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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2 01:15:37瀏覽820|回應5|推薦126 | |
十一 、 十五少年時 - 告狀 我甚為不幸,於民國三十年農曆前六月(當年潤六月)初十日晚十時許,我和二叔、三叔同時遭匪綁票,為時七十七天,方以巨款贖回。 但,不幸三叔卻遭匪殺害了,辦完了三叔喪事,兩個月後,家父也因奔走營救、籌款及喪弟之痛, 過度傷心,而辭別人世。此事在我那十四歲的內心中,滿懷著復仇之恨。 民國三十一年,我時年十五歲。 打聽到了其中一個趙姓匪酋落網了。 他表面上是專門替人贖票的大好人,但實際上他與各幫土匪都有很深的淵源,尤其是與站在明處的土匪頭子更是交情匪淺。 他此次是因另案被捕,我因此趁機具狀告他。 在近二、三年間,同樣被土匪綁票或遭撕票的家庭,也為數不少。 這些被害人家屬,因此一同找我寫訴狀,分別對趙匪提起告訴 。 法庭定期開庭。 因所有告訴人控告的都是同一被告,所以命全體告訴人均同一天出庭應訊。 法官見數十份告訴狀,均係同一人書寫,乃問:訴狀是何人書寫? 我立即報告:是我代筆的,同時我也願代表所有告訴人陳述告訴理由。 庭上見我是一尚未成年之少年,不禁為之驚訝。接著問:訴求之目的為何? 我要求將被告依法予以「正法」,法官又問:理由何在?我告以:被告為大土匪之一, 明、暗兩面做人,告訴人被害之案件,均係由其經手,難脫教唆殺人及盜匪之嫌, 應以正法,以息眾怒。 法官以本案證據不足,難以宣判駁之。我則以眾多告訴人皆曾與被告因恰談贖金而有過接觸,足可證明被告之犯行,如不能立判重刑,我等則將撤回告訴,他日再自立救濟。 法官指我語帶威脅,本案改日再審。 誰知,兩週後被告趙某卻飲彈伏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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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