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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過關 夫債不必妻還 ---- 聯合晚報
2012/11/30 16:25:58瀏覽213|回應0|推薦1

 記者張文馨 2012.11.22


不少立委接到民眾陳情,發現丈夫欠債未清,討債公司用民法「剩餘財產分配權」的規定,強制以妻子財產還債。為了避免這類債權人「代位求償」追討債務,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才不會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不合理現象。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說,法律明定夫妻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應為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離婚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但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是依據債權人聲請改用,造成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這項條文作為催討債務的工具,導致債務人或配偶陷入生活困難,不但不合理,同時也與現行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意旨相違背。


民法第1009條規定,法院宣告夫妻一方破產,分別財產制就自動成立,夫妻也各自負擔債務;


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清償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杜絕討債公司  走民法途徑討債


在實務上,債權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為追討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可自行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介入夫妻之間未來剩餘財產分配的過程,甚至,強制拿走另一方的財產用來還債,造成民眾很大困擾。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所提民法第1009條、第1010條修正草案,法務部和司法院均同意修法方向,刪除條文,杜絕討債公司走民法途徑討債,未來討債公司要向債務人執行業務,須回歸到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清算債務人自己的財產。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討債公司不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來討債,避免造成民眾困擾。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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