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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 2008.10.07 02:3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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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昨天變更起訴法條,以葉盛茂一併涉及圖利重罪裁定羈押,許多實務界人士認為「圖利罪」限於「財產上的利益」,隱匿公文掩飾犯罪行為並不屬於「財產上的利益」,是否構成圖利罪,值得討論。 地院合議庭認為,起訴理由記載,「葉盛茂為掩蓋前總統陳水扁家屬疑似洗錢行為而隱匿公文」,葉隱匿公文的行為,同時涉及給扁家處理不法所得洗錢的時間和機會,而有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圖利罪」的犯罪嫌疑。 但院檢不少人士指出,圖利罪所指「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是指「財產上的利益」,葉盛茂隱匿公文以掩飾扁家的洗錢行為,並不屬於「財產上的利益」,且扁家的洗錢犯行也還未確定,合議庭挑戰「多數說」法律見解,能否獲得上級審支持,有待觀察。 【2008/10/07 聯合報】
公發布日: 97.10.15 | 發布單位: 台灣高等法院 | 摘 要: 台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葉盛茂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其所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提起抗告一案之新聞稿。 | |
|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二) 97年10月15日 為被告葉盛茂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其所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本(15)日下午5:12分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其理由見本院97年度抗字第1101號裁定理由三: 三、有關被告指摘原審裁定有不當之處,原審已於97年10月13日製作裁定書,詳予說明。復按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參看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382號判例)。查被告係前法務部調查局局長,職司偵查犯罪,因其職務之關係而取得有關有關陳水扁家族洗錢之公文(含附件),乃未依正常管道送請偵查機關偵辦,將該公文交予陳水扁,而隱匿該公文,有圖利陳水扁或其家屬之情事,被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而此圖利罪係因被告所犯隱匿公文之罪結果,係屬同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雖起訴書未敘及圖利罪之條文,惟法院仍得併予審理。而該罪係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件尚有共犯待追查,被告有串證之虞,原審裁定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並無不當,被告提起抗告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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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樓 angel8888 發言於2008-10-07 12:17:49
圖「利」
一定就是「財產」上的「利」嗎?
我們的「法律」是儘量「咬文嚼字」、玩「文字遊戲」、遊走「法律邊緣」?
幫壞人脫罪嗎?
這是院檢專家人士的見解嗎?
真行
19 樓 zyx 發言於2008-10-07 10:48:33
這怎會不算圖利
要不是現在爆發
這件事情就給這樣隱匿掉了
那麼這些不法之財
不就是追不回來了
這不是 財產 這是啥
全部給我回去重修
18 樓 葉sir 發言於2008-10-07 10:48:18
葉隱匿公文讓扁獲利
>>不然,還讓全民獲利嗎?
17 樓 lolitatwat 發言於2008-10-07 10:43:57
所謂多數說的法官真的是頭殼壞掉 邏輯很簡單 葉盛茂如依法偵辦 陳水扁的至少十億貪汙錢早就被追繳返還國家或被迫行賄之人 且沒機會再貪個二年左右 葉盛茂通風報信的目的很明顯
就是使陳水扁財產上利益得以繼續持有並累積 圖利陳水扁 昭然若揭 多數說這非圖財產上之利益 真可嘆 養了一堆白吃沒邏輯的笨蛋法官
16 樓 jass168 發言於2008-10-07 10:13:12
繼續保有官位, 退休後領對應職等退俸, 不是財產上的利益? 許多實務界人士, 院檢不少人士, 是吃史長大?
21 樓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發言於2008-10-07 13:59:40
到底是哪些法官發此謬論? 他們又是根據哪些最高法院的判例或判決? 記者做這樣的法律見解的報導,就講清楚嘛.
我怎麼就沒有看到可以支持這樣見解的判例或判決? 我倒是隨便就找到一大堆"非直接圖利"的判例,例如指定親友的公司承攬工程,或者洩漏甲方底標,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洩漏評分標準,洩漏他方底價等不正之方法,不作為之圖利(例如拒絕裁罰,拖延辦案進度)或作為的圖利(抽驗不實,置換樣本使其檢驗合格,等等). 總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違法使自己或第三人(特定廠商)獲得不法利益(獲得利益或避免損失)都構成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四項參照).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
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姓葉的洩漏這個辦案公文/情資給阿扁,讓阿扁可以從容執行隱匿犯罪所得及湮滅證據行動,妨害司法追訴,避免其犯罪所得被沒收或充公,怎麼會沒有圖利阿扁? 你倒是說說看.
