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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0 20:28:06瀏覽389|回應0|推薦0 | |
* 應明確約定實施時間及方式,期間屆滿、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延長,並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勞動條件。 * 「無薪休假」期間,仍應給付薪資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勞工得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權利。 * 僱主在「無薪休假」期間,仍應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新制之勞工退休金。 * 在不違反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前提下,得就可否「兼職」,再行協商。 * 若資方在無薪假期間要求勞方出勤工作,需經勞方同意,且給付工資。 資料來源:勞委會2009年 ※※若企業主未依上述規定辦理,勞工仍可依民法第126條文規定,具有五年的求償權,要求資方於片面實施無薪假期間,給予短缺工資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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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