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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馬英九總統告侯寬仁
2009/06/09 01:20:47瀏覽744|回應2|推薦39

看到電視名嘴在電視上批評馬英九以總統之尊,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侯寬仁檢察官製作「筆錄不實」,未免有點小心眼,有失總統高度與格局。我卻不這麼認為,為什麼馬英九總統不能控告侯寬仁檢察官。如果馬英九二審被法院判刑,不能領表參選總統,就算是最後法院宣判馬英九無罪確定,也不能夠還馬英九的公道。

如果2008年總統大選前夕,侯寬仁檢察官才起訴馬英九以「詐術」貪汙,再加上泛綠媒體及民進黨不斷炒作這個話題,難保馬英九不會成為「宋楚瑜第二」。馬英九一向以清廉自持,被侯寬仁起訴貪污,對馬英九來說是這輩子最大的羞辱。當馬英九得知被侯寬仁起訴以「詐術」貪汙,深覺委屈在家中痛哭,如果馬英九因為侯寬仁檢察官起訴「貪污」因而無法參選總統,請問誰還馬英九公道。

侯寬仁為了起訴馬英九,不惜「竄改筆錄」、「入人於罪」一、二審法官已經宣判馬英九無罪,侯寬仁仍要上訴最高法院,非要馬英九被判刑才甘心,以侯寬仁檢察官的心態與作為,這種人還配當檢察官嗎?如今侯寬仁不僅沒事,仍然能夠坐領高薪,這種人如果沒有得到懲戒,可說是「老天沒眼」。

馬英九如果因為特別費案件,被法院判刑確定,現在被關入監牢的人是馬英九而不是陳水扁。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件是「歷史共業」但扁家海外存款數十億元,卻是鐵一般的事實。如果2008年沒有政黨輪替,扁家弊案就「不了了之」如果我是謝長廷我會開出條件,要陳水扁承認國務機要費案件確實犯了法,然後謝長廷再以總統職權給卸任總統陳水扁特赦,到時候陳水扁全家赴美定居,享受八年總統任內的貪污所得。請問誰還人民公道。

當初侯寬仁堅持起訴馬英九以「詐術」貪污,今天換成馬英九堅持提告。我覺得很公平,而且我也支持馬英九的提告。以我對馬英九的瞭解,他不會因為輿論的批判,就撤回告訴。侯寬仁檢察官三次起訴馬英九,而馬英九三次提告侯寬仁檢察官。我覺得相當公平。不管結果如何,我都認為這是侯寬仁「剛愎自用」、「一意孤行」的結果。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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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譽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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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筆錄如實記載是檢察官的基本職守
2009/06/15 14:56

馬英九總統告侯寬仁檢察官偽造文書,不起訴之後聲請交付審判,引發見仁見智的爭議。

有司法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偵訊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可謂司空見慣;而一旦作成筆錄,要推翻它簡直難如登天,往往要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從而,檢察官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究竟該不該負責;該負責的話,今後又應如何防範,應當是「總統告檢察官」的意義所在。

司法實務上,檢察官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一定是在審判中比對偵訊光碟之後,方得以呈現。馬英九特別費案,侯寬仁對被告馬英九以及證人所作筆錄不實,就是如此揭發的。然而,侯寬仁的不當行為揭發之後,連法院判決書都指出「為實務上所罕見」,司法行政當局卻對侯寬仁無任何處置。以馬英九案之受社會矚目,侯寬仁惡搞筆錄都無任何處分,則其他案件檢察官炮製離譜筆錄的行為,更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就此而言,以馬英九的行事風格,不可能要求司法行政當局對侯寬仁作任何懲處;而選擇依法告訴、聲請交付審判的司法程序尋求其心目中的正義,則是可理解的做法。所以,本案實在不必因「總統告檢察官」而失焦,反而應藉此機會好好檢討檢察官偵訊筆錄的問題。

台北地檢署對侯寬仁處分不起訴,理由是「證人有簽名確認筆錄,故無不實」。這個理由只要問問任何有過接受檢察官偵訊經驗的人,就知道根本不能成立。在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裡,檢察官還擁有一定的強制處分權;在偵查庭之中,也把檢察官安排得高高在上。在這種氛圍裡,主觀強的檢察官常常主導問題,證人回答不合其意,往往換來一陣責罵、羞辱、嘲諷;侯寬仁自行按其意思記載,那已經算是客氣了,試問有誰敢向檢察官爭論筆錄記載的內容?且若筆錄簽名真能確保筆錄正確的話,又如何會出現筆錄記載與光碟不符的情況?由此可見,筆錄簽名自不能當成筆錄造假有理的依據。

如前所述,檢察官不實筆錄進入審判後,法律規定它「原則上有證據能力」,想要推翻,委實很難。縱使調取光碟、當庭勘驗,證實筆錄記載和當初問話的實況顯不相符,也不一定就能推翻。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筆錄和錄音光碟不符就不具證據能力,但對證人卻沒有類似規定。因此,被告方面即便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證明了證人筆錄與光碟不符,是否有證據能力,還要看法官的態度。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筆錄「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其立法原意是尊重檢察官的專業良知和職業紀律;如今,在實務運作上,卻成了一些主觀、偏執的檢察官刻意入人於罪之手段。