22 樓 CyberLunch 發言於2008-10-07 14:00:39
任意擴張解釋法條叫 "羅織入罪"
我認為用圖利罪有擴張解釋法條之嫌.
處置阿扁那些貪官應該循正途.
不應該為逞一時個案之快而任意擴張解釋法條.
否則,今天可以對付陳某人,葉某人,
難保明日不會用來對付其他任何人.
所謂的罪刑法定主義:
犯罪行為必須為刑法明定.
刑法法條不應任意擴張解釋.
例如:有人提供槍支給黑道去搶劫,或殺了人,
那麼,他犯的罪是槍炮彈藥管制條例.
你不能因為那支槍被拿去殺人,就把提供槍支的人也列入殺人共犯.
你也不能因為那支槍被拿去搶劫,就把提供槍支的人認定為搶劫共犯.
這個罪名,很可能被上級法院駁回.
23 樓 傷心小君 發言於2008-10-07 14:16:16
葉盛茂圖了一個官位,領的薪水跟退休金不是利?
法律人會不會太拿翹,騙我們不懂的!
24 樓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發言於2008-10-07 14:22:55
你拿槍給人殺人的比喻不倫,不過我同意你的說法,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當然是法官用法/適法首先要遵守的原則,不然就是羅織.
不過就這個案例,如果不是圖利罪,與社會通念實在不合. 遇此情況,法律人不要一直舉著罪刑法定的原則死背或當擋箭牌,要想想我們為什麼要定出這樣的法律?他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法律不是一定都要限縮解釋,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 當該限縮解釋與立法理由與社會通念相衝突時,我們要想想立法者代表的才是大多數的民意,是當時社會通念,現在社會規範的反映,法律人不可以自外於社會大眾,否則所謂公平正義,司法者的道德情操,怎麼能夠為人所信賴.
法官不是法匠,不該做法律條文的注釋工作,而是找出法律的真意,適切的應用在具體個案上,以求個案及群體公平正義的實現,做出對得起自己的良心的判決.
姓葉的是直接提供訊息,使阿扁取得不法利益(避免損失),並取得利益(得到關愛眼神,或保住官位,或以圖更高職位,例如國安局長等),以社會通念來說,這實實在在,就是圖利罪. 法官若硬說不是,實在很說不過去.
24 樓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發言於2008-10-07 14:22:55
法律不是一定都要限縮解釋,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 當該限縮解釋與立法理由與社會通念相衝突時,我們要想想立法者代表的才是大多數的民意,是當時社會通念,現在社會規範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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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如流水,初一十五不一樣.
民意尤其容易受到政治立場與時事氣氛的左右.
綠色的英雄,藍色的狗熊.反之亦然.
很可能昨天民意認為是雞毛蒜皮的小事,
明天民意就認為是塌天大事.
法官論罪論法如果是跟著民意走而不是著眼於法條,
那麼法律將逐漸形同兒戲.
我不否認有些法律可能跟不上時代的變化.
但那多數都是立法怠惰造成的問題.
法官面對這樣的法律也只能含淚接受,
否則有法官變相成為太上立法者的問題.
刑罰,是國家機器用來懲罰人民的機制.
刑法允許被擴張解釋,
長遠來說,禍不可數.
刑法還是應該以限縮保守解釋為原則.
法條的規定只是不法”利益”,剩下來,讓它適用(法律條文的解釋)在具體個案上能夠符合個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界定什麼是”不法”,什麼是”利益”,是各級法官在審判具體個案的職責。
不然法律條文只好變得又臭又長,例如”為自己或他人不合法律或一般習慣的積極取得或消極避免財產上或非財產的利益或損失或非經濟利益”。大家就更看不懂,也不能用這樣的法律了。
我是不同意所有法官都認為這個”利益”必須先縮至”財產上的利益”,本案合議庭三位法官中,至少有庭長及受命法官(從報載的問答裡,可以看到法官詢問葉是否為自己”求官”的利益,還有為使阿扁順利脫贓得利等的問答)不採此說。還有,並沒有判例支持此限縮見解,至少我還沒有找到,所以說上級審會駁回地院合議庭的判決,未免率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