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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1 00:33:32瀏覽330|回應0|推薦2 | |
親權觀念的蛻變
讀大學期間,當時有位教行政法的教授,談到公共財的觀念時,順道舉了他70年代在維也納求學期間,親身經驗故事。有一天;老師夫妻二人伴同二位稚齡孩子,全家出遊,因為旅程中,遊玩的非常盡興,因而稍許的耽擱路程,當預備乘車返家時,已經是晚上十時左右。那時有一位當地老婦人走過來,以嚴厲口吻,指責他們夫妻,為何將近子夜時分,還攜帶稚齡兒童在街上行走,未返家就寢,老婦認為這種行為是有害兒童健康的,父母未善盡其責,她甚至要報警處理。後因老師卑微小心的向她解說原委,最後看老師他們全家是外國人,得到原諒,老婦人才未繼續追究。
60年代,我是孩提時,那時父母打孩子事件稀鬆平常的是,尤其我住眷村裡,體罰小孩的事情多的不勝枚舉。記得我們家斜對門的劉家,我印象中好像是單親家庭,劉伯伯自軍中退伍後就以賣牛肉維生,有次劉伯伯打小孩,可打的厲害呢!他將兒子吊到樹上用皮鞭抽打,小孩被打的皮開肉綻,悽愴的叫聲在老遠的新村大門口都可聽到。當時許大人們商議,該不該去勸阻一下,但是大人們的結論是:不干涉為宜,因為這是他們家管理小孩的方式,若是鄰居出面干涉,讓小孩知道有靠山可以憑依,等於是壯大小孩囂張的氣焰,那讓身為父母的以後如何督導管教小孩呢?父母的威權又何在呢?畢竟這小孩是他們父母的,旁人不便置喙。因此大家都袖手旁觀。 以上兩個例證可以知道:
歐洲大陸受基督教文化的影響,認定孩子是神所給的財產。所以聖經詩篇127篇3節說:「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因此;在西方人的眼中,人的生命是來自於神的恩典,人的生命不是單純的只是父母所賦予,更有整體社會所期待生命意義的內涵,此種由「身分」關係轉而至「契約」關係,將孩童視為社會的公共財產,不只是專屬於父母的財產,而父母只是受社會之託,幫忙管理教養子女,若是在管理教養期間,父母有違背義務或不當體罰時,任何人都可以舉發,經法定程序後,父母的親權就會被剝奪,喪失成為父母的權力。反觀我們社會中一直秉持者,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的想法。既然身體髮膚來自父母,那父母對我們有最高的所有權,父母對我們有百分之一百決定權,我們不能去反抗,所以儒家思想中,奉養父母時,要求我們作到「無違」。所以說父母給我們一點「體罰」又算得了什麼呢!況且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作為都是為我們好。顯然的西方人的對子女親權,與我們傳統倫理思想是大相逕庭。
然而;現在我們的法律制度已經仿效西方觀念作修正,但是許多父母仍舊固守傳統的想法,所以虐待孩童事件還是經常的時有所聞,當然最讓人不能理解的是,掌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仍舊畏首畏尾,不太感介入別人家中事務,像足了過去眷村中的鄰居們,經常等到被虐待的鬧出人命時,才有亡羊補牢的作為,讓人看了真是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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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