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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告滬記者 索1.2億
2006/08/29 23:48:32瀏覽358|回應1|推薦2

富士康告滬記者 索1.2億
■ 記者林奇伯/綜合報導

富士康集團旗下的鴻富錦精密工業公司日前控告上海「第一財經日報」兩名記者「名節侵權」,並重演查封凍結記者資產的訴訟手法,第一財經日報昨天發表聲明,表示將動用資源全力支持兩名記者應對這場訴訟。

第一財經日報態度強硬,除強烈譴責鴻富錦做法,要求解除對記者的財產查封,也強調「鴻富錦公司這種以公司組織行為針對記者個人的作法,勢必引發新聞界的公憤。」

第一財經日報是在今年六月中跟進英國「星期天郵報」的報導,發表「富士康員工:機器罰你站十二小時」一文,指出富士康的深圳龍華廠普遍存在員工超時加班的現象,引發「富士康經營血汗工廠」的討論。

七月十日,鴻富錦以名節侵權糾紛為由,向法院訴請查封「第一財經日報」編委翁寶、報社記者王佑兩位個人的財產分別查封、凍結,並提出總額人民幣三千萬元的索賠(相當於一億兩千萬新台幣)。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即發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告兩人銀行存款、股權,查封、扣押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第一財經日報昨天也大篇幅報導指出,八月十八日,蘋果公司已針對富士康在深圳的工廠狀況發佈報告,指出富士康龍華廠工資結構複雜,明顯違反了蘋果公司的供應商行為準則的相關要求。

報導指出,蘋果公司的調查還發現,富士康員工加班時間超過「行為準則」最高每週工作六十小時、至少休息一天的規定;富士康員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超時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四分之一的員工連續工作六天以上。

富士康集團是以台灣鴻海精密工業為主的跨國性企業,由於鴻海在兩年前也曾以假扣押手法對待正在訴訟中的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當時就引起大陸媒體界的關注。

這次富士康對待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的手法與曠文琪事件如出一轍,已在大陸媒體界引發震撼;雖然尚未有直接聲援的動作,但記者已私下密切觀察事態發展,並熱烈傳送網路相關新聞聯結,廣州媒體工作者紛紛質疑:「台灣企業都是這樣玩媒體嗎?」

媒體工作者也感嘆,引發訴訟的報導是引自英國「星期天郵報」,並進一步調查採訪,富士康是選擇性拿大陸媒體「開刀」;由於大陸媒體環境特殊,財經報紙間也競爭激烈,若未有如台灣記者協會那樣的組織介入,恐將在大陸創下企業動輒凍結控告記者財產的惡例。

【2006/08/29 聯合報】


做這個決策的鴻海高層,相當不聰明,犯了很多大忌。

中國大陸很喜歡利用民族主義,「台商」鴻海不告始作俑者「星期天郵報」反而找跟進的大陸媒體開刀。別說在理上站不穩了,用膝蓋想也知道會有什麼負面想法出來。這事不鬧大就算了,鬧大了反作用力之強,可能會超乎鴻海高層想像。

其次,本次事件的起因正是「血汗工廠」的報導引發的。這次針對個人興訟,這樣的動作,只是坐實了其資本主義壓榨者的形象。別說大陸現在只往「錢」看,馬克思及毛澤東的影響尚未作古哩!

大陸的媒體,無論如何被鉗制,仍保持一定的崇高性及獨立性,商業上的關係也不像台灣這樣近親繁殖。鴻海希望對媒體殺雞警猴,其實只是在捅馬蜂窩。原來已快被冷卻的話題,無來由地又會被炒作上來,而且戰線拉得更長,乃至於國際(因為這件事情原本就牽涉到國際媒體,而且大陸也不像台灣這樣地被邊緣化)。

事實上,第一財經日報面對巨富確實也不像台灣媒體高層一樣卑屈,在第一時間內就做出了反擊;事情也開始擴展之中,用 google news 搜尋也已有上百條新聞了。就算鴻海將來真能靠其財大氣粗擺平這檔事,也已是得不償失了。


劉蘇華:天價索賠前,這幾個問題搞清楚沒有?
北京新浪網 (2006/08/29 17:27)

【紅網】 因不滿一篇有關員工“超時加班”問題的報道,近日,台灣首富郭台銘所控制的台灣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旗下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鴻富錦”),以名譽侵權糾紛為由,向《第一財經日報》的兩名記者提出總額人民幣3000萬元索賠,并已要求相關法院查封、凍結了兩名記者的個人財產。(8月28日《第一財經日報》)

據說該案是截至目前全國向記者個人索賠金額最大的名譽侵權案。看罷這則新聞,我除了跟其他人一樣感到震驚外,心中不禁生出幾多疑問:在這過程中,鴻富錦公司和有關司法部門對以下幾個問題搞清楚了沒有?

一、到底誰是被告?

因為侵權事實是否成立要經過法院審理之後才能真相大白,但既然現在鴻富錦公司已經提起巨額賠償訴訟,且申請法院釆取了財產保全措施,而法院也已受理,想必原告方是有充分的把握勝訴了。所以我們暫且假定侵權成立了。侵權成立記者就一定成為被告嗎?未必!

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條:“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王佑和翁寶均屬《第一財經日報》的工作人員,報道屬於職務作品,司法解釋明明規定只列單位為被告,現在為何獨訴記者而忽視報社?這里暫且撇開是否屬提供新聞材料的人侵權不說。是鴻富錦公司對這個問題沒搞清楚?還是想給中國的記者一個“下馬威”?

二、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後而不起訴行嗎?

