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邱毅於民國94年11月間,因指控當時擔任行政院院長之謝長廷曾對其言及「皇帝娘」一詞,然為謝長廷所否認,雙方遂起口角風波。邱毅於同年11月18日下午一時許,在立法院議場外,攜函擬進入議場邀謝長廷一起就上開爭議測謊,此舉引起民進黨籍立法委員管碧玲、王淑慧等人不滿,乃攜汽球前往該處上演行動劇,以將汽球戮破之方式諷刺邱毅,邱毅惱怒不已,明知當時有眾多媒體在場,竟指管碧玲、王淑慧:「真是無恥、真的」、「真是無恥」等語侮辱(王淑慧未提出告訴),並以:「你長得那麼醜,你是美女嗎?你不要丟臉了,你是美女嗎?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等語侮辱管碧玲。邱毅另於同年11月24日,以來賓身分參加衛星電視中文台(下稱衛視中文台)由趙少康主持之「超級新聞駭客」政論節目錄影時,指稱:「我們要注意是謝長廷雖然在抓狂,他仍然不脫他邪派律師的一個本色」等語。
管碧玲與謝長廷雙雙提告邱毅公然侮辱,官司纏訟了3年多,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邱毅有罪,應執行拘役二十五日,得易科罰金。經上訴高院,二審以97年度上易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判定邱毅無罪定讞,被罵「醜女」的管碧玲以及被罵「邪派律師」的謝長廷雙雙敗訴定讞,不得再上訴。對此判決,邱毅感到欣慰,而管碧玲則是大罵,這樣的判決根本是助長男性沙文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研討
一、法院認為行為人係因自衛、自辯而以善意發表「真是無恥」言論,不罰。
如本文第六章第二節第四項善意言論不罰一節所述,本文肯定本判決將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規定,不限於前條之誹謗罪,而亦適用於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本文更認為本案當事人間發生之爭執情狀,所為之「真是無恥」回應,非常適合本條文第1項「因自衛、自辯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者」所規範之不罰範圍。
二、法院認為行為人有關告訴人美醜之意見表達,如「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無涉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
本文不能認同本判決於此點之論述,因為若採此見解,則所有傳達貶抑、輕蔑、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之意見表達或價值判斷,如「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都無涉被害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則人人可以恣意以所謂「美醜之意表表達」侮辱他人而不成罪,由此可知法院此見解並非妥適。
惟本文認為被告因告訴人表示其為美女,被告質疑告訴人是否為美女,並表達「告訴人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等語,如本文第七章第一節第二項言論之整體一節所述,本文認為言論應依一般人之理性認知,綜觀其整體內容、自然語意與表述時之情境來審視,不能切割論斷。以此判斷標準來看,邱毅所言「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等語似仍為雙方前述同一整體爭執過程之一部言詞交鋒,且原告聽聞被告此言後,當場亦未有感受到侮辱之表示或反應,似應可同以刑法第311條第1項「因自衛、自辯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者」之不罰規定為由,認其所言為前述「真是無恥」等語爭執之自然延續,仍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而非如判決理由書所載,以行為人為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即無貶損他人名譽之故意為由,認其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才是。
三、法院認為行為人所言「邪派律師」等論述合於刑法第311條第3項「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之規定。
本文肯定本判決此處如本文第七章第一節第二項言論之整體一節所述,法院能夠「綜觀其整體語意」將言論作一整體判斷,並不切割論斷,而認為邱毅所言「邪派律師」等語,應有「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之抗辯。並如本文第六章第二節第四項善意言論不罰一節所述,本文亦肯定本判決認其合於刑法第311條第3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以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之規定,即使他是不具真偽內涵之意見表達,而夾論夾述之言論亦有其適用。
換言之,本文認為判斷某種言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其評論所據之事實已否為大眾所知曉,或在評論之同時有無一併公開陳述。其目的即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人對於某項事務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