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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5 15:59:44瀏覽460|回應1|推薦54 | |
煙強(香腸)興仔説: 那晚在正義國小舉辦的公辦政見發表會,我如同往常般備好了滿滿的香腸,也提早騎乘著雙管的腳踏車到場卡位,民以食為天,誰成王?或誰為寇?對市井小民來說,似乎相對的遙遠,鄉下也常聽説【先顧巴度再顧佛祖】。 人聲鼎沸,由於遠近馳名王祿仔仙【溜尚】的助講,我因為尿急,就請隔壁販賣烤魷魚的【虎米】稍看一下攤位,當我小便完急急忙忙的走回來,驚見我架在腳踏車上的香腸攤著火了,於黑夜裏特別的顯眼,除了快跑奔回謀生工具的香腸攤位外,也ㄧ路的高喊,【得會啊《起火了》!得會啊《起火了》!愛並愛並《要翻要翻》,香腸起火了,愛並愛並⋯】。 偵查不公開, 我被迫要供出其他的【共犯】,由於【非法顛覆政府】,頗難由一個人實施,我承受不住不堪的種種。 在極端不得已的情況下,我自白的【供出】了其他三個共犯,其中【矛埕】和【盾場】由於常常買香腸賒欠而且還款時態度很差,【腰所】是我的同行,也常對外中傷説我的香腸是死豬肉製成的。 公開審判庭, 我説,我沒有顛覆政府,我説我的香腸烤焦起火,我説要翻要翻(香腸)而已。 審判長是慈祥、明智的長者,也能顧全大局,他相信我沒有【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然而我在群眾聚集的封閉空間(校園周邊有圍牆)高喊失火,類似於外國判例所示的【在戲院裏高聲的大喊失火】,當然有造成眾多生靈相互踩踏,乃至有屍陳遍野之虞,犯行明確如同刻劃在額頭般的明顯。 於遍尋刑法實體法條並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後,以最輕的【恐嚇公眾】判處一年六個月,慈悲帶過,其他被我不得已供出的【矛埕】【盾場】及【腰所】等三人則因不涉及叛亂罪責,均無罪當庭釋放。 我沒有辯解説我沒有恐嚇公眾的【故意】,是由於我知悉按照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的【死豬價】。 一般來説,判十年以上,乃至無期徒刑,能保有小命一條,已經是【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的【苦中作樂】。 【醫院於今天原來是排定做大腸鏡的檢查,由於颱風假而順延,暫時放鬆一下,給大家講個虛構的老故事,也嘗試《苦中作樂?》的《不得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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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