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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外交醜聞A錢案,檢察體系的表現令人失望
2008/05/12 13:34:41瀏覽646|回應0|推薦6

這件外交醜聞A錢案,檢察體系的表現令人失望,特偵組變成特別費偵辦組,不辦此案,而北檢辦本案辦得真是荒腔走板,底下的新聞報導只是其中幾個比較具體批評的文章,引在下面,網友自己看。

北檢也不指揮動用調查局專門防制洗錢、重大貪瀆的各區機動組參與辦案,放任嫌犯開記者會喊冤、串供,一個號稱宅男的嫌犯的居所賀客盈門、門限幾為之穿,這樣他要與他人串供或湮滅證據,實在太方便了。另一自稱證人的嫌犯,大大方方辦理離職與歡送會,清理辦公室帶走所有罪證,以利其串供及湮滅證據,更是不在話下。

一干人等幾乎每天都在開記者會、發聲明稿、接受Call Out訪問、Call In自清了,北檢為什麼不讓他們對質呢?都在媒體上胡搞了十幾天了,北檢為什麼沒有去聲押他們,以防串供或湮滅罪證呢?不過,現在再扣押他們,可能也沒有啥用處了,該串供的都串好了,該湮滅的也都湮滅了。

不知道是不是故意的,北檢這樣的辦案水準,說故縱人犯可能太過,但說他們[錯失良機、方向偏差、手段錯誤]應不過分,北檢應該自省是否愧對職守?

在辦本案的期間,這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所領的薪水,是不是應該考慮自動繳回國庫呢?

公開放話串供?

院檢偵辦巴紐案的動作,頗滋議論。

偵辦行動起步遲緩不說,居然起初未限制出境而差點讓吳思材溜掉,又在電視鏡頭下乾等黃志芳五十分鐘後才入門搜索……。

這些情節,非但有失機失職的重大嫌疑,甚至違背了常識。如此大案,吳思材是唯一留在台灣的掮客,竟然起初不限制他出境;而帶隊搜索黃宅的檢察官說,因為電視鏡頭照著,不便「破門而入」,但難道就應在電視鏡頭前乾等五十分鐘?

最離譜的是,如今儼然已經演出「公然藉媒體放話串供」的鬧劇,檢方卻是坐視不理。

一方面,涉案者放話互咬,被咬者則公開藉媒體自我辯護;另一方面,涉案者更藉媒體發出版本不一的「解套方案」,先有吳思材的「保命信」,繼之金紀玖又將隔海舉行記者會。此一情境,不論是互咬或放話,恐皆已提供了涉案者變相「公開串供」的溫床。

例如,金紀玖方面已放話稱,餘款仍是用於「政府與政府間的事情」,且有一千萬元的「外交密帳」保留款。這是金紀玖的自辯之辭?或是提供同案者的「解套方案」?

這樣的辦案情境極不合理。別說真正串供,只要涉案者對同案關係人的辯詞、心態皆能掌握,在公開互咬或放話中,其實皆有「串供」的作用。何況,本案涉案者皆是現今政府的中央要員,在此種「串供」的情境中,執政者變造案情及湮滅證據的可操作性極大。

未來對此類官員涉案事件,無論政府停職、調職、免職及迴避的舉措,或法院及檢方採取強制處分的標準,恐怕皆應有更細密的規定!

【2008/05/12 聯合報】

搞錯方向 怎追醜聞資金?

巴紐金援弊案發生後,外交部曾急急發函金紀玖、吳思材在新加坡開戶的銀行更改帳戶所有人名稱;又委請律師進行假扣押;後為追查資金流向,曾要求新加坡當局提供金、吳在新加坡銀行的轉帳紀錄。從目前追查金援弊案資金的過程來看,行政及檢調當局都還沒掌握正確的方向。

我國與新加坡並無正式邦交,亦無簽訂任何司法互助的協定;就新加坡而言,我國政府與一外國自然人無異,因此我國當局不可能在新加坡的司法系統中享有任何特殊權利,這是大前提。依據新加坡過去與我國進行司法互助的保留態度,欲在短時間內與新加坡簽訂司法互助協定,包括通報洗錢協定,幾無可能。

各國銀行必須遵守該國法規對客戶資料保密,我國銀行法也有相同要求,既然我國行政、司法當局在新加坡司法制度中並無特權,發函要求新加坡提供金、吳銀行轉帳紀錄,斷無成功可能。

外交部雖曾委請律師假扣押金、吳的聯名帳戶,需知這種民事上的保全行為,只能產生扣押目前帳戶內存款的效果,目的是為了將來民事訴訟勝訴後取償,並不能產生追查該帳戶過去存款流向的效果。

中華民國政府在新加坡的司法體系中,至少應取得如同外國自然人相等地位,我國即可針對發生在新加坡法域的洗錢犯罪,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訴,請求新加坡執法當局追查資金流向、對可疑帳戶進行扣押或凍結。

筆者多年前曾處理一新加坡國營銀行遭詐欺,而部分詐欺所得資金匯入我國境內銀行之案例,即係代表該新加坡銀行以被害人身分向我國檢察署提出告訴,因該可疑洗錢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檢察官速即凍結帳戶,並成功攔阻資金的再度轉移。在該案中,完全沒有利用到任何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因為中、星間沒有司法互助協定或協約可資援用。

因此當務之急為速聘請在新加坡的刑事律師,依據新加坡相關洗錢法令提出刑事訴追。新加坡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法規完備且符合國際組織所要求之標準,針對防制國際洗錢,該國定有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Act(簡稱CDTOSC),該法將藏匿、移轉販毒及重大財產犯罪所得定為洗錢犯罪行為,類似我國之洗錢防制法,執法當局應考慮速向新加坡執法機關提出告訴,以啟動CDTOSC之適用。

檢察官應速詢問金、吳開立聯名帳戶的銀行,在吳思材同意之下,可否提供該帳戶之進出紀錄?報載吳思材曾應外交部要求提供該帳戶的對帳單,則似乎該聯名帳戶並不要求必須金、吳兩人共同同意,始能取得帳戶資料。吳思材既然一直喊冤,目前又在收押之中,檢察官可要求其出函給新加坡銀行,指示將該帳戶進出資料提供給我國執法機關。在此情形下,新加坡銀行沒有洩漏機密資訊的顧慮,當無拒絕的理由。

【2008/05/12 聯合報】


總算在大家的殷切期盼下,&在大多數民眾的謾罵與噓聲裡,又過了整整五天之後,總算看到我們的地檢署交出了一點偵辦此案正常應該有的進度.拿到了吳嫌的新加坡帳戶交易明細,也請求他國司法部門協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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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宏業、劉峻谷/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巴紐案,已取得新加坡華僑銀行匯款水單,昨天提訊在押的外交掮客吳思材,查對相關帳證,並將主嫌通緝犯金紀玖的資料交給美國司法部,請求協助追緝。

據指出,承辦本案的主任檢察官黃謀信本月九日提訊吳思材,吳思材為了自清沒有拿到佣金,寫出他在新加坡各銀行帳戶號碼,簽下授權書,授權檢察官可到新加坡各該銀行調閱他的帳戶資料,核對資金來源和流向。

黃謀信前晚從新加坡回國,取得吳思材在新加坡華僑銀行的匯款水單,上面記載受款銀行與受款人的英文姓名;檢方將逐一比對,並查資金有否流入官員帳戶。

【2008/05/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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