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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謝長廷v.邱毅(說醜案)
2009/07/30 10:19:12瀏覽1689|回應0|推薦0

管碧玲、謝長廷v.邱毅(說醜案)[1]

案情摘要

邱毅於民國9411月間,因指控當時擔任行政院院長之謝長廷曾對其言及「皇帝娘」一詞,然為謝長廷所否認,雙方遂起口角風波。邱毅於同年1118下午一時許,在立法院議場外,攜函擬進入議場邀謝長廷一起就上開爭議測謊,此舉引起民進黨籍立法委員管碧玲、王淑慧等人不滿,乃攜汽球前往該處上演行動劇,以將汽球戮破之方式諷刺邱毅,邱毅惱怒不已,明知當時有眾多媒體在場,竟指管碧玲、王淑慧:「真是無恥、真的」、「真是無恥」等語侮辱(王淑慧未提出告訴),並以:「你長得那麼醜,你是美女嗎?你不要丟臉了,你是美女嗎?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等語侮辱管碧玲[2]。邱毅另於同年1124,以來賓身分參加衛星電視中文台(下稱衛視中文台)由趙少康主持之「超級新聞駭客」政論節目錄影時,指稱:「我們要注意是謝長廷雖然在抓狂,他仍然不脫他邪派律師的一個本色」等語。

管碧玲與謝長廷雙雙提告邱毅公然侮辱,官司纏訟了3年多,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邱毅有罪,應執行拘役二十五日,得易科罰金。經上訴高院,二審以97年度上易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判定邱毅無罪定讞,被罵「醜女」的管碧玲以及被罵「邪派律師」的謝長廷雙雙敗訴定讞,不得再上訴。對此判決,邱毅感到欣慰,而管碧玲則是大罵,這樣的判決根本是助長男性沙文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研討

一、法院認為行為人係因自衛、自辯而以善意發表「真是無恥」言論,不罰[3]

如本文第六章第二節第四項善意言論不罰一節所述,本文肯定本判決將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規定,不限於前條之誹謗罪,而亦適用於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本文更認為本案當事人間發生之爭執情狀,所為之「真是無恥」回應[4],非常適合本條文第1項「因自衛、自辯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者」所規範之不罰範圍。

二、法院認為行為人有關告訴人美醜之意見表達,如「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無涉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5]

本文不能認同本判決於此點之論述,因為若採此見解,則所有傳達貶抑、輕蔑、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之意見表達或價值判斷,如「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都無涉被害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則人人可以恣意以所謂「美醜之意表表達」侮辱他人而不成罪,由此可知法院此見解並非妥適。

惟本文認為被告因告訴人表示其為美女,被告質疑告訴人是否為美女,並表達「告訴人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等語[6],如本文第七章第一節第二項言論之整體一節所述,本文認為言論應依一般人之理性認知,綜觀其整體內容、自然語意與表述時之情境來審視,不能切割論斷。以此判斷標準來看,邱毅所言「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等語似仍為雙方前述同一整體爭執過程之一部言詞交鋒,且原告聽聞被告此言後,當場亦未有感受到侮辱之表示或反應,似應可同以刑法第311條第1項「因自衛、自辯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者」之不罰規定為由,認其所言為前述「真是無恥」等語爭執之自然延續,仍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而非如判決理由書所載,以行為人為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即無貶損他人名譽之故意為由,認其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才是。

三、法院認為行為人所言「邪派律師」等論述合於刑法第311條第3項「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之規定[7]

本文肯定本判決此處如本文第七章第一節第二項言論之整體一節所述,法院能夠「綜觀其整體語意」將言論作一整體判斷,並不切割論斷,而認為邱毅所言「邪派律師」等語,應有「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之抗辯。並如本文第六章第二節第四項善意言論不罰一節所述,本文亦肯定本判決認其合於刑法第311條第3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以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之規定,即使他是不具真偽內涵之意見表達,而夾論夾述之言論亦有其適用。

換言之,本文認為判斷某種言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其評論所據之事實已否為大眾所知曉,或在評論之同時有無一併公開陳述。其目的即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人對於某項事務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8]



[1] 

[2] 依本判決理由書所載,被告邱毅(以下簡稱「邱」)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一時許,在立法院議場外之立法院院區內,與告訴人管碧玲(以下簡稱「管」)及案外人王淑慧(以下簡稱「王」)有下列之對話:

    記者(旁白):邱毅拿著邀請行政院長丙○○一起測謊,費

    管:戳破你的汽球。

    邱:你們不要干擾我。

    管:今天‧‧‧今天‧‧‧來,戳破,戳破了。(將手中所持汽球刺破)

    王:我沒有干擾你,我也在對他們

    邱:真是無恥,真的。

    王:什麼無恥。

    管:誰無恥。

    邱:真是無恥。

    王:什麼叫無恥。

    管:誰無恥,誰無恥。

    王:無恥是沒有牙齒,我們牙齒都這麼水,什麼沒有牙齒。

    管:你看,你害我們二個美女必須撩落去。

    邱:你是美女嗎?

