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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1 18:42:32瀏覽7412|回應1|推薦0 | |
事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非法終止契約,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但雇主卻仍不履行義務而衍生為訴訟。 過程:1.勞方受僱於某家傳統製造業從事作業員工作,工作時間為下午4點 ~ 12 點,某日下班前於搬運推疊成品時,被滑落之成品紙箱(重約 30 公斤)尖角撞擊左肩部,噵致左肩韌帶斷裂, 21天後雇主即要求勞 方上工,勞方肩吊繃帶負傷上工,工作期間,向資方請公假至醫院 就醫均為雇主所拒,勞方遂只好以請事、病假方式就醫,3個月後 勞方仍在醫療期間,雇主即以勞方工作不力、不適任為由資遣。 2.勞方經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資方同意依照勞基法第59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3.調解成立後20天,資方仍不理不睬,勞方行文縣政府要求資方依法 令規定辦理,資方情不得以要求勞方立即回廠提供勞務,勞方因傷 勢越趨嚴重表示無 法立即上工,雙方不歡而散。 4.勞方數度以文件、電話方式與雇主溝通協商,但均未獲回應,勞方 遂持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書至桃園地方法院要求強制執行裁定, 但由於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只記載依照勞基法第59條及相關法令 辦理,未記載可強制執行之金額數目,遭法院駁回。 5.經調解成立後半年,雇主仍相應不理,勞方知已無法可施,遂決定 採取訴訟途徑。 結果:這場官司ㄧ打,就花掉整4年2個月的時間,一審勞方敗訴,二審到 高等 法院,終獲平反,取得兩年之工資及醫療補償等。 結論: ㄧ、由於本案勞方為本會之會員,請求本會代為協助調解及訴訟之進行, 於本案件進行過程中,我們看到的: 1.雇主,a)該爭議發生後,才肯著手進行工廠安全衛生環境之改善。 b) 寧花錢給律師賺,也不肯依法給付勞方應有之權益,擺明著, 給了你勞方,日後如何管理其他的員工。 2.雇主的委任律師,昧著良心死坳活坳,簡直就是資本家打手,於一審時還 當著勞方的面,告知審判長若判決不如他意,一定上訴,囂張至極,所以 勞方於 一審敗訴後,就決定上訴。 3.官方(北區勞動檢查所),雇主不肯履行應有義務,竟還行文北區勞動檢查 所要求重新認定勞方是否為職災,我們的北區勞動檢查所來到資方工廠, 未經查證只憑雇主片面之詞,即做下調查報告紀錄,與事實多不相符。 4.法院,花4年2個月打官司,正說明了台灣哪有勞工法庭,訴訟過程中,我 們談的是勞動法,法院談的是債權債務關係的民事法,經常出現雞同鴨講 的場景, 勞方今天能勝訴,依勞方自己的說法是,好家在有神明保佑。 5.勞方,4年2個月的訴訟,勞方繳不出房貸,借貸度日,延誤就醫,若判決 再慢2個月才下來,房子就要被法院查封了。 二、本會長期來就反對勞資爭議進入訴訟程序,那是個漫長又不知結果為何 的精神煎熬,本次爭議衍生為訴訟的過程,更讓我們堅決的相信,勞工 因勞動權益受損,實無本錢與資方玩訴訟遊戲。往後應想方設法集結一 群志同道合的同仁,結個姐妹會、兄弟會或喝酒黨都好,若有條件再轉 化為工會,若無條件其碼都還算是個小團體,而不是單操一個零散的勞 工,雇主不怕勞工你ㄧ人,就怕你是一夥人。
相關法令參考: 法令實在是太多了,勞工看也看不完,可向本會諮詢或電話到縣府勞動處 、勞委會詢問,我們認為法令是給懂法令的人玩的,勞動者有做不完的工 ,哪還有時間去讀勞動法令,我們實希望勞工還是將重點放在組織及團結 上頭,當我們有了組織有了實力時,法令的詮釋權就會掌握在我們的手上 ,甚至還可修改或制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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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