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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俞宏/當司法遇見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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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周俞宏/嘉義地院法官

量刑爭議案例,近年來陸續發生。民眾對司法量刑不當的批判,迫使司法院正面回應,接連提出兩道改革方案:其一,建置類型化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參考,希望量刑更為妥適。其二,推動「觀審制」的訴訟改革,希望量刑能融入國民法律感情,做出更貼近民意的判決。

從司法實務運作觀察,量刑無疑是刑事審判中相對困難的部分,也是影響司法威信的重要環節,倘若量刑不當或失去標準,司法信賴無從建立,甚至可能讓不肖司法黃牛找到興風作浪的縫隙。但量刑涉及眾多因素,單以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為例,至少就包括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等十大項目這些條件每隨個案而不同,量刑歧異也在所難免。可是量刑困難不代表客觀公正的刑罰無從追求,刑罰正義仍應在個案中獲得實踐。因此建構一套客觀的量刑參考指標,讓量刑更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一直是各國努力追求的目標,司法院朝此方向邁進,值得肯定。

民意不是挽救司法的萬靈丹

但司法院另端出「觀審制」的構想,希望法官在量刑時參考觀審員的意見,以融入國民法律感情,不無病急亂投醫之嫌,頗值商榷。蓋因量刑涉及廣泛科刑因素與專業判斷,對於饒富審判經驗的職業法官來說,猶感困難,更何況是沒有經驗的一般民眾?以實施陪審制的美國為例,也僅賦予陪審員認定事實的權限,至於適用法律及量刑則交由職業法官為之,理由即在於量刑涉及廣泛科刑因素與刑罰目的,無法輕易用個人法律感情去判斷。

此外,美國聯邦政府為了使刑罰更客觀公平,在西元一九八○年代前後,推動量刑改革,建構一套長達一千多頁的「量刑準則(Sentencing Guidelines)」,來避免法官量刑流於恣意,並設計出量刑表,讓法官評估每一被告的犯罪級數(共四十三級),對應被告的前科級數(共六級)後,在量刑表二百五十八格中找到所屬的一格,然後在格子的刑度範圍內量刑。當然,個案情節千變萬化,法官不可能全憑表格量刑,故該準則同時明定,倘若法官發現準則內所未適當考量的因素,可以跳脫量刑表之外量刑,足見量刑是何等複雜且困難的決定。

至於採參審制的國家例如日本,則賦予「裁判員」與職業法官享有同等決定權,量刑必須由裁判員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又所謂「共同」,是指三位法官與六位裁判員進行充分討論及評議,必要時透過法官給予法律上提示與說明,希望合議庭盡量以一致決產生刑度,使民意與專業達到完美融合。甚至為了減輕裁判員的負荷,日本最高裁判所建置了一套專供裁判員使用之量刑資料庫,針對不同犯罪類型,列舉相關量刑因子(如偶發或計畫犯罪、有無凶器或共犯、被害人有無過失、被告前科等等)與刑度分布,供裁判員在類似案件中參考,可見日本在引進裁判員共同審判這件事情上,做足了事前準備工夫。

司法院積極推動中的「觀審制」,雖號稱讓法官在量刑時融入國民法律感情,但觀審員只能表達意見,不能左右判決結果,科刑最終仍全憑法官定奪,這種「不直接」的人民法律感情,對提升司法信賴有多少效果,殊值懷疑。此外,由於觀審員沒有表決權,「人民觀審試行條例」未允許觀審員與法官共同評議,採取兩組分別評議的立法,觀審員在欠缺量刑經驗與專業輔助之情況下,能否妥適量刑,令人擔憂。

我們難以想像在類如北捷殺人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中,遭媒體血腥畫面與肅殺輿論團團包圍的觀審員,在欠缺專業輔助又承受排山倒海壓力下,會不會失控淪為民粹式審判?會不會操作不慎反而侵害人權?我們在追求司法信賴的同時,應當認真思考如何巧妙揉合民意與專業,建構一套確保人權的訴訟制度,絕不是草草舉起「民意」大旗,寄望民意成為解救司法危機的萬靈丹。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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