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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精選】做好徵信 資本額何必設限
2010/01/12 22:00:46瀏覽512|回應0|推薦1
《法律風險管理》

做好徵信 資本額何必設限

2009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100條和156條,公司設立不限最低資本額,一來鼓勵創業,二來也是循國際趨勢,但是外界對此感到擔心,已經陸續有人跟我提起,怕有「空頭公司」、「幽靈公司」出現,妨害市場交易秩序。

當然,這種情況不無可能,但是經濟部已經綜合企業界和各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意見,也參考過各國立法例,因此認為無須對資本額設限,代表經濟部也是對此慎重其事,而未來也應盡到監理責任。就公司法來看,早已經容許有一人公司存在,商場上對於外國的一元公司和紙上公司見怪不怪了。

記得,1987年票據法修正,把空頭支票的刑責取消,當時也一度引起眾人擔憂,怕空頭支票泛濫成災。但仔細探究,過去由於大家認為對方開空頭支票會有刑責,就粗心大意,不會事前徵信、注意票主的實際信用,反而讓不肖人士有機可趁,容易詐騙到手。取消此一刑責之後,大家就會開始提高警覺,用心了解票主的財務狀況。由此可見,取消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一事,跟當年取消空頭支票的刑責一樣,其實都無須過度擔心。

不過,仍有幾個必要注意之處,包括企業在從事各類交易的時候,首先應該了解公司成立的時間,是否在修正條文施行之後;其次,實際了解股東成員的信用、財務能力、商業經驗和市場風評、財務狀況,甚至經營者的人格特質等等;以及,公司交易的方式和付款條件。簡單來說,就是要做好徵信。把危險降到最低。

可以說,未來這方面關注的焦點將從公司的錢(資本)移到「人(股東)」上。

這次修法過程中,令人覺得比較可惜的地方是,公司法( 第9條)規定,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或公司登記之後就把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等三種情形,都有刑事責任;這次修法卻沒有一併處理該條文。資本額已經不設限了,還留著這個條文,其實沒有意義。再者,本條文屬行政刑罰,有特定行政目的,若公司資本的問題不是重點,那麼它的意義與功能顯然大為降低,主管機關及司法系統對此類情形應重新思考。

另外,現在很多人把公司的資本當成資金,再窄化成現金,但,資本不限資金,亦非現金;公司法(第156條)早已修正,股東出資除了現金之外,得以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的技術、商譽抵充,只要董事會通過即可。規範的重點在於資產總數(財產)是否合於登記額,而非以現金數為準。這也是因應商場上的需要,是新經濟活動的必然結果,對於公司的組成和營運,有活絡效果,可讓缺乏現金但有技術的人才也能參與公司,比如有光電技術或生技研發技術者加入,助公司成長。至於商譽,更可大大提高公司知名度。

就像金控公司成立並非以收足現金而設立,是用營業讓與、股份轉換方式達成。

商業世界愈競爭,資本的概念就愈靈活開放,包括從有形的實體提升到無形的資產。無形資產來說,可以是擁有通路系統的企業,像便利商店、電視購物頻道,向客戶取收的上架費都相對較高,就是明例。有謂,通路為王,未來「商場」將愈來愈重要。(作者是前法務部長、亞洲大學講座教授)

【2009-04-24/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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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helawofring&aid=368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