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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台灣洪仲丘案,美國已成人權落後國家
2013/08/05 04:14:17瀏覽5808|回應21|推薦31


說起來,台灣在洪仲丘案子上,是有點走過頭了,但對台灣人權和政府責任政治來說,卻是一個可喜的走過頭。洪仲丘案的真相早已大白,就是軍中幾個長官對洪不滿,在洪即將退伍之前,以關禁閉處分他,但由於出操訓練時,輕忽了洪的身體狀況,以及後續未能及時救治,以致於枉送了生命。

這是一個可以預防也應該預防的不幸事件,洪家人的悲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部份人包括洪家人在內,說洪是被殺害的說法,未免太過誇張其辭!

做為一個台灣人,身在被台灣人認為"重視人權"的美國,看到台灣人對洪仲丘事件的反應和發展,心中不免百感交集。

美國人和美國政府,對人權的標準,其實遠遠不及台灣人。甚至在人民政治權利低落的中國大陸,大陸人和大陸政府對人權的標準也比美國人和美國政府為高。

如果洪仲丘案發生在美國(事實上,類似的事情經常發生),報紙不一定會報,即使報了也只是一點小篇幅,幾乎不可能會有一個少將旅長被收押起訴,更不用說國防部長會因此下台,至於美國總統,估計根本不知道這件事,自然也談不到向社會道歉了。

而社會呢?也許會有和洪家熟悉的人出來組織像一九八五行動聯盟,但估計收不到什麼捐款,更不必說是能夠號召幾萬人出來遊行,如果能有十幾個人在國會前面叫叫口號大概就很了不起了。

美國司法文化,重在解決案子,而不在追求真相和正義。所以它會有"認罪求輕刑"的便宜措施。

美國政治傳統,受英國習慣影響極大,下層百姓組織爭權,上層政府則不斷往下授權分化,下層百姓組織經常搖身一變,取得政府的地位,可以立法和徵稅,導致小政府和小機關重重疊疊,政府運作需要錢,這些錢自然來自老百姓,但當老百姓權益如果因為政府的施政而受損,老百姓面對的往往是十幾個,甚至是幾十個政府。比較有效的路是上法院控告,但是法院也是政府,它求的是省事,官官相護,一般情形之下,法官也會避免做出對其它政府不利的判決。

最近台灣還發生文林苑的抗爭,大埔拆屋的抗爭,都鬧得很大。文林苑是民間建設公司,大部份願意都更的住戶,和一戶不願配合的釘子戶王家的鬥爭,而政府介入執行法律。這一戶不願配合的釘子戶,可以拒絕搬遷,被拆後還能就地佔住,而且還能得到許多社會運動者的支援,法院都已經判決王家敗訴,但政府公權力仍不敢強制執行。

大埔拆屋則是地方政府的都市建設案,最後有四戶不願意配合,就地抗拒,地方政府就不敢強制執行,要偷偷地等到那四戶北上向中央陳情,人不在場時,才敢偷偷的加以拆除。

不論公理和正義站在誰那一邊,這種事如果發生在美國,除非有特別的情況,否則文林苑的王家,或是大埔四戶,敢做這樣子的抗爭,很可能都已經被關到牢裡去了,得付出相當代價才可能被放出來。不幸一點的話,很可能在公權力執行的時候,出現流血甚至命案。

我寫這些,國內一些"愛美"人士會受不了,但事實就是事實。目的不在於批評美國在這方面的落後,而是希望讀者要珍惜我們,意外也好,幸運也好,好不容易得到的人權水準和成果。

沒有完美的社會,但我們可以透過努力,讓它接近完美;不公義的事那裡都會發生,但我們可以儘量透過制度和文化習慣,讓它發生的可能性減少。

希望我的同胞們懂得珍惜,懂得感恩。還有,別那麼盲目的"愛美,"美國當然有它的長處,但絕不是你們虛構中的天堂,而在人權的觀念和水準上,遠遠不如台灣,這是事實!

 

 

 

==========

1985組織者:我們就是公民的社會縮影

「公民1985行動聯盟」的組織者, 主要是一群30歲以下,原本互不認識的熱血網友,在批踢踢的看板討論時,因為對洪案同樣義憤填膺,決定共同發起活動、將網路力量帶入實體,這群人來自社會各行各業,七月中旬第一次開幹部會議時,甚至所有人都還互不認識。他們統一用citizen1985的帳號發表所有對外宣言,並表示「所有幹部受訪都不會公開真實姓名,不是因為害怕被秋後算帳,而是要凸顯我們身為一個公民的隱匿性,我們就是公民社會的縮影,公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1985』的由來

聯盟指出,「1985」這組數字,原本是國防部設立的軍中申訴專線,但打了這通電話卻需要告知單位、姓名,暴露申訴人身分,被部隊長官盯上,1985根本是5891(無法救你),除了訴求國防部落實1985申訴專線,不要讓救命線淪為虛設,他們也在網站上設立「民間1985申訴專頁,強調「絕對匿名」 。

活動logo是流著血的「公民之眼」,取自英國小說家喬治歐威爾名著「1984」老大哥正在監視你(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的意象,轉換成「1985」公民正在注意你(Big citizen is watching you.)。

25萬公民響應 比國軍人數還多

聯盟自7月15日起公開號召,5天內就讓三萬人集結,在七月二十日上午包圍國防部,使當時任國防部副部長的高華柱出面回應。而八月三日的「萬人凱道送仲丘」活動,據主辦單位統計,有25萬人響應,這個人數已超越102年度的現役軍人人數21萬5千人;聯盟設計了「正義」貼紙,讓民眾自行捐款認購,因為響應踴躍,活動前兩日就已額滿,現場八萬份「公民之眼」、「國防布」被領取一空。所有捐款和開支明細都詳細公布在網站上http://sites.google.com/site/pttcitizen1985/

