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並當庭追加起訴指稱陳敏薰給吳淑珍一千萬是扁家收賄所得。
【聯合新聞網/台北訊】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扁家四大案,審判長蔡守訓問陳致中、黃睿靚是否認罪,陳致中、黃睿靚說,生在第一家庭,無法選擇父母親,在國法及親情的考量下,願意認罪。
陳致中、黃睿靚同時在庭上提出6點聲明:
1.國泰世華金庫中的5.7億願意匯回;
2.瑞士7億匯回台灣;
3.願交代國泰世華資金流向;
4.願交代珍放在他處的6億資金、珠寶;
5.無日本及他國帳戶,願意簽署查帳授權書;
6.請求審判以外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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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1 19:12:42瀏覽880|回應0|推薦2 | |||||||||||||||||||||||||||||
引用文章:不可思議,現在竟還有人相信阿扁的清白? 我國只有檢察官還在偵查時,有刑訴253條之1[緩起訴]這個類似美國檢察官的認罪協商制度設計,但是有幾點不同: 1)僅限最輕本刑三年以下之罪。 2)嫌犯一定要認罪,僅就原應起訴求刑部份,檢察官可代以緩起訴而逕予以法律規定之處分(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或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精神治療等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等)。(若在緩起訴期間違反規定,則此處分撤銷,馬上起訴。) 3)根本不能協商所犯罪行,或僅起訴部分犯行,或僅起訴較輕罪行。 根據起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只要起訴了,既使只起訴部分罪行,就等於起訴全部罪行,法院不受檢察官起訴範圍之拘束,可以擴大及於犯罪之全部來進行審判。而檢察官所起訴之法條,亦不拘束法院,法院可以判以自認為適當的法條。檢察官的求刑也是一樣,頂多也只是法院用來參考的資料而已,法院自為裁判,並不受其拘束。 所以,要嘛檢察官自己用緩起訴、不起訴就搞定了,不然只要檢察官一起訴,這個案件就歸法院審理,而在法院裡,檢察官就只是代表國家執行刑事控訴的原告而已,與被告的辯護律師地位平等。 到了法院裡,我國以前本來也沒有等同於美國法庭之認罪協商這個制度,只有刑法第57條1項第十款犯罪後之態度,可做為法官量刑輕重的參考罷了。後來刑事訴訟法於96年底修法,增加了審判中的認罪協商制度(455條之2開始,一直到455條之12),也是僅限最輕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嫌犯才可以做認罪協商。
我國的認罪協商是一定要認罪的,承認起訴之犯罪事實,而且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協商之犯罪事實必須無顯然不同(即大致相同),被告沒有其他追訴中之罪行,且是在法院同意下由檢察官來與被告協商的,我國也沒有類同美國所謂不認罪但自願受懲罰(服刑或罰鍰)的制度。 所以,陳黃二人在庭上怎麼說"我認罪"或"我願意認罪"或"我被政治迫害所以認罪"或"我是懼怕如果被關,會見不了小孩,所以現在來法院認罪"都一樣,就是完全承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願做出悔悟行動。所以,只要他完全了解"認罪"在我國所發生的法律效果即可,再來就是檢察官與被告就願受刑的範圍、緩刑與其他處分做實質協商。而蔡守訓法官有特別確認他們與律師商談過,也了解認罪的法律效果。 現在特偵組檢察官請求法院暫時不接受認罪協商,要看其具體表現、有無必要、還有被告犯罪之參與程度與其他罪行的偵查結果,再來向法院聲請,法院也認可,所以我們就看陳黃二人是否真的全盤托出所有犯罪行為與繳回全部贓款,還是像他們案前接受民視採訪所言,是政治原罪啦,是被迫害才認罪啦,還是講這些五四三的,根本沒有認罪的誠意。 總之,在我國,在法庭上"認罪",就是"承認控方所訴皆為事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之意。不可能有被告不先自我承認有檢方所控之犯罪事實,而能夠認罪協商的。認罪沒有別的解釋,只有這個法律效果。這個對於陳水扁的殺傷力有多大,各位可想而知。 子媳切割 扁珍不可承受之重 陳致中要求認罪協商,儘管事後解釋他並非認定扁珍的錢是「非法所得」,但子媳認罪,與先前幕僚認罪其實不可等同視之。對於承審的法官來講,這不僅是法律上的切割,更是心證上的切割;對於仍在負隅頑抗的扁珍而言,這更是難以承受的重擊。 一直到現在,陳水扁都還未放棄無罪的辯護,國務費是政治共業,龍潭與南港案與總統職權無涉,只要余政憲與李界木不咬係阿扁指示,「刑只能上扁嫂」,這符合「一切推給吳淑珍」的訴訟策略。 扁珍把一切都給政治獻金,但這很難說得通:如果是政治獻金,這些錢是給誰的?如果是給扁,龍潭與南港案發生時又無選舉,何來政治獻金之說;如果是給民進黨或候選人,扁珍將其中飽私囊,至少就犯了詐欺罪。 扁珍又想以「漏報的政治獻金」辯護,這就牽涉到法官的心證問題:一、數億元的「政治獻金」,又被嫌犯匯至國外,合理嗎?二、總統雖非國家最高行政首長,但真不能指揮影響公務員嗎?三、給錢的時間點,這牽涉到貪汙對價的完成。 但上述三點都沒有絕對的標準,這也是扁迄今不肯認罪的主因。只不過陳致中的認罪協商卻鑿破了扁精心構築的防火牆,更衝擊承審法官心證。儘管扁營律師解釋致靚認罪非指這些錢涉及不法,但真無不法,要如何認罪?又何必把十數億資金匯回供檢方扣押? 儘管外界臆測致靚認罪協商應係扁家默契,但據了解,指導致靚認罪的律師葉大慧在實務界頗富盛名,更是扁大舅吳景茂辯護律師。重要的是,葉並非扁營律師團的成員,這顯示扁珍與致靚存在著訴訟上的根本矛盾,可從扁營律師團對致靚認罪一事氣急敗壞而窺見一二。 就扁家遭起訴的四大案來看,扁珍與致靚,甚至扁與珍之間,本來就存在著不同的訴訟利益;陳水扁獲悉致靚的認罪切割時或許感到意外,但作為一個父親,他也僅能「心有靈犀」地諒解;這是一場考驗人性的囚徒困境,只因發生在人倫之間,所以格外震懾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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