    管:對啊!

    邱:你長得那麼醜,你是美女嗎?你不要丟臉了,你是美女嗎?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

    管:你看,你讓我們二個美女,必須撩落去。來,一起戳破它,來,好棒。(刺破手中汽球)

[3] 『觀諸被告與告訴人爭執時之相片(見本院卷第二十七頁)所示,當時有眾多媒體記者爭相採訪,告訴人並備有其上書有「白賊毅」之汽球數個,顯見當時爭執之起因係被告欲邀請當時擔任行政院長之丙○○一起接受測謊,但遭丙○○同黨籍之立法委員即告訴人乙○○及案外人王淑慧趨前阻止,告訴人並刺破前開書有「白賊毅」之汽球,明顯意在諷刺被告為一說話不實之人,並當眾戳破被告說話不實之形象。從而被告原本欲邀請丙○○一起接受測謊,卻已先遭告訴人指控「說話不實」,自足貶抑被告之形象及邀請測謊之公信力,被告先受此無端指控,始以「真是無恥」回應,顯係表達不同意告訴人之指控及干擾舉動,所為係自衛、自辯之措施,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自屬因自衛、自辯,而以善意發表言論,揆諸前揭規定,尚不得科以公然侮辱罪責。』

[4] 同註545

[5] 『再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之侮辱,須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本件被告與告訴人繼續爭執之過程中,因告訴人表示其為美女,被告質疑告訴人是否為美女,並表達「告訴人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等語,惟因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且純屬個人主觀標準,每人都可以表達自己之評價,被告以其個人評價,認為以其最低標準,仍評斷告訴人「很醜」,充其量僅係被告個人對告訴人外表美醜之意見表達,殊無涉及是否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6] 同註545

[7] 『九十四年十月四日立法院審議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當時立法委員吳敦義質詢行政院長丙○○時,吳敦義即已指稱丙○○在很多時候是邪派的律師,此有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四卷第四十六期院會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五十一頁)。…高雄捷運弊案既經檢察官偵辦,並已就部分案情先行提起公訴,對於告訴人丙○○先前擔任高雄市市長期間,是否涉及該弊案,自屬得以評論之公共事項,加之告訴人丙○○之前曾遭吳敦義指稱為「邪派律師」,因而被告在前開節目中,經主持人詢以對告訴人丙○○之評論時,表示「我是覺得,我們要注意是丙○○雖然在抓狂,但是他仍然不脫他邪派律師的一個本色,所以他仍然能用各種的方法希望能夠,也就是雷倩剛才提到的,希望能夠轉移,把從高捷弊案的焦點能夠轉移掉,看他能不能就此脫困」等語。觀諸被告其中所述「不脫他邪派律師之本色」等語,該「邪派律師」一詞,顯係被告沿用他人之說詞,並針對告訴人丙○○先前已被人指稱為「邪派律師」,發表個人意見,認為告訴人並未脫卸該本色,已難認被告有刻意以「邪派律師」一詞惡意攻擊之意,況綜觀其整體語意,顯係呼籲大眾注意告訴人丙○○是否運用律師辯護之技巧,而以各種方法自高雄捷運弊案轉移焦點,並因此脫困。衡情告訴人既時任行政院長,而高雄捷運弊案所涉案情,係發生於告訴人先前擔任高雄市市長任內,因而告訴人是否牽涉該弊案,應否負刑事或相關政治責任,顯屬社會大眾關注之公共事項,被告乃於電視節目中,公開呼籲全民共同監督注意告訴人是否運用各種方法轉移焦點,藉以脫困,要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實難認被告有特別突顯欲以「不脫他邪派律師的一個本色」侮辱告訴人丙○○之目的。綜上,被告前開整體評論,自合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以善意為適當之評論,亦難論以公然侮辱罪責。』

[8] 同註460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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