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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裁定 扁延押2個月
2009/03/04 00:03:58瀏覽594|回應0|推薦2

引用文章:上級法院怎麼會讓這樣自我矛盾的裁定書出得了門? 

阿扁的律師團一定會提抗告的。前後算起來,應該會是第四次,我們的二審法院對於這個案件被告的羈押與否,又要發表意見了。

讓人很期望耶!我們真的很想看看高等[撤銷發回]法院,這次又會做出怎麼樣震驚社會、讓人再次跌破眼鏡的裁定。

北院裁定 扁延押2個月

台北地方法院今晚做出最新裁定,審判長蔡守訓認為陳前總統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一再利用影響力阻礙司法程序,故裁定從3月26日起,再延押2個月。

【中央社台北3日電】

台北地方法院晚間駁回前總統陳水扁提出「撤銷羈押」的聲請,合議庭考量陳水扁羈押期限將至,認為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裁定陳水扁自3月26日起,再延押2個月。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的被告,審判中羈押不得超過3個月,若法院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可延長羈押,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延押以3次為限。但陳水扁被控多項貪污犯行,且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即可延押,不以3次為限。陳水扁是於2008年12月30日遭法院羈押。

高院先前撤銷北院駁回陳水扁羈押抗告的裁定,認為北院未詳細說明羈押理由。北院合議庭這次在裁定中再次指出,全案陳水扁及其家人與親信部屬的犯罪,所涉犯嫌罪責嚴重,且陳水扁為求自保,一再利用影響力阻礙司法程序進行,所圖無非為掩蓋或拖延司法訴追。

合議庭指出,陳水扁在先前吳淑珍國務費案審理時,將部分卷證核定為絕對機密,要求法院返還卷證,使訴訟無法進行,企圖掩飾與犯罪有重大關聯性的情事明確。

合議庭表示,依現實情況來看,如果不羈押陳水扁,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尤其陳水扁有湮滅、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即使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也無法取代羈押,羈押陳水扁屬於保全訴訟程序進行、追求真實發現的最後手段,因此駁回陳水扁撤銷羈押的聲請。

至於裁定延長羈押陳水扁,合議庭在新聞稿中指出,衡量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考量,客觀上仍有羈押陳水扁的必要,且衡量陳水扁在看守所監控下,肆無忌憚滅證、串供的可能性將降低。由於陳水扁羈押期限將屆,合議庭認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都沒有改變,因此裁定陳水扁自3月26日起延押2個月。

【2009/03/03 聯合新聞網】


司法不能淪為俄羅斯輪盤賭

同樣一個台北地院,周占春無保開釋陳水扁,蔡守訓當庭羈押陳水扁;同樣一個高院,先前認為周占春開釋不當而發回更裁,後來卻認為蔡守訓羈押不當又發回更裁。這豈是一碗水端平的法院?簡直是生死賭命的俄羅斯輪盤賭!

目前的進度是:蔡守訓的合議庭駁回陳水扁對高院及地院兩件撤押聲請案,另裁定延長羈押兩個月。

照理說,在眾目睽睽下,相對而言,四大扁案的眉目相當清楚,特偵組的偵查動作也相當細緻,相關被告及證人的人格特質與互動關係亦相當明白;因而,在相同法律學養及倫理薰陶下的法官們,容或對扁案枝節可有見仁見智,卻不至於對全案實體出現全盤相左的見解才是。否則,同樣一碗水,在甲法官手中平安無事,但到了乙法官手中卻水潑碗砸,這種司法何其恐怖?

高等法院上周五認定陳水扁的撤押抗告成立,發回地院更裁,就予人這種恐怖感。高院的裁定不啻認定:陳水扁非但無逃亡之虞,亦無湮滅證據及串證之虞,連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有疑義;尤有甚者,裁定書更指稱:國務費的性質未定如何謂為「詐領」,而陳水扁與李界木是否有犯意聯絡亦「未備理由」。這已不是應否羈押陳水扁的辯論,而幾乎是從根本上全盤否定了檢方的起訴書(嫌疑有疑議,豈可起訴?),及全盤剝奪了繫屬法院的審判權(特別費性質見解不一,談何詐領?)。這已形同是一本宣判陳水扁無罪的判決書!

高院曾在相關裁定指出,羈押要件中所規定的「逃亡之虞」或「滅證、串證之虞」,乃是指「很有可能」,而非「確有此事」。如今高院的裁定非但不認為陳水扁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甚至認為陳水扁根本不符「犯罪嫌疑重大」,不啻撕毀了整本起訴書;且亦對陳水扁及其律師以絕食及「費力把死拖」(Filibuster)種種手法攻擊司法、干擾審判視若無睹,竟在未調卷審酌下,即全盤質疑羈押陳水扁的理由,而不問追訴與審判能否順利進行。在社會視聽關注下,高院此番竟以幾乎認定陳水扁根本無罪的論述來反對羈押陳水扁,誠屬匪夷所思。

司法界出現此種法官,使司法的安定性及公信力深受傷害。既然在黑箱角落中有此種法官,則如陳水扁這般有財力延宕訴訟且擅長政治操作的被告,即可不斷以抗告挑戰司法,第一次不成,第二次就有機會;現今高院有十二個刑事庭,其中若有一庭偏頗,陳水扁就有十二分之一的機會,兩庭則六分之一,三庭則四分之一;不斷抗告,若再經同案不再理的迴避排除,陳水扁的抗告終會落到所謂「暗樁」的法庭上,其成功機率實較想像中大得多。霰彈打鳥,必有擊中之時。司法這碗水要在每一位法官手中都端得平才行,因為,任何一名法官都可能製造出水潑碗砸的驚悚場面!

