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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詐欺集團,還是被害人?
2011/07/07 15:57:07瀏覽3133|回應0|推薦12

 
 
 
news.chinatimes.com
 「第一次看到台灣會想哭!」遭菲律賓遣送到大陸的十四名台籍嫌​犯,昨天搭華航班機押返回台,在空中看到台灣,忍不住對押解的警​員說出心聲。昨天上午,他們被大陸特警套上頭套、押出拘留所,一​度以為大事不妙,是否要被抓去槍斃。不過,一抵達刑事局接受檢察​官偵訊,卻又狡猾地翻供,否認涉案。

嫌犯大罵菲國是沒有法治的國家,竟將他們身上的財物全搶光!

看到這句話,笑到肚子痛,這不就是他自己在做的事嗎?

為何不讓他們留在大陸受審與服刑?馬政府還要花機票錢,多方交涉施壓,讓它們可以回國被輕判,然後在監獄裡享福,真是太便宜它​們了!

看到馬政府這樣在浪費納稅人的錢,派專機去接這些詐欺集團分子回國,​好讓我國法院去輕判與縱放他們出來繼續害人,就覺得莫名其妙。再​看到阿扁自己任內已經搞過那個「胡亂隨便就減刑」條例,現在還在監獄出書寫專欄到處去推銷它的「慶祝建國百年全面大減刑」條例,我就憤怒莫名,只想罵髒話。但我是文明人,我沒罵出口,OK?我可沒罵。。。(底下一百八十三字刪除)

對了,​回到台灣後,他們即使被法院判刑與服刑,仍然擁有投票權,一堆選舉又快到了,難怪不管國民黨與民進黨,都要政府趕快把他們接回國!

這次總統選舉我不想投票了,就讓這些詐騙集團份子去選你們吧。

遣返的十四人全部聲押禁見,包括鄒奇峰、莊兆善、劉貴雲、林德貴、王俊翔、范茗富、林志強、戴耀斌、陳和陽、李原興、林英昌、陳嘉翔、李祥賓、龔贏賓,其中有六人為桃園人;另外,刑事局六日同步逮捕同集團的七人中,羈押禁見六人包括羅偉豪、卓玿穎、張品鴻、吳翊楷、李宥樺、許瀞文,陳威名則五萬元交保。

     受騙的大陸被害人遍及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由於主嫌尚未落網,桃檢還在清查詐騙金額,同時追緝在逃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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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帶回來才是棘手的開始!」檢察官指出,我國法院對證​據認定較嚴謹,如果被告要求傳喚證人或主張交互詰問,因​被害人都在大陸,顯有困難,這關係到能否定罪。如果法院​不支持帶回來的公安筆錄,可能影響裁判結果,未來還有硬​仗要打。

為何不讓他們留在大陸受審與服刑呢?搞不懂耶,受害的全是​大陸人,詐騙金額又遠超過五百萬人民幣,大陸法院就會判他們​無期徒刑了,這才是適合他們的刑期,就該讓他們在大陸服無期徒刑​!

台灣人花大錢把他們弄回來,既使我國法院透過視訊設備調查證據與訊問證人,可以將他們定罪,但根據我國的超級無敵爛立法院所制訂的法律,明文規定詐欺罪僅是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因此他們也只會被法院輕判幾年,很快就會被放出來了。

同樣的案例,假設一個台灣人在大陸殺了一個大陸人,然後​被抓起來,我方需要花機票錢去押解他回國來審判與服刑嗎​?這麼簡單的道理,還需要我們一講再講嗎?

繼續閱讀引用文章:誰最能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就交給誰審理。


問題:如果有一個台灣人在菲律賓殺了一個美國人, 那個台灣人應遣送台灣受審? 還是遣送美國受審?

依照國際刑事管轄權的通例,加害人國籍國(台灣)、被害人國籍國(美國)與犯罪行為地(菲律賓)對此殺人案件都有刑事管轄權。

但通常以被動保護原則與便利法庭原則來說,應以被害人之國籍國與犯罪行為​地國取得較優先之管轄權,而這兩者中,又以犯罪行為地國,尤其是犯罪結果地國,由於安全原則(主權國應保障境內人民,不論是哪一國之國民,免於被境外發動之跨國犯罪所侵犯)與便利法庭原則,會取得較優先之管轄權。

通常犯罪行為地國為了強調其司​法主權,都不會放棄案件之管轄權,而且有法庭便利原則(即犯罪行為地之法院進行證據調查與證人訊問較他國法院較為便利)之適用,雖然該案之當事人都是外國人,但犯罪地之法院,尤其是已經逮捕嫌犯的情況下,通常都會在法庭地直接進行審判的。

但若行為地國與被害人之國籍​國簽有引渡條例或有良好的外交關係,或者受害人國籍是所謂的國際強權(大​國),為了保護被害人、取證方便,以及有利於其向加害者求償,通常犯罪行為地國(或犯罪發生地國)也會藉機示好而主動放棄加害者之司法管轄權(反​正加害者與被害人都是外國人,本來就不關犯罪地法院的事),將嫌​犯遣送被害人國籍國(或犯罪結果地國),由被害人國籍國取得管轄權。但此時,加害​人之國籍國,為了保護本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都會跑來爭取引渡嫌犯回自己國家​來進行審判。

但加害人之國籍管轄權其實屬於較劣後的管轄權,​通常因為前述之被動之保護原則、法庭便利原則(調查證據、訊問證人與求償​等)與安全原則,最後都會讓犯罪行為地國(尤其是犯罪結果地國)或被害人國籍國取得較優先之管轄權,很少會遣送嫌犯回加害人之國籍國去審判的。

其實,美國人是一直​主張不管是美國人在外國犯罪或被犯罪,美國政府為了保護美國人,都要設法遣送加害人回美國去​給美國的法院審判的,擺明著就是看不起他國的司法管轄權,也不信任外國法院的判決。但是,只要是一個自認有國格​的國家,都不會輕易答應美國這個要求的。當然,過去也有很多非洲與中南​美洲國家曾這樣答應過,都淪為國際的笑柄。

所以,上述問題的答案是,菲律賓法院應會將這台灣人判刑與讓其​在菲律賓監獄服刑,服刑完畢後驅除出境,我國檢察官於其​入境時,因為所犯為刑法規定於境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之罪),應將其當場逮捕進行訊問,再以同一事由起訴,由我國​法院審理後,照我國法律規定判刑,其在菲律賓監獄服刑的​刑期,我國法院可以個案裁量判決其於外國已服之刑期如何折抵其在我國監獄服刑的刑期。

我認為美國人​因為信任菲律賓的司法,或者要表達這樣的政治宣示,所以​應該不會要求引渡這個台灣人才是。當然啦,如果這個台灣人殺​害的是美國駐菲律賓大使或其他訪菲的美國政治人物,那麼美國​很可能會引用反恐法或其他政治資源,認為其有政治動機,而強烈要求菲律賓讓其引渡其至美國受審的,就像那些被關在古巴軍事監獄的恐怖分子一樣,根本不是走外交引渡的路子,因為小布希時任美國總統時向恐怖分子宣戰過,所以將其所有的反恐行動(包括派遣海豹特種部隊秘密遠赴巴基斯坦境內狙殺賓拉登)都視為戰爭行為,可以由美國政府單方決定,直接由美國軍方與CIA進行狙殺、逮捕與後送行動,當地國政府根本不能(也不敢)置一詞。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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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5 09:13 【公義之聲】 台灣是犯罪者的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