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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的子媳陳致中、黃睿靚及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在法庭上被蔡守訓詢問認不認罪時,全部都說「我認罪」!
2009/01/21 19:12:42瀏覽865|回應0|推薦2

引用文章:不可思議,現在竟還有人相信阿扁的清白? 

我國只有檢察官還在偵查時,有刑訴253條之1[緩起訴]這個類似美國檢察官的認罪協商制度設計,但是有幾點不同:

1)僅限最輕本刑三年以下之罪。

2)嫌犯一定要認罪,僅就原應起訴求刑部份,檢察官可代以緩起訴而逕予以法律規定之處分(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或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精神治療等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等)。(若在緩起訴期間違反規定,則此處分撤銷,馬上起訴。)

3)根本不能協商所犯罪行,或僅起訴部分犯行,或僅起訴較輕罪行。

根據起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只要起訴了,既使只起訴部分罪行,就等於起訴全部罪行,法院不受檢察官起訴範圍之拘束,可以擴大及於犯罪之全部來進行審判。而檢察官所起訴之法條,亦不拘束法院,法院可以判以自認為適當的法條。檢察官的求刑也是一樣,頂多也只是法院用來參考的資料而已,法院自為裁判,並不受其拘束。

所以,要嘛檢察官自己用緩起訴、不起訴就搞定了,不然只要檢察官一起訴,這個案件就歸法院審理,而在法院裡,檢察官就只是代表國家執行刑事控訴的原告而已,與被告的辯護律師地位平等。

到了法院裡,我國以前本來也沒有等同於美國法庭之認罪協商這個制度,只有刑法第57條1項第十款犯罪後之態度,可做為法官量刑輕重的參考罷了。後來刑事訴訟法於96年底修法,增加了審判中的認罪協商制度(455條之2開始,一直到455條之12),也是僅限最輕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嫌犯才可以做認罪協商。

第 七 編之一 協商程序
第  455- 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  455- 3 條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

所喪失之權利。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
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第  455-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為限。
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合意,法院應記
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
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
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  455- 5 條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

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
商。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
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第  455- 6 條
法院對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

四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
簡易程序審判。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455- 7 條
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

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第  455- 8 條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第  455- 9 條
協商判決,得僅由書記官將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於宣示判

決筆錄,以代判決書。但於宣示判決之日起十日內,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
判決書者,法院仍應為判決書之製作。
前項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並與判決書之
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  455-10 條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
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
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第  455-11 條
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

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
之。

我國的認罪協商是一定要認罪的,承認起訴之犯罪事實,而且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協商之犯罪事實必須無顯然不同(即大致相同),被告沒有其他追訴中之罪行,且是在法院同意下由檢察官來與被告協商的,我國也沒有類同美國所謂不認罪但自願受懲罰(服刑或罰鍰)的制度。

所以,陳黃二人在庭上怎麼說"我認罪"或"我願意認罪"或"我被政治迫害所以認罪"或"我是懼怕如果被關,會見不了小孩,所以現在來法院認罪"都一樣,就是完全承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願做出悔悟行動。所以,只要他完全了解"認罪"在我國所發生的法律效果即可,再來就是檢察官與被告就願受刑的範圍、緩刑與其他處分做實質協商。而蔡守訓法官有特別確認他們與律師商談過,也了解認罪的法律效果。

現在特偵組檢察官請求法院暫時不接受認罪協商,要看其具體表現、有無必要、還有被告犯罪之參與程度與其他罪行的偵查結果,再來向法院聲請,法院也認可,所以我們就看陳黃二人是否真的全盤托出所有犯罪行為與繳回全部贓款,還是像他們案前接受民視採訪所言,是政治原罪啦,是被迫害才認罪啦,還是講這些五四三的,根本沒有認罪的誠意。

總之,在我國,在法庭上"認罪",就是"承認控方所訴皆為事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之意。不可能有被告不先自我承認有檢方所控之犯罪事實,而能夠認罪協商的。認罪沒有別的解釋,只有這個法律效果。這個對於陳水扁的殺傷力有多大,各位可想而知。


子媳切割 扁珍不可承受之重
2009-01-24【陳嘉宏/特稿】

陳致中要求認罪協商,儘管事後解釋他並非認定扁珍的錢是「非法所得」,但子媳認罪,與先前幕僚認罪其實不可等同視之。對於承審的法官來講,這不僅是法律上的切割,更是心證上的切割;對於仍在負隅頑抗的扁珍而言,這更是難以承受的重擊。

一直到現在,陳水扁都還未放棄無罪的辯護,國務費是政治共業,龍潭與南港案與總統職權無涉,只要余政憲與李界木不咬係阿扁指示,「刑只能上扁嫂」,這符合「一切推給吳淑珍」的訴訟策略。

扁珍把一切都給政治獻金,但這很難說得通:如果是政治獻金,這些錢是給誰的?如果是給扁,龍潭與南港案發生時又無選舉,何來政治獻金之說;如果是給民進黨或候選人,扁珍將其中飽私囊,至少就犯了詐欺罪。

扁珍又想以「漏報的政治獻金」辯護,這就牽涉到法官的心證問題:一、數億元的「政治獻金」,又被嫌犯匯至國外,合理嗎?二、總統雖非國家最高行政首長,但真不能指揮影響公務員嗎?三、給錢的時間點,這牽涉到貪汙對價的完成。

但上述三點都沒有絕對的標準,這也是扁迄今不肯認罪的主因。只不過陳致中的認罪協商卻鑿破了扁精心構築的防火牆,更衝擊承審法官心證。儘管扁營律師解釋致靚認罪非指這些錢涉及不法,但真無不法,要如何認罪?又何必把十數億資金匯回供檢方扣押?

儘管外界臆測致靚認罪協商應係扁家默契,但據了解,指導致靚認罪的律師葉大慧在實務界頗富盛名,更是扁大舅吳景茂辯護律師。重要的是,葉並非扁營律師團的成員,這顯示扁珍與致靚存在著訴訟上的根本矛盾,可從扁營律師團對致靚認罪一事氣急敗壞而窺見一二。

就扁家遭起訴的四大案來看,扁珍與致靚,甚至扁與珍之間,本來就存在著不同的訴訟利益;陳水扁獲悉致靚的認罪切割時或許感到意外,但作為一個父親,他也僅能「心有靈犀」地諒解;這是一場考驗人性的囚徒困境,只因發生在人倫之間,所以格外震懾人心。

陳致中、黃睿靚:我認罪

扁家弊案開庭,陳水扁的子媳陳致中、黃睿靚及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在法庭上被蔡守訓詢問認不認罪時,全部都說「我認罪」、「我願意認罪」,扁家相關人認罪等於承認海外匯款是不法所得。

檢方並當庭追加起訴指稱陳敏薰給吳淑珍一千萬是扁家收賄所得。

【聯合新聞網/台北訊】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扁家四大案,審判長蔡守訓問陳致中、黃睿靚是否認罪,陳致中、黃睿靚說,生在第一家庭,無法選擇父母親,在國法及親情的考量下,願意認罪。

陳致中、黃睿靚同時在庭上提出6點聲明:

1.國泰世華金庫中的5.7億願意匯回;
2.瑞士7億匯回台灣;
3.願交代國泰世華資金流向;
4.願交代珍放在他處的6億資金、珠寶;
5.無日本及他國帳戶,願意簽署查帳授權書;
6.請求審判以外協商。

【2009/01/21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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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2583749
 引用者清單(1)  
2009/01/25 11:44 【老痞子在UDN】 阿扁出書,自比"被釘在十字架上的小偷與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