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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小花講古【一】勞動三權應該是什麼?
2009/10/07 04:31:32瀏覽2084|回應0|推薦0

       勞動三權是目前勞工團體及政府的流行說法,說的是勞工有團結權、交涉權及罷工權。

        團結權涉及的是工會法,即勞工有團結籌組工會的權利,交涉權涉及的是團體協約法,即勞工有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的權利,罷工權涉及的是勞資爭議處理法,即勞工有罷工的權利。

        但,我發現這樣的說法有很大的陷阱,因為,團結權、交涉權及罷工權是要在我們有了工會後,才有辦法執行的,若是沒有工會,這些權力永遠不可能為個別的勞工所使用,所以一直以來,我對勞動三權這個名詞與內容的不相符,有著很大的錯亂,甚至以為,若名詞沒使用準確,是否會導致運動瓶頸的產生,甚至使運動停滯不前或瓦解的疑問。

        我曾就該問題,請教社運前輩,他不假思索就說:「這真是笑話ㄧ樁,勞團也從沒認真思考過這個問題,就,將錯就錯至今」,當然,我們這位社運前輩也一直沒及早糾正,就各打50大板吧。

        言歸正傳,前輩還是指正了,指出弱勢者團結在一起哪裡還需要法令來規範,就像嬰兒ㄧ出生就懂得吃奶的道理一樣,勞工(勞動者)團結在一起也不需要他人來教導,反正受到壓迫的人自然就會聯合起來對抗不公義的事,就像強盜搶劫,就算路人互不認識,見到也會合力一起制服搶匪,團結這檔事,是人們遇到不公義的時候,自然而然就會靠在一起,並合力對抗的。

      「那麼,工會法指的不是團結權了?」我驚訝的問,前輩舉手扶了扶眼鏡表示說,工會法除了對已經組織起來的工人(工會)之運作做規範外,即便談團結權,指的也是工會要去團結其他的工會或工人,勞團口中的團結權、交涉權及罷工權,從來就不應是「勞動三權」,而是「工會三權」,而且工會這三權,就像工會的三隻腳,缺一不可,不然就成跛腳工會囉!

        那麼,勞動三權的說法是ㄧ大錯誤了?我再問,前輩搖搖頭說:「不!」勞動三權,正恰恰是個別勞工的權益--「安定、安心、安全」,即,工作權要能安定、工資收入要能安心、工作環境要能安全,而這「勞動三權」能落實的前提,就必須是「工會三權」得以發揮時... (欲知工會三權何以發揮,且待下回分曉)

台灣前線 勞動三權入憲有啥用

台灣立報2004-6-18 00:00 作者:陳望

  陳望紅多年來,對部分勞工運動團體提出「勞動三權入憲」的訴求,勞委會主委陳菊也呼應推動之,因應阿扁2006年制/修憲之「宏圖」,「勞動三權入憲」再次被工運人士倡議,615,在與工會領袖的座談會上,阿扁表示必將兌現2004年總統大選的六大勞工政策保證,其一就是「勞動三權入憲」。

  何謂「勞動三權」?照官方與勞運團體約定成俗的界定,係指團結權(即組工會)、爭議權(即罷工權)、協商權(即簽定勞、資間的團體協約),事實上這並非「勞動三權」,而是「工會三權」,但不知為何,台灣卻長期錯用至今?所謂「勞動三權」,據西方國家的界定,係指個別勞動者的三大權利,一是保障工作權,二是保障勞動安全──即勞動環境的安全(無污染、無職災、無職業病等),三是保障勞動者薪資足以提供家庭(以4口計)生存條件維持在不低於平均水平,這包括住宅、營養飲食、子女教育、醫療等各方面基本需求。

  勞工團體、陳菊與阿扁所宣稱的「勞動三權入憲」實際所指是「工會三權入憲」,但現行台灣勞動法令已有《工會法》以保障團結權、《勞資爭議法》以保障爭議權、《團體協約法》以保障協商權,再推動所謂「勞動三權入憲」豈非多此一舉乎?凡勞工運動人士皆知,目前的《工會法》、《勞資爭議法》與《團體協約法》都是「保障」資方遠大於勞方,甚至斥之為階級壓迫的法律也不為過,但將抽象含糊的「勞動三權」等字眼,明文地載入憲法條文內,就會讓「勞動三權」的保障效力與程度因而提高嗎? 絕對不會!更何況,從國民黨政權到民進黨政權,違憲施政之例多如牛毛,憲法的神聖性與權威性在藍綠相繼破壞下,早已蕩然無存!自由主義學者所捍衛的「憲政民主」,在台灣絕非口號,而是遙遠不可企及的夢想,很難想像在台灣高中的「公民與教育」與大學的憲法課上,老師該怎麼教?最為明顯的實例是,憲法第160條:「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抱歉的是,打從筆者讀國民小學起,就得繳納學費,至今學費非但未逐年遞減,反而年年增高,據報載,有些縣市國小學費還暴漲3成!這不管從哪一種角度來理解,都擺明了是違憲,但身為台灣老百姓又能奈政府何?所以,勞動三權入憲有啥用?這也所以,阿扁一定「保證」勞動三權入憲!(文字工作者)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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