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這些台籍詐欺嫌犯,應該在大陸判刑及執行。
2011/02/10 08:48:04瀏覽7165|回應0|推薦18

呂秀蓮講的是真話,若菲律賓遣送這些詐欺集團嫌犯回台,在我國法院眼中,這些人在我國「領域」,即「法域」(拉丁文:territorium legis,Jurisdiction,即「使用同一套法律制度的地區」)內並沒有觸犯我國刑法所訂之任何罪行,而其於我國法域外(即「境外」)所犯為我國刑法所明文規定不適用,也就是說根本不罰的輕罪(刑法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所以我國法院也只能將其無罪釋放。

底下報導裡這位所謂法界實務人士,應該就是這位法務部次長陳守煌,他只拿著最高法院於民國71年(71年台上字8219號)的過時判例(各位看到判例內「共匪」與「竊據」這種戒嚴時代之漢賊不兩立的文字沒?你就知道作成此判決的當時之時空背景了)當做依據,根本沒考慮我國憲法之增修條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以及於民國81年07月31日公布(該條例第二條的條文,並於第六次修憲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才修正為現行條文之文字)的兩岸關係條例,應該要打屁股。

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判例牴觸現行法律則不能援用,這是非常基本的常識,陳守煌次長竟然不知道,真是太失職了。陳次長顯然沒好好看過現行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關係條例,就率爾發言,且要求對岸立即遣返人犯,並未考慮幾近天文數字的千餘證人來台出庭之差旅花費,還有法院審理之困難,以及因法律規定(境外犯輕罪)或因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原則,我國法院極可能因證據不足(菲律賓與中國方採證之結果)或證人不願或不能出庭,而必須將嫌犯無罪開釋,造成縱放人犯的後果,非常不當。

司法權是統治權之一支,司法權所及的法域,與統治權所及之地區,是相同的概念。而根據憲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的明文規定,憲法既然規定有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分別,而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與兩岸關係條例第一條也明言,「國家統一前」云云,這就表示我國憲法於修憲後,已正視中華民國是個分裂的國家,認為在其固有疆域內,存在兩個以上之統治權主體,即政府,也當然存在有兩個以上的法域。

(制定本條例當時,港澳尚未回歸大陸,所以在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上,當時應有四個政府,即中、台、港、澳。因為兩岸關係條例與港澳關係條例於港澳回歸大陸之後,並沒有隨之修正,所以我們的憲法觀點,現在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上,仍存有中、台、港、澳四個政府。若很阿Q式的推演下去,若考慮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已經明令廢止,而我國政府也已撤回對於外蒙古地區獨立為蒙古共和國的承認照會,則在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上,應該再加上第五個政府,即蒙古共和國政府。若我國承認於印度成立之西藏流亡政府,則可能有第六個政府。哈哈哈!)

總之,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的定義,我國現行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權僅及於自由地區(即該條文所述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此即為中國民國之現實「領域」,所以我國法院行使司法權之「法域」也僅限於台灣地區,並不包括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大陸地區(照該條文所述,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而大陸地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現實領域,即其「法域」,也無疑義。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82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謂輸入,係指由國外將偽藥或禁藥運輸進入我國領土者而言,至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四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是上訴人等由我國之大陸領域運送偽藥、禁藥是否基於販賣之意思,抑僅為單純之運送行為,分別依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以販賣或運送偽藥或禁藥論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

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略]

第 11 條:自由地區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 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係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  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臺灣地區及臺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我國法院依據上述條文(中華民國憲法與其增修條文,兩岸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應視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包括港澳)的犯罪,為在「法域」外,即「境外」的犯罪。而這認知,不但符合事實,且有憲法之法源依據,即中、台、港、澳(與蒙古)等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以中華民國成立時,以及經國會通過的領土變更案為準)上的各個地區,都現實上各為獨立之「法域」,各有一套互不相干的法律規定與審判系統。陳次長等人強辯,硬做其他的解釋,嚴格來說都是庸人自擾,眛於現實之舉。

在確認了台灣人於自由地區(台灣地區)之外犯罪,則為現行憲法與兩岸關係條例規定之「境外」犯罪後,此時,該台灣人所涉案件,即有國際刑事管轄權之競合現象產生,即有兩個以上的國家對該案件有刑事管轄權,基於「一罪不二罰」的基本原則,則應決定由何國來對該案件進行審判,最符合國際公益。誠如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張麟徵所表示的,"國際刑事合作目的在確保國際治安,「不是給誰審理,就彰顯誰的主權,不給誰審理就被矮化了」,應是誰最能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就交給誰審理;政府應有更高自我期許,成為國際社會打擊國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有貢獻者。"

