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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6 13:41:37瀏覽307|回應0|推薦3 | |
詐騙集團假藉檢察官的名義,行使詐欺取財的社會事件,時有所聞,也相信那只是極少數被揭露的冰山一角,潛伏於海平面底下的「犯罪黑數」可能會更多,也說不定,今天「假檢座真詐財」則再度的躍上午間新聞!
詐騙集團的行為固然為普羅大眾所不齒,甚至恨得牙癢癢的,然而何以象徵國家「正義」,也擔當「摘奸發伏」工作的檢察官(職位),會成為不法之徒「假借」、「利用」的工具(法寶)? 嘗試就國家的體制來思考,是不是有那裡出了問題,還是單純的只是「受害人」的愚昧無知,? 「抗傳即拘」,夠嚇人吧,誰不怕? 雖然基於共同生活秩序的維持,這是必要的「惡」,然而既然說是「必要」的惡,即應該有「比例原則」的適用,即這個「惡」必須有助於公共目的(社會秩序)的達成,這個「惡」必須是所有侵害(人權)手段中侵害最小的,這個「惡」必須要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間能夠達成均衡(狹義的比例原則),否則這個「惡」就會與台灣俗語「飼老鼠咬布袋」般的沒有什麼兩樣。 我們也應該聽取醫師的建議,即「抗生素不宜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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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