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12/05 20:30:52瀏覽4824|回應0|推薦0 | |
◎沒錢,怎樣繳遺產稅?為何會沒錢,還要繳遺產稅呢? 因為沒有規劃,想辦法讓人壽保險公司來當金主, 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而子女為受益人的終生壽險契約,給與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拿這筆錢來繳即可;此外,還可主張1. 『分單課稅』2. 『實物抵繳』分單課稅 將一張繳款書,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為數張繳款書,各繼承人只要依自己應繳納部分去繳納即可,便可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去辦理過戶。 遺產稅實物抵繳 1.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之本稅、滯納金、怠報金、行政救濟利息、補報加計利息、罰鍰等合計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所以實物抵繳之前提,須為納稅義務人有繳納遺產稅之困難,假若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或現金者,非屬於有繳納之困難者。因此,遺產中若有現金時,國稅局會要求先以遺產中之現金繳納(與繼承人之財產無涉)。 2.非屬核定之遺產標的若申請抵繳,稽徵機關有權審查是否『易於變價及保管』,作為准駁之依據,若准予抵繳,又應注意,申請抵繳之不動產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是課徵標的物才可為之。遺產中如果有法定空地、被查封土地、田旱地、未依規定合併建物抵繳的土地等四種,仍然不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若於申報遺產稅時,將其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如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非屬課徵標的物而無法以之抵繳稅款。則以『申請日』該項財產之『時價』為準。 3.越來越多有錢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與贈與稅,已成為普遍性的節稅手段,但因市場景況處理不易,這些實物又成為政府難以變現的沈重包袱!據統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歷年尚待處理的實物金額龐大,佔總抵繳金額約78%,其中最大宗的是土地1宗,其次是未上市上櫃股票,第3是上市上櫃股票。遺贈稅實物抵繳尚待處理的土地,尤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主,甚至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保護區、山坡地及持有的產權相當複雜等,均不宜標售變現繳庫所致。 4.民眾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基準,官員說,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基準。如土地是按當年度公告現值、上市上櫃股票則是當天收盤價,未上市上櫃股票則以死亡時的資產報告,以每股淨值為基準。官員表示,由於繼承遺產與受贈財產,距離申報遺贈稅時間,尚有一段時間落差,少則半年(如法定申報時間),多則數年(如行政救濟等),因此當繼承與受贈的股票大漲時,當事人自不會採用股票抵繳,相反地,當股市大跌時,當事人以股票抵繳,因此民眾以實物抵繳遺贈稅的股票,俟國產局未來標售變現時,通常是遺贈稅稅收入庫減少。官員說,由於政府財政拮据,政府尚未徵收道路用地等公設地廣布全台,坊間仍有部份土地代書以低於公告現值價格二、三成變賣公設地,不少民眾事先價購公設地後,以公告現值價格作為未來實物抵繳遺贈稅,成為規避租稅漏洞。 實物抵繳遺產稅可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須經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其目的在使抵稅實物能順利辦妥繼承及移轉登記國有;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時,由於地政機關仍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移轉登記,故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時,只要同意抵繳之繼承人符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國稅局仍可受理抵繳。 如何符合抵繳的條件 一、本稅、罰鍰及利息加計後超過30萬元。 二、申請實物抵繳以遺產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為限。 比方說,稅額核定為1,000萬元,遺產裡有300萬元的存款,以該現金繳稅後有差額700萬元,這就是可以實物抵繳的範圍。 三、抵繳標的是否合乎稅法規定之比較。 1.課徵標的物:在稅法上的解釋是指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之遺產。一般而言,課稅標的物只要未涉及產權糾紛或發生無法過戶之情形者,均可申請抵繳。 舉例,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道路用地,在遺產稅核定時,是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其遺產價值後,再以同額數字當作扣除額,因此符合課徵標的物的定義而可以抵繳;相反的,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稱的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自始就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非屬「課徵標的物」而無法抵繳。 2.非課徵標的物:通常是指遺產範圍外的財產。國稅局對於這類財產的抵繳申請把關極嚴,必須確實符合易於變價保管之條件才會核准,因此,如欲以非遺產之未上市櫃股票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除非是該保留地已列入地方政府徵收補償計畫,否則都不會被接受。 評估抵繳之重點觀念 首先,納稅人可將遺產價值已減損之財產優先考慮抵繳。因為繼承人申請以繼承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金額為準。實務上,稍具規模的遺產稅核定通常要費時二至三年,曾有一個案例,遺產股票在申報時之每股股價高達500元,3年後核定時,每股市價竟已跌到20塊以下,在這種情形下是否要抵繳,相信讀者心中自有一把尺。此外,如果未上市公司股票經查明已停業或他遷不明,經研判確已無財產價值者,也可以爭取核實認列以降低遺產稅。相反的,價值被高估的未上櫃股票或是未來不能收取的債權,也是納稅人要評估抵繳的重點項目。因為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亦可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以被繼承人股票抵繳遺產稅得逕向公司辦理過戶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股票抵繳遺產稅,得逕向公司辦理過戶,無須先行辦理繼承過戶,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規定「遺產稅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復規定「經主管稽徵機核准抵繳遺產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國有」故本部國有財產局因繼承人以遺產中之公開發行股票辦理抵繳遺產稅而取得所有權時,得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函及抵繳股票明細逕向公司辦理過戶,並由公司於股票背面出讓人欄加註過戶事由係「抵繳遺產稅」等字樣以資明確,尚無需先行辦理繼承過戶。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