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防制與防治(10月30日民報社論) ◎沈政男 為了遏止酒駕,法務部在2013年頒布「三振條款」,規定五年內三次酒駕被逮者不准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此辦法實施以後,因監獄爆滿,導致台中地檢署自行放寬標準,對三次未肇事的單純酒駕者仍予以易科罰金。 近年來台灣嚴懲酒駕確實收到嚇阻效果,使得2014年的酒駕事件死亡人數降到二十年來的最低點。但2014年因酒駕入獄人數超過一萬人,比2013年增加三成以上,以這樣的成長速度來看,蓋再多監獄也不夠關。此外,歐美經驗早已證明,嚴刑峻罰遏止酒駕的效果,在實施一段時間以後就會停滯甚至失效,必須輔以其他辦法。 酒駕有兩種:一種是「社交型酒駕」,這類人平常不會酒駕,只因聚餐受氣氛影響,臨時無法克制飲酒而導致酒駕,比如歲末年終就容易有這類酒駕者;另一種是「酒駕死硬派」,他們經常酒醉,迷迷糊糊,甚至不只酒駕,也會酒後鬧事,對人施暴或影響工作,已達罹患酒癮的程度。 前一種「社交型酒駕」,靠著嚴刑峻法,加上高取締率,可以有效遏止;但後一種罹患酒癮的酒駕者,只要一沾到酒精,腦中就會被杯中物占滿,根本把嚴刑峻罰拋諸腦後。而在酒駕累犯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屬於後一種的「酒駕死硬派」。 「社交型酒駕」是不良行為,可以靠制裁來防止,屬於酒駕的防「制」層面;但酒癮導致的酒駕是疾病,必須接受治療才可以預防,這是酒駕的防「治」層面。要遏止酒駕,必須防制與防治雙管齊下,才能收到最大效果,並避免監獄人滿為患的副作用。 目前雖有部分檢察官,對於易科罰金的酒駕累犯附帶要求接受酒癮戒除治療,但未能形成慣例,也沒有入法,使得目前大部分酒癮酒駕者只接受制裁,沒有接受治療。未來可考慮修法,將酒癮戒治列為酒駕的標準處理流程。而如果真的實施,為數將極為龐大,以台灣醫療體系目前的酒癮治療容量來說,恐怕難以消化,衛福部必須及早因應相關問題。 此外,世界各國累積幾十年遏止酒駕的經驗,已形成一套「以實證為基礎的酒駕遏止策略」,值得台灣參考。這些策略包括:1.制定吹氣酒精濃度法定閾值;2.強制執行該閾值,隨機且有選擇地進行呼氣測試,並嚴厲、即時予以懲處;3.對反覆違規者施予治療;4.對年輕或經驗不足的駕駛者採用更低的酒測法定閾值 、採行發放駕照限制;5.指定駕駛員和搭乘服務計劃;6.酒精點火聯鎖。上述策略有些台灣已經實施,但還有幾點可以努力。 在酒測值門檻部分,國外對於新手駕駛,會採取比一般酒駕嚴格二到四倍的標準,以確保他們開車前滴酒不沾。因為研究顯示,新手酒駕肇禍的比例明顯偏高。 對於首次遭查獲酒駕者,應強制其在車上加裝「酒測自動上鎖」裝置。這類裝置可有效降低酒駕,在尚未普及之前,可先施用於危險族群。 大眾媒體的宣傳也很重要。許多酒駕者屬社交飲酒,平常不喝,但聚會時在拚酒文化影響下開懷暢飲,反而容易大醉,將酒駕危險拋諸腦後。政府與媒體應協助扭轉「拚酒才能盡興」的錯誤觀念。 供應酒精飲料的餐廳、娛樂場所,也須施以教育訓練,灌輸社會責任。酒駕常肇因於酒後無替代交通工具,可思考由政府成立「酒後接駁車」,協助運送酒醉駕駛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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