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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7 22:32:11瀏覽1182|回應0|推薦1 | |
某個企業掏空案,被告人數多,律師團也大陣仗,浩浩蕩蕩地出庭,庭上侃侃而談。接下來的庭期,換成是個車禍案件,被害人眾多,但沒錢請律師;被告則請了兩個大律師,卯足全力為他據理力爭;氣勢比不上被告的被害人講得有氣無力。對照前一庭的掏空案,讓人深感知識弱勢、攻防陣仗也弱勢。 弱勢族群 救助法扶會 類似的例子還有某民事環保賠償案件,受害人要求公司、公司負責人以及廠長賠償,但公司請了四名律師,庭上發言犀利,反駁時振振有詞,還提出很多相關專業知識,受害人聽也聽不懂,攻防上受制,也變得有「氣」無力。 都是被告,情況差這麼多嗎?其實,訴訟不是有錢人的權利,法庭也不是「好嘢人」(有錢人的台語發音)的天堂,法律講究公平正義,為了彌補上述經濟、社會上的弱勢者,有很多措施,避免他們在法庭上更顯弱勢,索賠無門,窮上加窮。 一般來說,上法庭需要法律知識、訴訟費用以及律師出庭。法律知識方面,現在網路發達,我們可以上網參考資料;或買書來看;或者尋找免費的訴訟輔導途徑,管道很多,比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軍中訴訟輔導,一般人也可以到法院或地檢署的櫃台詢問,資力有限的人則可以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 至於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有訴訟救助的規定,由於打民事官司要繳裁判費用,對經濟條件差的人來說是一大負擔,但可以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暫時不必繳這筆費用,但限於非明顯沒有勝算希望的案子。以前我在勞工團體演講時,他們直說沒錢打官司,我就強烈建議他們參考這條法律,除了可暫免裁判費、訴訟費,也可以免提供訴訟費用擔保,以及選任律師暫免酬金。行政訴訟也要繳費,沒資力的人同樣可以要求訴訟求助,大體上和民事訴訟救助內容接近。 另外,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當被害人向加害人要求給付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以及減少、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增加生活上的支出等等理由賠償時,可以暫免繳訴訟費用。不過,實務上很少看到有人這麼做,表示很多人還不懂得利用。 訴訟救助 減經濟負擔 某些案子,加害人怕加害人脫產,求償無門,因此會聲請假扣押,但需要三分之一的擔保金,但可以請求犯罪人保護協會出具保證書,也就不必繳。 聘請律師出庭,也需要錢。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如果被告因為智能障礙而無法完全陳述意見,或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的重罪而沒請律師時,審判長應該指定公設辯護人幫他們辯護。對於低收入戶沒錢請律師時,也可比照辦理。偵查中的案件如果遇到不能完全陳述意見的被告,檢察官也應該指定公設辯護人。 善用制度 保自身權益 除了這些法律上的強行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合乎規定的申請者,將讓律師全程參與出庭;律師公會的「平民法律扶助」也是如此。 有次我參加被害人保護的會議,有某個先生說他的太太被車撞死,無人賠償,他經朋友介紹到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官司才逆轉,也查扣到對方的財產。他講這段故事的時候聲淚俱下,全場為之動容,讓現場志工都覺得要好好推廣這些制度。 這些好的制度,很多人還不懂得運用,等到官司輸了才罵東罵西,實在可惜。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5-20/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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