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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 12:21:29瀏覽290|回應0|推薦0 | |
國共兩黨所謂「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之所以不能被稱為共識的原因,在於一中未經台灣人民同意,缺乏民主正當性;各表背離事實,中華民國此一名稱並無法存在於國際社會。民主正當性與合於事實這兩個標準,是任何共識存在的前提,所謂「憲法共識」也需接受這兩項標準檢驗。 根據歷史,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國大,全數出席的一七○一位國代中,台灣代表僅占十八位,比例僅一%。僅施行於台灣的憲法,要具備民主正當性,這些代表應百分之百為台灣代表才是;高達九十九%的比例差距,足以讓人懷疑中華民國憲法僅於台灣施行的民主正當性。 而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的所謂固有疆域,更是嚴重背離事實,依該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應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境,此嚴重背離現狀,殆無疑義。為求合理化,馬英九不得不以所謂「一國兩區」、「不承認主權、不否認治權」等可笑的概念來詮釋;但是如此的詮釋,形同將中國當作主體,台灣的主體性在這些概念下,蕩然無存。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是一個既無民主正當性又嚴重背離事實的法規,因為歷史的種種錯誤而被迫將之適用於台灣,這樣的憲法,質疑都來不及了,要把它做為台灣全民的共識,那跟國民黨粗暴地要人民接受其所主張的「九二共識」,又有何不同呢?(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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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