國際刑事管轄權的決定(參本人文章:國家的管轄權)有五大原則,除一般國籍、領域、普遍原則外,應以「犯罪地」(狹義之領域)、「被動之國籍」(即被動之受害人)及「安全」(保護)原則,為主要考量來決定刑事管轄權競合時,誰對於嫌犯有刑事管轄權。現在本案犯罪發生地在菲律賓及大陸,犯罪結果地在大陸,受害人都是大陸人,受害國為大陸,這些自稱台籍的嫌犯(菲律賓認其為無護照之外國人),大陸及台灣又都承認其為國民,大陸又與菲律賓簽有正式之引渡條約,大陸又提出正式引渡要求,根據領域、被動之受害人、安全及國籍原則,菲律賓接受大陸要求將其引渡回大陸,以菲律賓的觀點來說,並無錯誤,而以大陸的觀點來說,為了求償與蒐證,更有其必要。誠如陳長文教授所說的,我方與該案嫌犯的聯繫,只有國籍原則,確實薄弱,而將人犯移交給大陸方審理,又因兩岸簽訂有共同打擊犯罪協定,更屬正當。

而且,若如該所謂法界實務人士所建議的,利用兩岸協同打擊犯罪協議,要求大陸公安蒐集其犯罪之事證,將人犯設法引渡回台,再接受我國法院的審判,則因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而僅是詐欺的輕罪,根據我國刑法之明文規定不罰或因證據不足,所以我國法院只能將其無罪釋放,而其犯罪所得也能安心享用,也讓大陸受害者求償無門,這合理嗎?

若我方認為我國「法域」(即施行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核心之法律與審判制度的地區)仍然包括中國大陸(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其法律與審判制度之核心)、香港(現以其基本法為其承繼自英國之法律與審判制度的核心)、澳門(現以其基本法為其承繼自葡萄牙之法律與審判制度的核心),即不承認其為我國法律(統治權)所不及之其他「法域」,此舉除昧於事實與夜郎自大外,還會發生我國國民若於該等地區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行,且其已經該等地區之法院審判、判刑確定並服完刑期時,我國檢調警仍能再度檢控嫌犯同一罪行,法院仍應加以裁判與處以刑罰,法務部並應再於執行刑期的一罪二罰的荒謬現象。

跨國刑事案件產生管轄權競合,司空見慣,犯罪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本有較優先管轄權。現菲律賓放棄管轄權,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台灣人也是中國人,加上大部分共犯、所有受害人與犯罪結果地也都在中國,再加上證據調查、法庭審理與被害者求償的種種現實考量,所以中共要求引渡該等台籍嫌犯至大陸接受審判也可以理解。而且,跨國詐欺犯的引渡,除了前述聯合打擊跨國犯罪,不可縱放犯罪人之國際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外,原本就有外交承認等現實條件上的拘限,外交部與法務部卻逕自將之上綱為「主權」問題,提供了在野黨攻擊的引線,更挑動國人無謂之反菲情緒監委李復甸也說,"法務部與外交部代表的發言,「還是講很情緒的東西」,沒有講清楚國際上理性處理的方式,如果挑動起民眾情緒,讓案子會更難處理。 "

真的,法務部與外交部,這是國際法的ABC,我們對於該案嫌犯,只有劣後的國籍管轄權連繫因子,大陸有受害人、犯罪地、法庭便利等等優勢管轄權連繫因子,不要再胡說了,這些嫌犯交給大陸法院審判才屬正當。我方應該要做的,應該是按照兩岸司法互助協定,提供該等嫌犯訴訟協助與幫助親屬探視,要求大陸保證其不被虐待刑求,探詢能否於台灣地區服刑(此以承認大陸法院刑事判決的執行力為前提,但我方現僅承認大陸法院之民事判決,並於我國法院認許後賦與執行力,所以並不可行,但當然可以談一談)等。

總之,這一干人犯,被害人是大陸人,犯罪地在菲律賓與大陸,所以將其交給大陸處理,也只有大陸法院能夠對其判刑,是非常合理的,我們也非常希望大陸法院能夠重罰這些詐欺集團,嚇止這些令人痛恨的罪行。

馬政府不該隨民進黨起舞,陷入「主權憂鬱症」或「主權被迫害妄想症」,凡事都無限上綱,質疑主權受損,亂扯啥國家主權爭議,引起兩岸不必要之紛擾。

另外,對於集團性、持續性、廣泛性、惡害性的犯罪,例如詐欺、暴力討債、拐賣人口、洗錢等集團性惡行,由於大陸對於詐欺集團份子重刑判決與前一陣子新加坡對暴力討債份子處以鞭刑,皆對其有相當嚇阻作用的啟示,我認為我國刑法應該增訂這些集團性的惡行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立法院應該做點好事,趕快修法才是。

若果真如此修法通過,則人民幸甚,社會幸甚,國家幸甚!

