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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中壢汽車活活烤死小雪事件>可惡的人民保母 竟然漠視一個生命的流逝
2009/07/16 14:41:35瀏覽1886|回應19|推薦12

引用文章:

華視新聞 桃園中壢受困轎車小狗慘遭活活悶死

話題: 桃園中壢狗狗受困轎車 活活烤死 (動物緊急救援小組討論區)

數天前(七月十二日),有隻胡椒色迷你雪納瑞在中壢受困小轎車內,根據新聞報導的說法,由於主人要上班,上班地點不准帶寵物,結果將寵物放置在車內,據說這樣的日子已經有三四天了。但是,只有在那天出事。問題在於夏天這樣的氣溫,白天戶外最高都有三十五六度,更何況是在窗戶密閉的車內,很容易就會飆高到四十多度!

過去,就有所謂的專家警告,大人不可將小孩獨留於車內,尤其是夏日,在陽光曝曬下停著的汽車,即使停在陰涼處,只要超過一小時車內的溫度就會飆高到人體無法容忍的程度;即使車窗有開一點縫隙,其結果也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娃娃車烤死幼兒的意外仍記憶猶新,那還是出自於大人的粗心,而非故意棄置。而幼兒不知求救,只能獨嚐離世的痛苦!但是,這隻小雪在死前是有拍打車窗與不停地吠叫,向路人求救。由路人通知警局與消防局來處理,結果警消卻緊抱著所謂的法條,而漠視與無所作為,就只能眼睜睜看著那個小生命被活活地悶死!

有網友把電子新聞PO到網上,裡面可以清清楚楚地聽見警察人員會讓人生氣的屁話,某位警官說,礙於法條他們無法打開車門或打破車窗,但是假使車內是小孩就另當別論。

在法律之前,還有情與理!墨守成規到這種地步,真是愚昧、不知變通、冷血、毫無同情心至極的警消!

這又讓人想到八掌溪事件,是不是有雷同之處呢!

我看到這則新聞內心實在很難過與氣憤,尤其是我也有小雪,看到那個可愛的小雪,奮力拍打車窗和吠叫向路人求救的身影,就很令我難過!人來人往那麼多人,為什麼就沒有人有勇氣打破車窗或請鎖匠來開車也好,先把一個垂死的小生命救出來呢?那迫不得已侵入所有財產的罪愆,或只擔心車窗玻璃或鎖頭的賠償,與救一條生命來比,孰重孰輕是很容易判斷的!

狗狗正常體溫三十八度,只要超過這個溫度就會讓狗狗中暑,或是更低一些的溫度,若是處在不通風的環境,照樣會讓狗狗中暑!要是我在現場,毫不考慮地用盡可能的素材打破車窗,把小雪救出再說。畢竟狗狗中暑十五分鐘以內就會休克甚至死亡。

現在的人連警察在內,大都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掃門前雪的心態,非常欠缺同理心與同情心。很多人認為狗狗是畜牲,是吧!但是狗狗的靈性等級比大多數人類都高,我們人類中有很多人真的是披著人皮的畜牲!

真是可惡極了!那些自稱為人民保母的警察!竟然漠視一個生命的流逝!

在此我並不會太過於去責備那個小雪的主人,在Youtube播出的華視新聞中樣子來看,至少他還是有維持小雪的身型,看起來毛髮才剛修剪不久--這表示他在死前是有備受到些許的照顧,所以我不認為他的主人有虐待他;除非那新聞影片是事後找另條狗來拍攝新聞模擬畫面。我只能給予他主人無限的同情,同情他的無知與沒有同理心!他是真的不知還是假的不知?緊密窗戶的車子在高溫的夏日是會烤死人的!

我的看法是為了防止類似的事件重演,應該要趕緊立法來保障動物(特別是寵物)的福利與權利!我呼籲寵物能與家人一同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寵物與家人的地位一樣能享有醫療保險,寵物津貼補助,寵物身分証和護照的建立;寵物生命面臨危急時的緊急救援,警察連同救援人員可入侵主人房舍與車內給予必要的救援。

我所寫的有關爭取寵物福利的相關文章:

1)從三井日本料理的壽司談寵物的福利

2)有誰能幫寵物爭取醫療福利? 

( 心情隨筆寵物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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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reschahwang&aid=313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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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by
我也很生氣!
2009/12/05 21:05

我當初看到這新聞也很生氣!

家中也養了一隻小雪,夏天放她單獨在家中,怕她會熱到還開電扇甚至開冷氣了

她的主人怎麼沒常識到近乎白癡的放狗狗在車中,而且還在炎熱夏天的中午?

只要一想到小雪無助求救的畫面,心就很痛很痛,我想所有愛狗狗的人都能體會那種感覺

而且版大說的沒錯,這社會上很多”人”是比他們口中的畜牲還不如,做盡壞事壞心眼的人一堆!

