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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律:蓄意殺人, 無罪開釋
2013/07/20 17:23:26瀏覽4261|回應24|推薦19

白色怒吼!從鍵盤到街頭要真相!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8040813.shtml

  談辛默曼案 歐巴馬:美國應反思  http://udn.com/NEWS/WORLD/WOR6/8040435.shtml?ch=pdm_sub

 

連日來,洪仲丘下士在軍中暴斃一案,引起台灣社會的震撼,軍中連坐處罰甚至收押了諸多高級軍官,士官。昨日網民更發起遊行示威,據悉逾萬人參加。照片中有一個大標語,寫著"蓄意殺人不必償命,天理何在。"

人在美國,看到這個標語,心中不能無感。

首先,說是蓄意殺人,可能是誇張了。說是凌虐,或是過度出操,意外死亡,應該比較接近事實。

其次,是不必償命一語。在美國,最近發生了一個案子,佛羅里達州一個叫做辛默森的一個地方自衛隊隊員,和一個十七歲的少年發生了衝突,少年手無寸鐵,這個辛默森拿出槍枝,把他當場打死。上了法庭,他辯稱是自衛,結果陪審團判他無罪,當庭釋放。

這是明顯的蓄意殺人,但只要以自衛為名,反正死人不會說話,卻往往能夠全身而退。

去年(2012)十二月,本地有個警察,休假在家。夜裡聽到外面有聲音,帶著槍出去查看,看到有個男子在翻垃圾箱,這個警察對此男子叱喝,該男子對他丟了一個罐子。據警察說,他聞到汽油的味道。警察又說,他認為這男子已經攻擊了他,將要對他不利,他擔心自己的生命有危險,於是就對他開槍,將他殺死。

這件事,在報紙上面只登了小小的一個版面,記者的筆法,以攻擊者來稱呼那個被殺者。沒有任何後續的報導,估計連法庭都不必上,這個人就白白死了。

一個有槍,一個沒槍,有槍的把沒槍的打死,這是殺害,不叫做自衛。如果是自衛,有槍的人對沒槍的人,用不著把人打死。更何況警察是受過訓練的槍手。

對洪仲丘案的發展,我心裡很感動。

台灣是一個偉大的國家。軍中一位義務役下士暴斃,總統會出來道歉,並要求追究責任,國防部會連帶處分並收押相關的高級軍官。為了正義,人民可以包圍國防部抗議,而不會被軍警攻擊。

反觀美國,警察濫用武力情形嚴重,對於有嫌疑的平民百姓,不論其是否擁有槍械,動不動就開槍殺害或是力以重擊。只要以自衛為名,法院根本不去追究事實如何,幾乎一律無罪,有的甚至根本不必上法院。

美國軍中,女軍士官兵被強姦的事例,所在多有,連媒體都已經關心和報導了,也是絕大部份不了了之。任何地方都有令人不堪的事,這世界本來就不完美,但是態度很重要。遇到不好的事,是承認錯誤,並加以改善,負起責任,伸張正義,還是走相反的路線,這就代表一個社會的文化水準,人權水準,以及正義理念的水準。

在這方面,美國也許比這世界上不少落後國家好,但如果和台灣相比,真的是不及格。歐巴馬的感歎是有根據的,但即使貴為美國總統,他也不敢大肆批評,也無力採取實際行動去改善。他是一個失敗的國家領導人。

拿槍蓄意殺人無罪的事例,在美國,不時上演。更早以前,一個日本17歲的少年,據了解只是鬼節時到某家人門口去敲門要糖果,就被主人槍殺。法院開了庭,也是無罪開釋。而這些明明白白拿槍殺人的人,都是白人,也都以自衛為理由。

這是一個可恥的國家。

 

( 在地生活北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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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798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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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3/07/20 20:15
我相信洪有一腔熱血 他有位現役軍人的哥哥 洪一家人對軍隊大小事應不陌生 為什麼洪是碩士高學歷 臨退伍還要受禁閉操練 為何非關他不可 

6
2013/07/20 20:01

如果一個人體檢不過,連當兵都不夠格,身高172,體重98,還被硬送去禁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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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當兵前還是在部隊裡胖的? 應該強迫退役? 他事先知道要關禁閉 又出差 又參加離營座談會發言 洪心裡怎麼想的?  唉!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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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0 18:35

如果一個人體檢不過,連當兵都不夠格,身高172,體重98,還被硬送去禁閉室,去之前連發五封簡訊說自己活不過,長官去看回報說「他說他撐得過」接著發生雙腳扭傷,要水不給,錄影畫面消失並刪除,然後DIC,全身爆血而死,你說這是管教不當嗎?

管教不當?會有三萬人自動自發,大熱天去包圍國防部要真相?這些人是發神經?版主感動之餘,可能還要多點同理心。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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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0 17:46
把一個根本不該死的人,惡意找人弄死,算不算謀殺?軍官與魔鬼(A Few Good Man)的軍營司令,最後也是謀殺罪起訴,不是?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7-20 17:59 回覆:

故意將人弄死,那當然是謀殺。但是洪案是"故意將人弄死"嗎?

從目前比較可信的報導來看,我猜應該是惡整致死,而不是蓄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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