從新聞報道得知,7月10日,鴻富錦以名譽侵權糾紛為由,通過法院將《第一財經日報》編委翁寶、報社記者王佑兩位個人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存款分別查封、凍結。在這里暫且將這些保全的財產全部看作是記者的個人財產,如果有的還屬家庭共同財產,法律規定又是不能保全的,我不想太為難鴻富錦公司。說實在的,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將家庭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截然分清也是不容易的。這里只是對財產保全的時間感到納悶。

從7月10日至今有50天了,怎麼記者還沒收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書?而財產保全一直也沒解除。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釆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這都過了三個15天了,為什麼還不解除保全措施?不知兩被告及其家人現在如何渡日?這難道是鴻富錦公司所希望看到的一幕不成?

三、3000萬的賠償金額是怎麼算出來的?

3000萬,的確不是一個小數目,特對是對國內的記者個人來說,那簡直就是天文數字。如果僅憑記者生涯所得收入,我想一個記者就是干上幾十輩子都可能賠不起。當然,如果侵權行為給該公司確實造成了3000萬元的經濟損失,起訴多少都不過份,新聞報道中沒有透露目前該公司究竟因此所謂的侵權報道導致多少商家退貨、退訂單、解約等經濟損失證據。但鴻富錦公司將賠償金額定為3000萬,不知道預交訴訟費沒有?要知道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是根據訴訟標的的多少按比例計算的。

我想,在這幾個問題都沒搞清楚之前鴻富錦公司就冒著被駁回起訴、敗訴、甚至倒賠的風險,急不可待地將兩記者推上被告席,他們的目的并不是想要這兩記者真正地賠償3000萬,而是在向所有傳媒發出信號:看還有哪家媒體記者敢挑我的刺!這正如北京大學教授賀衛方所說,“這是一種震懾、淫威,他是要用這樣一種方式使其他的媒體產生一種寒蟬效應。”作者:劉蘇華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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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er KJI @ U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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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和解還是合謀?
2006/12/17 23:45

點評:和解還是合謀?
 
學者點評
時事評論員 林貢欽
 
富士康被指用巨額索賠打壓記者(新華社圖片)

2006年9月3日,第一財經日報網站注銷《第一財經日報社與富士康科技集團聯合聲明》,宣佈富士康與第一財經日報達成和解,撤銷訴訟。看完聯合聲明的內容,只有四個字的感觸:惺惺相惜。

兩個月前,因一篇《富士康員工:機器罰你站12小時》的報道,富士康把第一財經的記者和編輯告上法庭,稱:"《第一財經日報》兩位采編人員於2006年6月15日,以'招進來1000人,500人身體本來就有病'等不實報導內容,嚴重歪曲事實,傷害企業商譽(我們有事實根據說明公司員工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健康強壯的)"。富士康原將訴訟標的定為3000萬元人民幣,並通過法院查封、凍結了兩名記者的個人財產,之後將訴訟標的降低為1元,解除了對兩名記者個人財產的凍結,將訴訟對象改為起訴《第一財經日報》報社。

短短幾天後,事件發生戲劇性的變化:被告先大肆讚揚原告"為中國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表示尊敬,並期待其未來為提升中國產業競爭力做出更多的貢獻",原告領情後也向被告表示對"這份中國有影響力的財經商業報紙表示尊敬","尊重新聞工作者行使職責的權益"。雙方達成共識:"媒體當尊重企業正當權益,企業應尊重媒體正當合理的社會監督職能"," 雙方對該事件給對方所造成的困擾互致歉意"。

這場中國大陸迄今為止向媒體記者索賠金額最大的名譽侵權案,這場迫在眉睫的被指為"恐怖行為"的官司,這場"鐵肩擔道義"的"不對稱的戰爭",在媒體和財團互相行致敬禮中化解了,和解了,撤訴了。

一位網友說得好:要打官司時,是為了正義!要和解時,是為了構建和諧社會!

在法制社會,一切糾紛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告訴、撤訴、判輸、判贏、庭內或庭外和解……各種訴訟多如牛毛,習以為常,如果事情不牽涉到公眾利益,政府不能干預。

然而,這起訴訟案件卻涉及到公眾利益,應引起社會關注:

其一,《第一財經日報》兩位采編人員於2006年6月15日關於《富士康員工:機器罰你站12小時》的報道,是否有"不實報導內容,嚴重歪曲事實"?這涉及到"第四種權力"是否被濫用和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操守問題。官司和解,引發官司的報導是否收回?

其二,富士康在深圳的企業是否存在《富士康員工:機器罰你站12小時》的報道中所涉及的"血汗工資制"?是否有違反現行用工制度的行為和規定?

其三,當地政府的勞動管理部門、工會組織、律師協會、企業管理協會、媒體等機構,可以分析哪些屬於"血汗工資制",哪些屬於嚴格的"企業管理行為"。這些當地機構沉默無語,卻要遠在上海的媒體出聲來"鐵肩擔道義",發人深省。

其四,在這場訴訟撤銷案中,富士康與第一財經都是輸家,然而最大的輸家卻是千百萬的"打工仔"。不僅包括藍領,甚至白領﹔不僅在外資企業,甚至在國有企業(雖然在法理上工人階級是國企的主人)。在富士康的"打工仔",由於受媒體的關注,工作環境和生活狀況可能會有一定的改善,可原本是應有的權益,現在卻成了老板的施捨。

其五,媒體與企業和解,握手言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種表像。然而,媒體與企業強強連手,加劇馬太效應,擴大貧富懸殊,不能維護社會真正的弱勢群體----"打工仔"的利益。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名,實為粉飾太平,加據社會的不合諧。現在連一元錢的官司都不打了,可見媒體的軟弱和無力,可見輿論監督談何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