面對蔡守訓合議庭的延押裁定,扁辦揚言將大舉反擊,並訴諸外國媒體。然而,政治操作雖是陳水扁的強項,但可斷言未來能對扁案作出判決的絕非國際媒體,而是蔡守訓的合議庭。陳水扁愈無認罪悔過的表現,愈是汙蔑司法、干擾審判,愈是將刑案政治化以撕裂社會;則蔡守訓宜應審酌的非僅是陳水扁一家的犯罪事實,且是彼等的犯後態度及所消耗的社會成本,凡此皆應成為當否加重其刑及能否認罪協商的考慮因素。要使陳水扁知道,司法可以懲罰其罪行,且司法本身亦不容狎玩戲弄。

司法這一碗水不易端得平。上周五高院的合議庭,甚至不曾調卷,即可逕將一本一百五十五頁的起訴書撕得粉碎。如果未來扁案一審有罪,上訴高院而送到同一庭上,則上周五的裁定書,不啻已可視為陳水扁的無罪判決書!

司法倘若真變成俄羅斯輪盤,那也就國將不國了。

【2009/03/05 聯合報】


一份符合法治要求的裁定

2009-03-0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台北地院駁回陳水扁聲請撤銷羈押,裁定延長羈押兩個月,合議庭裁定理由承認被告在押期間仍有言論自由,但以為陳水扁利用開庭前夕不食,自行引發身體不適,藉口釋放才能順利進行將來庭訊,企圖達到撤銷羈押目的,已影響預定庭期的順利進行;並認定扁在主觀上存有干擾司法正常進行之意思,客觀上亦較他人更具逃避訴訟之能力,逕予釋放,非無逃匿可能。理由書中並舉出若干具體事例佐證其有滅證串供情事;加上吳淑珍並不否認偽造清冊申領、以他人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用,足認扁貪汙罪嫌疑重大,原有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改變,於是法院仍裁定繼續羈押。

     這份裁定,算是地院理由寫得最為明確詳備的一次。雖然現行羈押法制規範瑕疵極多,如何適用實施羈押往往見仁見智,我們也未形成扁應否羈押的定見,但合議庭延押的決定,顯然並不是無的放矢。與先前高等法院兩度發回的裁定相較,更接近司法審判所應具備最起碼的說服能力,有助於建樹司法公信力。

     今天在台灣,若問陳水扁有罪無罪,恐怕連許多昔日的堅定支持者,都已不願意挺身辯護了。但這也未必就能說是輿論未審先判;涉案諸多被告願意認罪,以及業已揭露的一些涉案事證,每位旁觀的社會成員不免都會自在心中形成有罪無罪的判斷。然而,陳水扁不能在法院判決之前就被定罪,也不能因為大家認為他有罪就被定罪。地方法院在定罪前裁定羈押的理由,不是因為認定或假設他有罪,而是因為他符合羈押條件,為了順利進行審判而羈押他,把握了正確的說理方向。具備此水準的法院,才較能符合法治國家的基本期待:要依法依理而非依靠政治情緒認定被告有罪無罪,或是應否羈押。

     反觀先前高等法院兩度發回地院的裁定,先是質疑地院不予羈押的決定,明顯地越俎代庖;後來,則又否定地院依高院裁定重施羈押,卻未交代先前高院裁定是否見解有誤。同一個案件之中,同一個法院竟如此反覆,就算任何一個裁定如何有理,都很難讓社會認定其具有公信力。司法獨立有時易啟司法獨裁的憂慮,不為無因。

     若再對照特偵組在陳水扁案中,種種荒腔走板的基本動作,就更令人不敢恭維了。特偵組直到前天才決定將黃芳彥改列為被告,以種種已見端倪的事證來看,遲遲不下決心的理由著實可疑;不論是朋友交情還是心存不可告人的顧慮,都使得偵辦動作的信用動搖。若干成員的行徑受到監察院糾正,對於陳水扁抓到辮尾、丟出漫天指控,駁斥無力;有無進出股市以及財產狀況的惹眼程度;後續辦案手法種種投鼠忌器、舉棋不定,在在令人擔心。

     其實陳水扁及其律師在法庭上的表現,對於他無罪的辯護是否有效,社會大眾也都看在眼裡,心中自有定論。律師團將偵訊光碟公布,證明檢方的筆錄存在嚴重瑕疵,具有多少影響罪責判斷的份量,也早有定數。然而,檢方筆錄具有瑕疵是個問題,怎樣叫作媒體公審是另一個問題。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之下,企圖利用媒體揭露案情,影響輿論,檢方與辯方相較,誰更有本事,恐怕難有定論。開放的自由社會之中,審判公開的睽睽眾目之下,什麼樣的法庭資訊不該公開?什麼樣的法庭活動該逃過公眾的監督?輿論有支持定罪、有反對定罪的,怎樣的輿情反應可以解除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干擾的憲法義務?都不能改變法治國家,司法審判的公正與新聞言論自由必須同步追求的基本原則,檢方職司追訴犯罪,法院職司公正審判,如果不能用無可置疑的證據定罪,而只訴諸政治立場正確的濫情,或是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僥倖手段,那就會辜負了社會對於法治正義的期待,玷汙了執法無私的令名。

     扁案是個世所矚目的大案,注定十目所視,千夫所指,社會多數認定他有罪不足為憑,被告行徑惹人反感不足為憑,依照公平的程序與嚴線合縫的證據定罪,才該是建立台灣法治標準的樣本,台北地院的延押裁定,提供了一個較為正面的樣本,維繫了司法審判必須符合法治要求的希望。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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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6 00:34 【老痞子在UDN】 扁聲請停止羈押抗告 遭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