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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與新聞-環保議題 楊照
2014/01/09 11:01:13瀏覽74|回應0|推薦0
故事與新聞/一時憤慨之後……
楊照/聯合報
要讓環保議題能夠真正得到結果,需要更多人無私、持續的投入,在新聞熱潮退燒後,堅持監督、堅持推動……
2006年,美國十二個州、三個城市加上十三個環保團體,聯合起來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訟案,被告是當時的美國聯邦政府,控告的理由是聯邦政府曲解了「空氣清淨法」的意義,拒絕有效執行「空氣清淨法」。
美國的「空氣清淨法」是由尼克森總統在1970年簽署訂定的。法條中明列其管制範圍是「各種有害土壤、水、農作物、地表草木、人造物品、動物、野生環境、天氣、能見度與氣候」的漂浮物質。原告認為:這樣的條文寫得清清楚楚,造成溫室效應的二氧化碳,當然該被包含在管制範圍內,但聯邦政府環保署卻始終拒絕對二氧化碳進行有效管制。
這樣的訴訟,之所以不由行政法院審理,而告上了聯邦最高法院,因為牽涉到對於「空氣清淨法」的解釋。當時布希總統主政的聯邦政府堅持:他們沒有得到合法授權管制二氧化碳。依照「空氣清淨法」的規定,二氧化碳不是有害物質,1970年訂定此法時,也絕對不會有人認定二氧化碳是有害物質,所以除非國會願意修法,否則聯邦環保署要管二氧化碳排放,就構成了違法侵權行為。
從一個角度看,這樁訟案是非分明。聯邦政府抱持的毋寧是意識形態的立場,不是法律立場。布希總統和錢尼副總統都和美國石油產業有直接的私人關係,也都和美國主要大企業過從甚密,基本上大企業都討厭環保議題,視之為妨礙經濟發展、阻擋企業獲利的負面因素。受到這些產業企業強烈影響的布希政府,當然不願意認真執行管制。但法律條文其實載明:有害「天氣」、「氣候」的物質,就在管制範圍中,而且1970年之後,三十多年間聯邦環保署曾經多次執行1970年時人們不會知道的危險物質,例如因應臭氧層破裂而禁止了特定化學物質的使用。
依法論法,聯邦政府顯然強詞奪理,原告主張的法律意見要堅實多了。然而訟案的結果,卻是聯邦政府勝訴。關鍵不在兩造的法律解釋,而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問了一個更前端的問題:這些州、城市和環保團體是否有資格擔任原告?為什麼是由他們來提起訟案呢?
要取得原告資格,得先證明自己是受害者。就算不是已經受害,至少要證明有著立即且明確的受害危險。十二州、三城和十三團體提出的說明,無法說服大多數的大法官,他們已經是暖化的受害者,或他們受到暖化的立即且明確威脅,於是這個訟案本身要件不足,無法成立。
這就是環保議題最大的困境。有破壞有威脅,有人可以從利用、破壞環境中得到利益,卻很少有人立即、明確受害。一時的刺激讓人憤慨,但要讓環保議題能夠真正得到結果,需要更多人無私、持續的投入,在新聞熱潮退燒後,堅持監督、堅持推動。
(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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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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