件,其中不是政客互相控告,就是政客控告媒體,吳育昇告馮光遠,祇是再度證明政客的濫訟惡習難改。 政客濫訟對言論自由已經造成負面影響,如果檢察官與法官也與政客一般見識,不該起訴的起訴,該判決不罰的卻判決有罪,台灣的言論自由更不知將伊於胡底。 吳育昇告馮光遠是項錯誤,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更是錯誤,但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吳育昇如果還懂得尊重言論自由,就應該立即撤回告訴,不要讓錯誤繼續下去,甚至到最後讓哪位烏龍法官又作出令人扼腕的烏龍判決。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超級不爽 2011/01/11 15:30 留言: 嫖妓又沒犯法; 吳育昇通姦才有罪哩!! 不然吳育昇自己是立法委員;儘早通姦除罪化嘛!! 以前有個陳文欠是北港香爐人人插 現在有個吳育昇是亂插一通 不知道哪天他們會天雷勾動地火 插在一起?? --------- 同樣的,這件外遇也是事實,立法委員是公務人員,其品德操守更是可受公評之事,馮、邱二人所言為真實,無庸置疑,所以我才會說這個檢察官的邏輯不太通。 至於你說,"以前有個陳文欠是北港香爐人人插",這句話你最好有所憑據,不然我認為會有明顯誹謗罪嫌。不過,這是告訴乃論之罪,等到陳前委員看到這個,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對你提告。還有,"不知道哪天他們會天雷勾動地火 插在一起??",也有誹謗罪嫌,而且都是加重誹謗罪(用文字、圖畫)。( 大老萬 2011/01/31 23:19 留言: 告贏?或告不贏? 其實不重要... 重要是要你時常上法庭... 當然歐... 如果馮先生是茵茵美黛子... 那也無妨... 就繼續耗下去... -----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1-02-01 06:39 回覆: 認真的回答你的提問:是的,你說的對,被告最後即使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但都不能彌補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所花費的時間精力與對於敗訴受到刑事處罰的恐懼與擔憂。我自己也被告過妨害名譽罪,參見本人文章:我也被盧映潔大教授告了,我知道莫名其妙被人告了,在訴訟程序中去擔任這個被告腳色,會相當的令人困擾。 這也是很多人要把妨害名譽罪章除罪化的原因。若改為僅能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話,訴訟費用將由敗訴方負擔,會公平些;若再比照外國法制,修改民訴法,把敗訴被告必須負擔之訴訟費用修成也包含律師費用與被亂告所產生之精神損失(慰撫金)等其他費用,就會更為公平些。 總之,對於這種胡亂提告,利用免費刑事訴訟資源迫害他人的人,我們的法制竟然沒有任何懲罰制度,實在是立法的疏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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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