「見證公民歷史的一刻」

八月三日晚會結束前,聯盟發起人上台致詞,感性陳述「今天我們一起寫下歷史,台灣第一次沒有政治人物領導,單純由公民發起、公民策劃、公民參與的活動,在座的各位都參與並見證了這一刻。」活動進行至晚間十點多,在主辦單位呼籲下,離場的參與者多自發性的帶走垃圾、協助義工清理場地,接近午夜十二點時,聯盟將現場照片上傳臉書,凱達格蘭大道已在民眾協力下清理乾淨。

【2013/08/04 聯合晚報】



全文網址: 1985組織者:我們就是公民的社會縮影 | 凱道新公民運動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1985%E7%B5%84%E7%B9%94%E8%80%85%EF%BC%9A%E6%88%91%E5%80%91%E5%B0%B1%E6%98%AF%E5%85%AC%E6%B0%91%E7%9A%84%E7%A4%BE%E6%9C%83%E7%B8%AE%E5%BD%B1-8073765.shtml#ixzz2b1uXq0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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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2013/09/02 12:56
同意,講的是事實。(cchuang204@gmail.com)

吟證熊小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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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12:53

另外 你的回覆 意思難道是美國開發案不是依照法律而行???

「法律給予了建商要求拆除王家房屋的權力」 這句話大有疑問喔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8-10 13:38 回覆:

台灣的都更法律,只要同意戶達到一定多數,不必全部同意,都更案也可以成立。

台灣的政府,不允許民間自行執行公權力,所以文林苑案子裡的王家,才會由台北市政府來執行。

你提的那個美國案子,是一個民間的土地開發案,而不是政府的開發案。開發商遇到釘子戶,是完全沒輒的!如果開發商敢動釘子戶,那是會犯法的。

但是如果是政府的開發案,那麼政府有百分之百的權力去強制拔掉釘子戶,我沒聽過有像台灣這種就地抗拒的案例。美國人的作法大概是上法院去控告地方政府,如果採用像文林苑王家這種抗拒方式,估計早就出了命案了。

 


吟證熊小粉絲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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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12:49

奇怪 你的文章沒有改過嗎..? 我之前覺得有錯的一句好像不見了

如果你想表達的是「美政府執法手段比我政府強硬」 那我同意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8-10 13:27 回覆:

像文林苑王家, 以及大埔四戶的抗爭,如果發生在美國,早就被警察打得頭破血流,關在監獄裡了,甚至打死都有可能。

美國政府容許你抗議,但美國政府在執行公權力時,是絕對不容許抗拒和挑戰的。

我喜歡台灣,不喜歡美國。因為台灣政府講人道,美國政府沒有這種觀念。 


吟證熊小粉絲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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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6 18:08

呵呵 光釘子戶這件事 你就說錯了 請自己看 :)

http://micnet.blogspot.com/2011/05/nail-house.html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8-07 12:28 回覆:
這個例子在文林苑事件時就有人提出, 鬧笑話了!

文林苑的都更,是依照法律而行的都更案,法律給予了建商要求拆除王家房屋的權力,但是因為民間建商沒有公權力,所以必須要由有公權力的北市府來代為執行拆除。

你講的美國例子,是民間建商自己的開發案,有人不肯參加,建商當然沒輒,政府當然也沒有介入的理由,這是完全不同的。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8-07 12:30 回覆:
在美國,如果是政府要拆的,民間可以反對,但是不能抗拒,如果抗拒,後果不堪設想。是監獄,罰款,或流血,甚至死亡。

如果你住美國,我建議你別以身試法。

B.B.Q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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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2013/08/06 16:09

我在現場,站在捷運出口,一波波白浪似的人潮湧出,我看了一小時不斷,但少說湧了

几小時不止,這群人很好搞,不理外人插花,沒有小丑作秀,唯一敗筆有几個立委

上台,否則完美,當過兵的很了發生了何事,不來一下說不過去,

有一票領終生俸也就是以前整人的,到處寫,很無聊,也可憐,從小1234,學長學弟,

沒啥謀生專長,時間多,閑書讀了不少,文筆不差,如今少說月入USD2O00大洋,到死,

護馬大將,思路單一,大中國思想,假想敵,台獨民進党,

煙是一天都沒戒,兄台見諒,


Roger
2013/08/06 09:37

To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I have lived in the US probably longer than you but I have to disagree with your assessment. The protest is not really against this event. There are much deeper reasons that are accumulated over the years. If you use this single event to make such assessments, you are seeing a tree but miss the entire forest.

(songcharng@yahoo.com)

執政者的對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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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6 08:51

洪案不是在討“政權”~

“人權”只面旗子~拿在手上揮個兩下~僅止於此~


OldMan - 風景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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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6 05:24
山東有個瞎子,眼睛還比你明! 

老石頭-old ro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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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5 22:42

說的事實就是如此!

1985聯盟不妨把這20萬人移師美國,逼美國軍政府向佔領地台灣當局協助洪家要真相大遊行,以身市試法看看!


國政論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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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5 16:40

是的,樓下有人說得對,「濫情理盲」。如果說美國的「人權」不如臺灣,那看來還是美國人比較知道人權的「分寸」在哪裡。

如版主所言,「真相」已經大白了,但因不符某些人心中設定的「真相」---- 那是「偽真相」,便可號召到那麼多人來追求「偽真相」,臺灣人的「濫情理盲」果然名不虛傳。

這麼折騰下去,臺灣會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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