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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原則形同作廢 ---- 吳景欽
2013/10/16 05:56:16瀏覽372|回應1|推薦1

    雖然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但基於檢察權的獨立性,針對犯罪訴追,其並無任何上官可言,立法院僅能對之為通案性的監督,總統更無對其指揮之權。故針對立委柯建銘所涉案件,在特偵組未簽結前,檢察總長即向總統為報告,甚至提供監聽譯文之做法,實非僅是行政疏失,而違反偵查不公開,致涉及刑事上的洩密罪

    以此次風暴來說,檢察總長未嘗不可以,此案因涉及國會議長為立委關說,即便不涉刑事不法,仍茲事體大,甚而足以動搖司法威信,致對公益造成極大傷害等,來為其向總統報告之正當化理由。甚且在檢察總長受到四年不得連任的任期保障,若監察院不發動彈劾,並因此由公懲會或上級長官先行為停職處分,則因人在其位,不僅證據有隨時遭湮滅與隱匿之危險,且基於檢察一體,檢察總長對下級檢察官又具有個案的指揮監督權限下,即便其以極為空泛與離譜的公益理由為辯解,北檢亦會採取極為善意的推定,致以查無不法為終。則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我國,已形同由檢方所廢止。(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濫權不起訴罪」看北檢 ---- 黃帝穎

    法務部調查報告定調黃世銘「疏失」,外傳北檢也將以「公共利益」為由,對黃世銘不起訴,但北檢若真敢恣意下不起訴處分,不只無法向關心台灣民主的「國際社會」交代,更恐讓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面臨長達二十年的刑事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但「例外解釋從嚴」是基本的法律解釋原則,只要是公眾關注的案件,例如:胖達人案或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掌握艾格蒙組織有關前第一家庭的情資,都具有「公共利益」,難道胖達人案或葉盛茂都可以向總統報告?北檢若真以抽象的「公共利益」為包庇理由,為黃世銘「洩密罪」及馬英九「教唆洩密」脫罪,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即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當前「烏雲蔽日」,犯罪者因「政治因素」暫時不會遭到訴究,但馬政府不會永遠執政,檢察總長與檢察官也有離職的一天,依據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濫權不起訴罪」有二十年追訴期間,有朝一日政治清明、回歸法治,犯罪的檢察官就必須面對其法律責任!(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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