我們認為,要根本解決檢察官筆錄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應該修正,規定證人筆錄若與光碟錄音不符,即無證據能力;如此一來,不論檢、警、調,必將失去導引證人答話的誘因。就事論事,被告本來就有緘默權,說謊也無責任,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即無證據能力;而證人原則上不能拒絕回答,說謊亦有刑責,要求上嚴格得多,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反而未必沒有證據能力,這顯然輕重失衡。

除了筆錄證據能力問題,一旦證實檢察官的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檢察官該負什麼責任?倘若以該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該檢察官這麼做是明知、有意,而目的在於使人受追訴或不受追訴,當然就應該負刑事責任。倘若不能證明其有這種犯意,至少應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才能整飭檢察官的紀律,樹立檢察官的威信。像侯寬仁製作那樣荒唐的筆錄,卻不受任何懲處,則給民眾的印象就是檢察官可以任意胡作非為,卻拿他毫無辦法;這種現象對民眾的法律感情已構成明顯的傷害,難道不該認真地予以導正?【摘自聯合報社論 】



段譽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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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鄉愿 終結濫訴噩夢
2009/06/09 10:27

 
 
【聯合報╱池清雲/財務人員(桃縣楊梅)】 2009.06.09 06:22 am
 
 
馬總統控告侯寬仁檢察官製作筆錄不實乙案,被綠營人士譏為有「大總統欺負小檢察官」之嫌?相信曾被訴訟纏身的人,最痛恨檢察官不依證據草率起訴,又厚顏纏訟,對當事人來說,有人因此身敗名裂,家庭破碎,身心飽受摧殘。

而檢察官草率起訴,又是一切濫訴的源頭,如果造成冤獄,依冤獄賠償法針對濫權失職檢察官是可追償的,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依法被求償過,這意味官場文化中充斥著「濫好人」、「官官相護」,請問歷任法務部長、司法院長,誰可以改變?

所以筆者提醒馬總統不能鄉愿,要依法追究,犯法的事依法來辦,不需濫情,否則法庭中筆錄扭曲證人的證詞、斷章取義、記錄不實的惡習,無法終結,人民恐懼被濫訴的噩夢,還會再發生。

吳遠鵬/社區工作者(台北市)

息事寧人是中國人的傳統思維,甚至以為隱忍是忠厚的德行,往往因此犧牲了是非,以致積非成是,無異助紂為虐。所以隱忍,可能是無知之愚,所謂忠厚,可能是維護公道是非的道德勇氣不足,甚至連自己權益都不顧的怯懦。

以防制性騷擾為例,若不是近年來許多被害者勇於聲張與追訴,媒體的積極報導,加上法律的規範,家庭、學校、社會教育的持續進行,在公共場所不致被性騷擾的進步環境,是無法形塑的;公開場所禁菸,也是很好的成功例子。

司法之積弊素為國人詬病,改革是很漫長的路。法條森森,程序複雜,更因為可被檢審官員裁量,尤多隱晦幽暗的空間,一旦身陷其中,猶如掉進詭譎多乖的異域叢林,總統候選人的遭遇都令人驚訝,何況升斗小民?往往不肖者寄生其間,稍加私心操弄,即可造成司法不公,既迫害人權,更傷害到司法體系與社會正義。然而司法以其近乎封閉的體系,更大的改革障礙是還有官官相護的鐵布衫。

如今馬總統猶如親冒鋒鏑,以自身個案盡法以訴,勢將引起媒體與社會高度關注,最能發揮探照司法隱微,善導其步入正軌的強大改革力道,實為人溺己溺的關懷實踐與社會教育。人民不僅有訴訟的權利,要營造法治的社會,還需善盡訴訟的義務;勇於聲張與追訴,既然是對社會負責的仁義與理智行為,其最高的境界,就是以訟止訟。

鄭治平/公(台北市)

馬總統堅持控告侯寬仁檢察官製作筆錄不實,此舉值得鼓勵,因為馬總統都被司法栽贓入罪,那是否可能代表有更多司法案件偵審有問題?

馬總統告檢察官事件,可喚起人民自我保護意識抬頭,重點是也可給司法人員帶來警惕作用;「基本人權保護」是原則問題,與馬英九擔任何職務沒有因果關係。假如司法錯誤是真的事實,人民憑什麼需無辜受迫害?又如此不堪之司法人員還讓其逍遙法外,那還有天理嗎?還有法制嗎?

期待馬總統告檢察官事件,最後能有個水落石出,還原事實真相。更期待馬總統伸張正義能為司法界帶來一絲改革希望,而司法官的考核制度更應落實執行,不適任的就應該淘汰!司法官終身職制度亦應是到改革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