狗狗或許是跟人沒血緣關係,但他們的貼心單純可愛,這樣的親密可以比擬家人了

而像朋友或男女朋友等卻不一定做的到這樣的程度,我想所有愛狗的應該都可以體會這種感覺吧

Fufuma(treschahwang) 於 2009-12-06 13:53 回覆:
我想最重要的應該要趕緊修法,使動物保護法更為完善,同時應成立動物保護警察隊,將那些虐待動物、殺害動物和違法交易買賣的人繩之以法。

Caty's 跳傘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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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的錯
2009/10/20 06:11

我想, 警察不救, 有他們的道理. 必竟以現今世風日下的狀況來說, 大家都想自保. 而自保也沒有錯.

但是主人, 為何把狗放在車裡還不開車窗?  就算有幫狗洗澡, 修剪毛髮, 那又如何?  狗不洗澡, 可是不會死的. 

如果是不小心把狗忘在車裡, 那是一回事.  故意把狗放在車裡, 那又是一回事.  有哪個公司會讓你帶狗去上班?  既然是去上班, 那花點錢去找個寄放處, 有那麼困難嗎? 

可憐的狗, 只能怪你自己跟錯主人了.  

Fufuma(treschahwang) 於 2009-10-20 10:17 回覆:

對啊!最有錯的是主人,在大熱天不應該把狗狗獨留在車上,而且還不開窗。不過,警察當然也有錯,錯的制度、錯在觀念、錯在態度!

這件事讓人難過,也讓人省思。讓人類學會多一點尊重生命吧!眾生皆平等啊!


Fuf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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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與團體為活活熱死的小雪討公道!
2009/07/27 13:35

我支持動保協會的訴求與活動!早就該有行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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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悶死事件 桃園動保協會告飼主及警察
2009-07-27 中國時報 【中廣新聞/李明朝】
     桃園中壢日前發生雪納瑞狗被狗主人放在車內活活悶死事件,桃園縣動物保育協會一群志工今天早上前往桃園地檢署按鈴申告狗主人及警察,要求司法對違反動保法的郭姓飼主懲罰,及沒有在第一時間救狗的警察追究責任

    桃園動物保育協會一群志工在桃園地檢署內表演一場行動劇,諷刺警察保護自己過頭,同時也高喊草菅狗命、官僚殺狗、警察瀆職等口號,隨即前往按鈴申告。

    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表示,這次按鈴申告就是希望大眾能重視這個事情,不要再有車內熱死狗情事發生,另外對於狗主人竟然把狗放在危險環境中,違反動保法提告;同時也要告警察瀆職,為了保護人民財產安全,在緊急情況下,是可以進入私人領域,但警察卻沒有。

    吳嘉珍理事長強調,任何一個有同情心的人,看到狗在車內做生死邊緣的掙扎,都應該感同身受,盡全力來救,警察拒絕救狗,這種保護自己過頭的行徑,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動物志工表示希望能夠透過這次的司法行動,尊重生命,喚醒大眾的注意。


福福樂樂的媽媽


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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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的看法
2009/07/18 12:16

很多人說要的立法,我不認為有必要性

因為只有現行法令無法解決的事情,才有加以立法

如果要找相關案例,請自行上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輸入緊急避難的關鍵字

就可以找到許多案例了,這個並不難

我的部落格有限制留言的,覺得道不同者,自然不相為謀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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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利波特裏的Ron有一隻老鼠寵物
2009/07/18 09:36

版主:

狗狗能破壞什麼衛生?是毛髮的飛揚?還是隨地便溺?只不過是在餐廳與家人一起用餐,時間一兩個小時,狗狗絕對不會在這麼快樂的時間內,有心情想要在那裡便溺;況且他不是被拴著,就是被抱在家人的懷裡,或是被放置在狗推車裡,他們能在餐廳惹出什麼禍端來?實在很有限,真的!

=====

哈利波特裏的Ron有一隻老鼠寵物,在第三集裡大出風頭。

如果今天哈利,隆恩和妙麗到台北鼎泰豐吃小籠包,可是隆恩的寵物老鼠跑到鄰桌的我盤子裏,我不知道我該打電話給台北縣消保官請她關了這家不合衛生的餐廳,還是該說好可愛的料理鼠王。

Fufuma(treschahwang) 於 2009-07-18 12:35 回覆:

寵物一般是指人為了消除孤寂或娛樂的目的而豢養的小型動物,其中貓、狗、鳥和魚最為常見。寵物一般是哺乳綱或鳥綱的動物,因為這些動物大腦比較發達,有的大腦能相當於3至5歲左右的幼兒的大腦,所以容易和人交流。但其實人可以把所有種類的動物變成寵物,包括魚綱、爬行綱、兩栖綱甚至昆蟲,不過一般寵物都是體型比較小的動物。

你講的哈利波特是小說,是迷幻世界裡的虛擬情事。在真實世界裡,若有人要帶老鼠寵物去餐廳用餐,那有何不可,只不過像貓狗遵照規定要裝在籠子裡,不要去妨礙他人!怎麼可能會發生電影中的情節呢!

