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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5 10:29:29瀏覽1374|回應3|推薦35 | |
理念-特別是創新的理念-或許會得到一些人的踵事增華、澄清詮釋,但是追本溯源一定是少數人的心血結晶。但是,很多人在事後,卻有能力評斷這些觀點是對、是錯,特別是那些有切身經驗政策或後果的人,他們的看法更值得重視。這樣的評估,這種對、錯的判斷,是可以交由廣泛的選民抉擇的(摘自二十世紀的教訓) 刑法309條分兩項規定公然侮辱罪: 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上述規定要成立公然侮辱罪需具有二大要件:一、侮辱行為;二、在公然狀態下為之。 刑法310條毀謗罪之條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法對公然污辱罪與毀謗罪的法律條文,但某人藉著一年前的悄悄話留言提問,不斷的興風作浪,藉機滋事。更可笑的是還有假借正義之名的網友一旁附和、指責,認為某人名譽受到嚴重毀謗。要提問人公開道歉。但直到現在還沒有第三人出面指稱提問人公開或私下毀謗某人名譽,請問這是那門子的毀謗? 如果想要擴大爭端,不怕沒有題材可以炒作,但如果不斷的揚言控告,聲稱自己名譽受到嚴重毀謗,我只能說某人及支持這種論點的人,實在是輕忽網友們判斷是非對錯的基本能力。 要告就趕快告,不要每天在自家部落格不斷的強調如果打官司一定勝訴,並且可以贏得大筆賠償金。這實在讓人不如何評論,簡直把司法訴訟視同兒戲。但我也明確表明我的做法,如果有人依據莫須有的罪名提告,我一定會反控對方誣告。到時看誰能夠贏得官司。所以我「好整以暇」,等待某人的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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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