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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16:21:35瀏覽6147|回應12|推薦16 | |
香港特區政府為什麼要修訂所謂的「逃犯條例」?這是一個看似簡單,實際上卻非常複雜的問題。之所以說簡單,是港府表面上的修例原因,源自於一個香港青年在台灣殺害了一名女子後潛逃回香港,由於犯罪現場在台灣,法律審判權自然也在台灣;但是由於港台沒有引渡協議,香港無法將該青年遞解至台灣,僅能以其在港所犯之竊盜、贓物罪論處。此次港府欲修訂「逃犯條例」,就是為了彌補這個漏洞。 如果只是如此,那似乎也言之成理,但為什麼搞到香港百萬人上街頭? 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我們抽絲剝繭細細來看,就會知道沒有那麼單純。如果只是「為了彌補這個漏洞」,那麼只要建立港台(或港澳、港中)的司法互助(即港府與許多國家簽訂之「逃犯移交」)即可,根本不用大動干戈的修「逃犯條例」。那麼,問題在哪裡? 我們可以用最源頭的那個例子(香港青年殺害台灣女子)來開始推想,不管是哪一國的人,「犯罪現場在台灣,法律審判權自然也在台灣」,那麼同樣的,「犯罪現場在香港,法律審判權自然也在香港」。這時候問題就來了,如果「逃犯條例」通過,那麼在港犯罪(共有三十七項罪名)的中國(大陸)人,只要特首和法庭同意,即可在北京的要求之下,被遞解至大陸,同時香港亦可協助大陸,凍結或沒收該犯罪嫌疑人在港的資產。 這麼看,似乎還沒有很嚴重,但是這卻是問題的開始。我們可以用舉例的方式,看看「魔鬼」藏在哪裡。比如說,一個大陸人在港犯了殺人罪,為什麼要被遞解到大陸?(前面說過的,「犯罪現場在香港,法律審判權自然也在香港」),別忘了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是有終審權的!顯然北京的想法是: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所以只要此例一過,香港人在香港犯下殺人罪,只要北京覺得有必要,還是可以要求港府將犯罪嫌疑人遞解至大陸,這就不太像話了吧? 我們再試想,如果不是「殺人罪」,而是發表,或出版一些「反政府」的言論或刊物呢?香港是有言論出版自由的,因此沒有觸犯什麼香港法條;但是大陸沒有,眾所周知。一個香港人在香港發表言論、出版刊物,港府找不到法條辦人,可是大陸可不這麼認為!要安上一個「顛覆政府」的「反革命」罪名,輕而易舉,屆時要港府移送,誰曰不宜? 可千萬不要以為這危言聳聽,請看看銅鑼灣書店事件吧!其中有人沒有踏入大陸一步,就在香港「被失蹤」了,等到在大陸電視上露面,居然聲稱自己是「主動偷渡回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一個人,會為了「配合調查」而「主動偷渡」,這簡直是道德高尚遠邁聖人了!由此可知,當大陸要找你麻煩,管你香港有沒有法條辦你,老子就安個罪名,然後把你綁架回內地;今天還讓你香港修「逃犯條例」當個文明遮羞布,算是對你客氣的了!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為什麼那麼多香港人要上街頭,反對這個修例,其癥結點就在,他們對港府不信任。只要修例一過,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終審權」將形同具文;綁架到底講起來不大好聽,以後只要北京看你不順眼,要安你個罪名輕而易舉,要製造一堆證據也不難;香港特首唯北京之命是從,佐以北京提供羅織罪證予香港法庭,「送中」有了法條依據,不成為「送終」也難! 或許有人會說,那是香港人倒楣,跟我們台灣人有啥關係?錯了,在北京的腦袋裡,港澳台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這就是另一個癥結點:我們對北京不信任。北京大概沒辦法把人從台灣綁走,但是閣下就千萬不要去香港,只要覺得你這人不老實,按照「送中條例」請港府將之送交「祖國內地」「配合調查」,何愁沒有罪名?然而,無辜的你,認為在「祖國內地」可以得到什麼公平審判? 中國近代史的教科書上,曾經教會我們兩個名詞: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和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在我們中國人的眼中,這是西方列強對中國施以不平等條約的屈辱,但是在西方國家的眼中,並不完全如此。一百五十幾年前,中國沒有獨立的司法審判,辦案不講證據,收賄貪污橫行,任意羅織罪名,嫌疑人遭刑求而屈打成招者比比皆是,囚犯在獄中生活條件極差,行刑殘忍不講人權…..這都是西方國家不願意本國人接受中國法條審判的原因。如今百餘年走過,如此類似(雖然有點不倫不類)的陰影,居然還在二十一世紀港台華人的心中留下痕跡,為什麼?請北京當局深思。 田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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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