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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8 01:12:27瀏覽1271|回應0|推薦3 | |||||||||||||||||||||||||||||||||||||||||||||||||||||||||||||||||||||||
看新聞學法律: 高院是以應探求被告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不是以被告有無”逃亡之虞”為理由,發回台北地院更審。所以,有無逃亡之虞已無爭論,且照此理由書觀之,其實高院已經表達其認為有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觀點,就只差沒在理由書裡直接說出”周法官,你就該這樣裁定才對”而已。 所以,假若周法官再次做裁定時,如同意高院見解,認為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他就無不羈押被告,而仍命其具保(不論其具保金額高低)或不具保釋放的道理。這是因為假若仍裁定具保或不具保釋放被告在外,則根本不能防止其繼續”勾串共犯或證人”。 羈押之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與湮滅、偽變造證據,而具保是認為被告沒有被羈押的必要後,所另設的用金錢抵押來擔保被告日後會乖乖回來就審的制度,具保的目的是迫使其自願就審。所以法院應該用被告逃亡的可能性、所犯刑度、犯罪所得、個人財力與其犯罪反社會的嚴重程度來做衡量,來決定應命被告繳交多少擔保金額,才能阻嚇個案的被告棄保潛逃,而會乖乖回來就審。 周法官再裁定的合理選項,只剩同意羈押被告之聲請一途。
YUKI 2008/12/18 03:56 留言: 太離譜 那個周占春頭殼壞去,居然讓那個東西無保釋放!看來,他一定是收了2630的“建國基金”…… 高院發回重審,還是要讓周占春審嗎?不能換人嗎? 扁案辦了這麼久,只有李英豪法官讓人滿意。特偵組對扁處處禮遇,起訴書上對扁也無具體求刑,真的不要緊嗎?連要不要抗告都反覆了幾次,民衆開罵,才改口打算抗告,看了就有氣!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8-12-18 15:46 回覆: 我是覺得司法制度的普遍性與一致性(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平正義的實現,法院發現真實的義務,遠比個案當事人的司法人權,卸任總統的優遇,要受到我們每一個人,尤其是司法從業人員更高程度的重視與維護。 我覺得讓重刑犯的嫌犯戴上手銬沒有不對,我覺得審前羈押重刑犯的被告以防潛逃、串供、湮滅證據,也沒有任何不對。這個在美國、德國、日本的司法實務上,也是這樣做。不能因為當事人的身分不同,例如他是前總統,就給他特別的待遇,這是不對的。 回答你的問題,高院若自為裁定後,雙方當事人就都無法抗告,所以,若非不得已,高院是不會走這一條路的。 一般高院處理抗告的慣例: *。若認為抗告有理由,高院都是發回原審(原合議庭)來更裁(變更裁定)。雙方當事人對於新裁定,不管結果為何,都有再提起抗告的機會,高院都可以再來審核一次。若覺得不對,還是可以再發回或自為裁定。 *。若認為抗告無理由,高院就會駁回抗告,也就是維持原裁定,並使其確定,雙方當事人都不得再行抗告。 這個程序可以沒完沒了,因為高院每一次審核的合議庭都很可能不一樣,地院即使再做同樣的裁定,很可能這次高院會支持他的見解也不一定。不過,這種事很少發生,除非檢方能夠拿出新的具體事證,否則原本裁定不押的法官,不可能自己打自己嘴巴,推翻原先的認定,來來回回多次,但最後都是地院乖乖變更裁定,然後換另一方來抗告,再被高院駁回確定,很少看到高院自為裁定的,也不知道為什麼,高院就是喜歡這樣玩地院。 上回發生過的特例是地院就是不羈押劉泰英,僅命其交保,雖然每次被高院發回更裁所訂的具保金額,一次比一次高,但是就是不羈押他,高院發回地院更裁第三次之後,看來怎樣都不會羈押劉泰英,高院才駁回檢察官的抗告,使劉泰英確定能夠具保釋放。
高院別再當「推事」陳水扁羈押更裁案,一如各方預期,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再度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審判長周占春更當庭說出心中的話,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未修正、檢方又提不出足以撼動周占春裁准羈押的新事證下,如果檢方再抗告,高院應該勇於表態,不能再以「推事」了事。 我國法官的名稱,是從「推事」更名。推事原意,意在職司審判者,能推敲各方事證,從中做出裁決。然而過去,因時常發生「推事」,未推敲事理,也因此成為高坐審判檯者,被抨擊推卸責任遭抨擊的代名詞。 雖說推事已更名法官,但近年來,每逢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對於涉案被告應否羈押的問題,往往成為一審檢辯相互攻擊的源頭。探究關鍵,就在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凡審判中案件被告羈押,一旦檢方不服羈押、抗告成功,高院都發回地院重裁,然後由原承審法官負責。 實務上,除非檢方能夠拿出新的具體事證,否則原本裁定不押的法官,不可能自己打自己嘴巴,推翻原先的認定,作出相反裁定。如此上上下下的結果,就造成懸而未決。過去的胡洪九案、最近的紅火案,都是如此,特別是紅火案被告的羈押,直到一審宣判前都未確定。 光一個羈押程序,一、二審就可來回多次,不單浪費訴訟資源,更讓被告應付訴訟之餘,還得分心是否會被羈押。陳水扁更裁案,若檢方再提出抗告,高院就不該推事了事,應如過去胡洪九第五次羈押抗告案一樣,勇於自為裁定,既可避免資源的浪費、社會成本的付出,更能展現上級審統一見解的魄力。 押扁抗告 高院發回地院更裁
特偵組針對台北地院讓陳水扁無保開釋,提出二次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昨天加班閱卷,今天凌晨評議後認為抗告有理由,將全案發回更裁;台北地院最快今天傳訊陳水扁到庭,決定是否羈押他。 本月十二日起訴到台北地院審理的扁家四大弊案,原由審判長周占春的合議庭審理,台北地院依「後案併給前案」的原則,日前併給審理吳淑珍國務費案的審判長蔡守訓;高院將陳水扁羈押案發回北院更裁,將由蔡守訓的合議庭處理。 高院裁定書指出,根據檢方起訴書及證據清單,陳水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收賄及洗錢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串證之虞。 裁定書表示,原審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有違理論與經驗法則,且有違司法正義實現,依法不合,因此仍發回北院更裁,並要求「原審法院應本於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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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