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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2 12:32:34瀏覽1045|回應0|推薦0 | |
土地登記沿革探索 土地登記,由於各國之歷史傳統、社會背景、人文環境及政治體制等因素之互異,立法例參差不一,所採制度,未盡相同。惟大別之,可分為權利登記制、契據登記制及托崙斯登記制三類: 1.權利登記制:即對於土地權利之取得或變更,非經登記於官署備置之公簿,即不發生效力。非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即當事人之在法律上亦不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又稱為德國登記制,或登記要件主義。 2.契據登記制:即不動產物權之取得或變更,經當事人訂立契據,已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登記機關依照契據登載內容,逕予登記,不加審核,又稱為法國登記制,或登記對抗主義。 3.托崙斯登記制:即以官署之力作一次土地權利之總清理,以代替私人間之調查徵信追究權源,並以政府交付之權狀,確認產權,以代替私人間之契約行為,又稱為澳洲登記制,或權狀交付主義。 ※我國採用權利登記制,將總登記以前的契據都視同廢紙,因而衍生私有土地投機者不法登記與國有登記,造成不少真正權利人的損失。 ◎土地登記沿革概觀: 1.明治29年8月(1896年):「台灣地賦規則」(過渡的措施) 2.明治31年7月(1898年):「台灣土地調查規則」,迄明治37年3月查竣共77萬7850甲,較之舊地賦多出2倍有餘。 3.明治38年5月(1905年):「台灣土地登記規則」,採權利登記制。 4.大正12年 (1923年):依「內地延長主義」,日本民法施行於台灣,並廢止「台灣土地登記規則」,從此改採契據登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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