==================

不涉主權的跨國犯罪 呂秀蓮:台嫌送陸 依法合理
2011-02-10 中國時報 【朱真楷、林郁平、王已由、陳筑君/台北報導】

     菲律賓遣送十四名台灣詐欺犯至中國大陸,引發朝野譁然,但前副總統呂秀蓮昨天指出,整起案件是「不涉主權的跨國犯罪行為」,而且如果要是真的遣送回台,台灣恐怕也是無法可罰,最後還是只能釋放;她呼籲各界理性思考,不應意識形態化。

     呂秀蓮並以維基解密網站創辦人艾山吉遭控性侵案為例表示,澳大利亞籍的艾山吉,被指控在瑞典性侵兩名女性,事後在英國遭到逮捕,但澳大利亞政府並沒介入,也未因此認為主權受到損害。

     呂秀蓮進一步說,檢視中華民國刑法會發現,即使台灣當局順利引渡十四人回台,這批人還是不適用刑法「領域外」特定犯罪的相關規定,最後還是只能釋放。

     不僅如此,這起案件的行為地在菲律賓,被害人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如果北京主張被害人的國籍管轄權,要求引渡嫌犯至大陸受審,依國際法而言是合理的。

     國安局、法務部等單位連續數日進行跨部會會議後,昨日在大陸官方上班第一天,立即與對岸協調。據了解,大陸方面表示將等相關案情鞏固,追討一億四千萬人民幣贓款及調查有無其他共犯後,才可能將人交由我方。

     法務部昨日第五度向陸方聯絡,陸方表示對於我方提出的請求都已收到,會加以重視,惟全案橫跨大陸地區數省市,還需調查是否有共犯,在案情調查部分還需時間下,請我方能理解,並表示在彙整辦案單位意見後,將對我方請求依協議管道一事,會儘速回覆。

     根據我方掌握到的情資,十四名台籍嫌犯被收押在北京的看守所,此案因有大陸高層的親友受害,總體詐騙金額高達人民幣一億四千萬元、折合台幣六億多元,因此大陸方面格外重視。

     警方私下表示,這些台籍嫌犯在詐騙集團屬於主嫌,在境外犯案,被害人都是大陸民眾,在大陸公安主導偵辦,我方沒有參與,也沒追訴權下,按照國際慣例的確應押回大陸,讓大陸先鞏固案情,確認嫌犯涉案的程度。

     呂秀蓮強調,儘管整件事與主權無關,但兩岸簽訂ECFA後,朝野無形中對於主權總是動輒得咎,讓人民也陷入「主權憂鬱症」,凡事都質疑主權受損,如果總統馬英九繼續執政,情況恐日趨嚴重。

---------

能否追訴台嫌法界有統獨之爭
2011-02-10 中國時報 【王己由、林郁平/台北報導】

     十四名涉及電話詐欺的我國籍嫌犯,被菲國政府遣送至中國大陸。前副總統呂秀蓮認為,嫌犯送回台灣,也無法可罰。但法界實務人士指出,從憲法我國固有疆域的觀點,十四名嫌犯雖涉及詐欺輕罪,若是遣返回台,雖然犯罪結果地在大陸,我方還是有司法管轄權,依法還是得追訴審判。

     法界人士指出,如今最務實的作法,是與大陸交涉,在對方完成證據調查後,將嫌犯遣返回台起訴審判,比較不會有爭議。

     法界人士說,我國刑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凡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境犯罪,我國都有管轄權;但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則採屬人主義。亦即國人在境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縱使回台依法不必再追訴。

     菲國遣送到大陸的十四位國人,雖然在領域外涉犯法定本刑五年以下的詐欺罪,依前述刑法原則,因不屬重罪,一旦遣返回台,原本不必受審。但在我國現行主張司法權及於大陸下,雖犯詐欺輕罪,我國仍有司法管轄權,還是得受司法追訴審判。

     法界人士強調,若依民進黨「台獨黨綱」、兩岸「一邊一國」的主張,十四位在大陸犯電話詐欺、受害人也是大陸人的國人,就屬中華民國境外犯罪。依刑法總則第五條列舉罪名,以及第七條不屬本刑三年以上重罪的規定下,遣返回台當然不受領域外特定犯罪的相關處罰規定。

     問題是,目前司法實務上,受憲法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框架下,我方主張的司法權是及於大陸。這十四位詐欺犯,雖然犯罪發生地在菲律賓,但犯罪結果地卻是在大陸,在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個在我國司法權所及下,這些人遣返回台,依然視同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就必須受我國法律的追訴、審判。也就是說,台灣人在大陸犯詐欺罪,台灣法院仍擁有管轄權。

