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於總統任內要求法院返還國務機要費案扣押物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駁回他的抗告,認同一審合議庭裁定指陳水扁所為的機密核定,屬無效的行政處分。
高院在裁定中強調,本案基本社會事實已明,應使單純刑事案件回歸原貌,讓原審法院立於超然獨立、客觀公正立場,就檢、辯雙方之互為攻擊、防禦,妥速進行公正審判,毋枉毋縱,彰顯正義。
雖然有法界人士認為陳水扁仍有權提抗告;但另有司法界人士指出,陳水扁當初是以總統身分聲請返還扣押物,如今他已卸任,如果再提抗告,將會被認定「當事人不適格」,直接以程序駁回。
高院裁定,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是「相對權力」,各機關並非無條件、全盤照收辦理;且法院受理個案,即使與國家機密特權有關,仍有權加以審查,不以總統核定為準。
合議庭認為,如總統將自己內亂、外患相關各項證據,一概核定為永不解密的國家絕對機密,將使憲法五十二條關於元首刑事豁免「部分例外」的規定形同具文(編按,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裁定書指出,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總統行使職權之過程與結果,都屬可接受檢驗事項,否則與專制威權何異?
台北地院認為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案的發票、筆錄等核定為絕對機密過程,並非適法、妥當、合理。陳水扁抗告稱,相關資訊因幕僚未呈送核定機密,他無法主動核定,只能被動處理,才導致延遲時機。
高院裁定指出,由此更顯示依總統幕僚認知,並無機密可言,也與統治行為或政治問題無關,否則豈不延誤國家大事?高院認為大法官解釋中有關總統機密特權,享有拒絕證言及提交證物權,仍需釋明是有妨害國家利益理由,若說明難認合理,檢察官、法官應審酌具體案情,依法處分、裁定,總統不得拒絕;且大法官解釋並未提及已提交、扣為卷證證據資料的返還問題。
在最高法院本月初做出新任總統是否續行訴訟裁定後,陳水扁向高院提出補充理由強調:「基於國家安全一貫性原則及職務延伸理論,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不因卸任而解免。」
關於阿扁他女兒,我有不同的看法
就如你有一篇文章
在探討"張志輝"一樣
每個人格特質的表徵
一定有很長時間的刻畫
當然每個人的基本性格不同,可能放在同樣的環境
還是有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但還是要先問問自己
在從國小時代,常常遭受別人的指點與批判
甚至到後來天天都有狗仔追
我相信很多人都很難熬過這樣的關
再加上他當初也不贊成他老爸選總統呀!
但卻還是得去一起承受後來的結果
如果你也是個總統老爸
你會如何幫助這樣的一個孩子???
希望您看待每一個人,也有像看張志輝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