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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警察? ---- 吳景欽
2013/02/03 09:25:38瀏覽186|回應0|推薦1

法務部函示警政署指出,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維護個人隱私的原則,警察於執行職務時,得制止民眾錄影拍攝,若不聽從,甚至可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既然警察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若未得其同意而為跟拍,自得加以制止,法務部如此的解釋,似乎於法有據。

惟憲法的基本權條款,其目的乃在於藉由限制國家權力,以免人民受侵害,所以可主張基本權保障者,自限於人民,而不包括國家。依此而論,警察於執法時,其並非以個人身分,而是以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機關出現,則於此時,其乃屬於法律必須嚴格規範的對象,而不能成為權利的主體。將憲法對於個人隱私與資訊的保護及於執法者的解釋,不僅荒謬,更未解於基本權保障的特性。

就執法者而言,不僅不能對人民主張隱私的權利,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條,任何行政行為都須公開、透明,以接受人民監督,即使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亦不否認基於公共利益所為的資料蒐集,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為犯罪偵查,才可能有不公開的例外。因此,人民於執法時的反蒐證行為,警察若為阻止,不僅於法無據,更嚴重違反程序公開原則,致有規避監督之嫌。(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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