     至於台籍嫌犯被遣送大陸,由於被害人、犯罪地、結果地都在大陸,若基於國際共同打擊犯罪的角度而言,有利於犯罪偵查,只是這與國人的情感相違背。

     法界人士指出,如今兩岸針對此問題交涉是最務實的作法,是先讓大陸方面先將證據弄齊全後,再將台灣的嫌犯遣送回台起訴審判。這是兩全其美的結果,既能有利於犯罪偵查,回台受審對被告而言也較有利。


法務部:大陸屬我疆域 14台嫌罪行必追訴

  • 2011-02-10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張德厚】

    14名台灣詐欺犯遭菲律賓遣送到大陸,法務部表示,14名嫌犯如果遣返回台,我方一定會以重大經濟案件偵辦,雖然犯罪結果地在大陸,但因為大陸屬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我方具有司法審判權及管轄權,未來14人在台灣如果被判刑,也必須入監服刑。

    刑法規定,國人在境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縱使回台受審也不必服刑,由於詐欺在台灣屬於輕罪,前副總統呂秀蓮就主張,14名台灣詐欺犯應該留在大陸受審。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指出,14名台灣人詐騙的都是大陸人,而且在大陸也有車手等同謀合作接應,因此本案的犯罪結果地在大陸,部分犯罪行為也在大陸,而根據憲法,大陸屬於我固有疆域,因此我方具有司法審判權及管轄權。陳守煌:『目前憲法並未變更,在中國大陸的犯罪,依照最高法院71年8129號的判例,視為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我們一定有審判權及管轄權。』

    也因為大陸屬於我固有疆域,因此不算在「境外」犯罪,即使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之罪,在台灣也必須服刑。陳守煌:『在大陸也算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沒有刑法第七條的問題。』

    不過,本案受害的大陸人多達上千,14名嫌犯如在台受審,未來傳訊證人恐成問題。陳守煌就指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起訴之後必須傳訊證人,如果人數多審判時間會拖很久,而且證人作證必須要發給交通費、旅費,不能在一天之內終結,還要發給住宿費。


排除兩岸情結 法理優先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1.02.08 02:29 am


菲律賓政府將十四名台籍詐欺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我外交部立即對菲提出抗議,陸委會並與陸方交涉,希望嫌犯能遣送回台。然而,排除意識形態糾結的「兩岸情結」,就法、論理,這十四名台籍嫌犯送回台灣,會是最合於法理的安排嗎?

台灣的主張是因為張三是台灣人(行為人國籍管轄);大陸的主張是犯罪的受害人李四是大陸人(被害人國籍管轄),而且犯罪的結果也發生在大陸(客體領域原則);而菲律賓的主張是,犯罪發生在菲律賓(主體領域原則)。看起來,每個主張都有其依據,都有理。

那麼到底最該由誰先管呢?筆者認為,應看那一個因素(嫌疑人國籍、被害人國籍、犯罪地)的聯繫關係最深。亦即由那一方來管轄,最能發現真實、實踐正義、制裁(嚇阻)犯罪。

一般而言,領域管轄(特別是由犯罪發生國)來管轄,是通常採取的方式。因此,菲律賓依領域管轄原則主張管轄權是有正當性的。而中國大陸主張管轄的法理基礎也有一定的強度,畢竟被害者是大陸人(犯罪結果也在大陸),由於被害人在大陸,證據調查也有便利性。相對的,台灣唯一的連結就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試想,如果菲律賓不把人送到大陸而是送到台灣,或是大陸在接收了嫌犯後,又把嫌犯送到台灣。請問,台灣要如何進行犯罪調查?犯罪發生地在菲律賓,結果地在大陸,我們要如何蒐證?要如何把大陸的受害人傳到台灣來作證呢?可見台灣的法庭,並不是審理該案最有效的「便利的法庭」。

台灣對於刑事犯罪的證據求的強度相當高,當這些嫌犯被遣送回台灣,在蒐證不易,甚至連被害人傳喚都不可得的情況下,可能的情形是,嫌犯將以罪證不足被釋放,這時,反而等於變相鼓勵國人透過第三地向海外犯罪。這樣的不正義會是台灣人民所希望的結果嗎?

不妨將心比心,想想如果相同的犯罪受害人是台灣人時,我們又會作何感想?當然,很顯然,菲律賓將我國籍的嫌犯遣送大陸,也未必完全是基於法理的判斷結果,考量的可能是其與大陸的邦交。這一點,的確是台灣外交上不利處境的「現實」。但也正因這樣的「現實」,更應該訴之以法、訴之以理,否則當現實不站在台灣這一邊,而連「法理」都沒辦法站得住腳時,我們要如何去伸張權利、捍衛台灣(或,更正確,公平正義)的利益呢?


( 時事評論兩岸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4870700
 引用者清單(1)  
2011/03/01 10:51 【老痞子喊話台】 誰最能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就交給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