只不過要把老鼠當寵物的人一定把老鼠照顧得很好,讓他沒有帶菌的傳染病源。

這些細節都可以立法來給規範好!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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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只在那裏說哪條哪條法律適用
2009/07/18 09:29

JC鮮師:

若是看到狗狗命在旦夕

而路人或警察居然沒有權利可以加以挽救

那這些立法者就該被槍斃了

而現在的法令當然沒有問題

警察,真的是有些搞不清楚狀況,要不然就是怠惰了

=====

如果今天看到狗狗命在旦夕,警察來打破車窗救出狗兒,但是三十秒後車主就出現,說警察造成他財物損失,堅持國家賠償,請問法官怎麼判?

法官如果判決狗兒生命適用於緊急處置,車主找監察院陳情,要求彈劾法官,因為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動物適用?

我在你的黑名單,我猜你大概不會回應我。  但是你要幫狗兒說話,請幫警察找出一個確實的法院判例,判決狗兒生命適用於緊急處置。  別只在那裏說哪條哪條法律適用,但是警察被判必須國家賠償時,你只能雙手一攤,說抱歉法院和我見解不同。

Fufuma(treschahwang) 於 2009-07-18 12:38 回覆:
法律不是憑個人感覺來說說的,您是沒看到麻辣鮮師所引述的法律條文與解釋嗎?這樣的亂斷章取義,來我這裡亂,我是不會歡迎的喔!

Fufuma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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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麻辣鮮師寫的法律專業文章
2009/07/18 09:22
推薦連結閱讀麻辣鮮師的:草菅狗命─狗狗版八掌溪事件?
福福樂樂的媽媽


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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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的誤解了
2009/07/18 03:02

所謂不法侵害,應該是指民法第149條之正當防衛

但本案例的情況,應該是適用第150條的緊急避難

以上是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也可以主張刑法第24條之緊急避難,而可以阻卻毀損罪之不法

所以,樓下的朋友實在有所誤解法律之規定

若是看到狗狗命在旦夕

而路人或警察居然沒有權利可以加以挽救

那這些立法者就該被槍斃了

而現在的法令當然沒有問題

警察,真的是有些搞不清楚狀況,要不然就是怠惰了

Fufuma(treschahwang) 於 2009-07-18 09:14 回覆:

感謝麻辣鮮師的法律講解!

您講的「若是看到狗狗命在旦夕,而路人或警察居然沒有權利可以加以挽救,那這些立法者就該被槍斃了,而現在的法令當然沒有問題,警察,真的是有些搞不清楚狀況,要不然就是怠惰了」,實在太對了!給您鼓鼓掌!


u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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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來看 警察沒錯
2009/07/17 23:35

依民法來看 動物是"物"的一種

而民法對於緊急避難的規定

只有對於他人不法的侵害 所為緊急的處份

"狗"不再這範圍裡

所以行為人破壞車輛(物)以營救狗(另一物)

是不受法律保障的

換句話說 是有侵權責任的

而行為人是公務員(警察) 侵權行為的刑度就更重了

這不是什麼若為愛狗故 兩者皆可拋

行政處份 小過1支是跑不掉的(年終 考積沒了)

上了法院 可能連頭路都沒有

今天這位警察若是愛狗人士的老公 兒子 ..........

可能就不會這麼兇了

Fufuma(treschahwang) 於 2009-07-18 09:11 回覆:
法是死的,還要顧慮情與理!執法者要知變通!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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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方法理論上只有4.有用
2009/07/17 22:33

台灣人的異想世界:

其實不用打破玻璃 還是有很多種方法

1.潑水降溫

2.把車拖到陰涼的地方 (室內或大樹下或地下室)

3.放上大傘

4.請主人趕快來

=====

這些方法理論上只有4.有用。  在夏天陰影下的汽車溫度仍然可以昇高到致命程度,車窗開一兩吋也沒有用。

不過要把車子拖走之前,必須先開車門鬆開手煞車,不然就得把車子放在輪子上拖走。  既然開了車門,寵物就得救,也不必拖車了。

Fufuma(treschahwang) 於 2009-07-18 09:10 回覆:

沒錯!這就是我所說的要知變通嘛!

不過,不只第四項可用,所有方法都可以用,只要想辦法救一個流逝的生命!

請主人快來也是最可行的方法,但是有些車子的主人已易主,或是聯絡方式已失效,就完全派不上用場。警察可以拖吊違規的車子,怎麼就不會先將車內即將有生命危險的狗狗先拖吊至陰涼處呢!?只要有心救命,什麼方法都可試試看--這樣不就可能會救了他,即使可能動作太慢而失去黃金救援時間,狗兒也因此喪命,我想就不至於引起愛護所有生命者的公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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