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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那門子的毀謗?
2009/08/05 10:29:29瀏覽1374|回應3|推薦35

理念-特別是創新的理念-或許會得到一些人的踵事增華、澄清詮釋,但是追本溯源一定是少數人的心血結晶。但是,很多人在事後,卻有能力評斷這些觀點是對、是錯,特別是那些有切身經驗政策或後果的人,他們的看法更值得重視。這樣的評估,這種對、錯的判斷,是可以交由廣泛的選民抉擇的(摘自二十世紀的教訓)

刑法309條分兩項規定公然侮辱罪: 

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上述規定要成立公然侮辱罪需具有二大要件:一、侮辱行為;二、在公然狀態下為之。

刑法310條毀謗罪之條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法對公然污辱罪與毀謗罪的法律條文,但某人藉著一年前的悄悄話留言提問,不斷的興風作浪,藉機滋事。更可笑的是還有假借正義之名的網友一旁附和、指責,認為某人名譽受到嚴重毀謗。要提問人公開道歉。但直到現在還沒有第三人出面指稱提問人公開或私下毀謗某人名譽,請問這是那門子的毀謗?

如果想要擴大爭端,不怕沒有題材可以炒作,但如果不斷的揚言控告,聲稱自己名譽受到嚴重毀謗,我只能說某人及支持這種論點的人,實在是輕忽網友們判斷是非對錯的基本能力。

要告就趕快告,不要每天在自家部落格不斷的強調如果打官司一定勝訴,並且可以贏得大筆賠償金。這實在讓人不如何評論,簡直把司法訴訟視同兒戲。但我也明確表明我的做法,如果有人依據莫須有的罪名提告,我一定會反控對方誣告。到時看誰能夠贏得官司。所以我「好整以暇」,等待某人的提告。


附註:
刑法第310條第Ⅱ項、第Ⅰ項之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訴。若某甲未於法定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或於告訴後復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則因法院不得就某乙是否犯罪為實體審判,某乙即無庸擔負刑責。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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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uankochin&aid=3196926

 回應文章

段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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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發生再嚴重的爭端,都只是人生的小插曲。
2009/08/06 08:49

部落格發生再嚴重的爭端,都只是人生的小插曲。沒有什麼嚴重,至於有網友在自家部落格不斷的強調文字觸犯刑責,要求大筆賠償金,還要登報道歉。我把這些文字當作笑話看待,我也奉勸這位網友,難道真以為法院是自家開的,胡言亂語、莫此為甚。



anybod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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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呦!嚇鼠倫!會作惡夢咧!
2009/08/06 00:09

榜上有名咧!

什麼榜??

不告訴你!

你知我知天知地知是哪種榜,嘻嘻!

冬雨、段譽、平安旅者、anybody觸犯哪些刑法?


段譽(tuankochin) 於 2009-08-06 04:57 回覆:

哈!榜上有名,某人不斷的幫我打知名度,又寫些沒有法律常識的話,讓人啼笑皆非,反正這年頭什麼人都有,當作笑話看待即可,無需太過理會。至於我心中怎麼看待某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哈!anybody一定知。


◆cy3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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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 是否可治療心理的疾病 ?
2009/08/05 23:06
雖然痛苦是快樂的種子,但是快樂也會變成痛苦的種子。
blog 是否可治療心理的疾病 ? 還是會產生更多的心理疾病 ?
有心理疾病就要去看醫生, 不要每天忌妒、誹謗、污辱別人!

cy36◆真善美◆
3D 圖片標籤雲
段譽(tuankochin) 於 2009-08-05 23:12 回覆:

有心理疾病就要去看醫生, 不要每天忌妒、誹謗、污辱別人!

回應得真好,但我保證某人馬上會在回應欄回覆,妳是第N個被告者。

到時候可能聯網一半的人都會被某人提告,這絕對會成為部落格頭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