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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4 23:21:20瀏覽856|回應0|推薦0 | |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 南投縣集集鎮田寮里石姓夫婦,昨從農田返家休息,未料,63歲石某未注意60歲賴姓妻子在車後方整理農用機具,不慎輾過妻子當場死亡。檢警相驗初步研判,石某誤踩油門可能是肇事主因,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本案件是先生駕駛自小客車,沿田寮產業道路,要駛入工寮時撞死自己的配偶,強制汽車保險權利問題。 所以其配偶(加害人)有請求權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 但加害人有犯罪行為,可以有保險金請求權,會不會不公平不合理? 同法第 29 條 代位求償: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但是第 33 條 代位求償例外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結論:本案件雖為過失致死的犯罪行為,但先生仍有強制險請求權,因為不是故意撞死,所以保險人沒有代位請求權。以後再說明第三人責任險與壽險,意外險,權利保險金問題。 *沒有碰撞強制險會理賠?* 苗栗縣銅鑼鄉去年8月發生男大學生騎機車撞死婦人的車禍,苗栗地檢署偵辦後發現肇事原因竟是男大生閃避時側身,機車雖未撞及婦人,安全帽卻擦撞到當時抱著1歲多外孫女的婦人,使她重心不穩跌倒,後腦重擊地面傷重死亡,要賠強制險理賠的160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曾經有個判決,看到對方車輛轉彎,天雨路滑加上速度過快,閃避不及因而人車倒地死亡,對方雖無過失,仍樣要理賠強制險。 為何沒有碰撞強制險會理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 ,十三條,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由此可知不需以直接碰撞為要件。 類似情況,發生在苗栗,同樣大學生撞到婦人, 不過卻因為是刺耳的緊急煞車聲驚嚇所致。自由時報951225〔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某國立大學宋姓男學生,騎機車行經苗栗市中正路三統飯店前,正在過馬路的81歲老婦雖未被撞到,卻被刺耳的緊急煞車聲驚嚇跌倒,造成頭部重創死亡,因此雖然沒直接碰撞,但也是汽車交通事故,所以強制險應該也會理賠,但是前者主動向警方自首,事後也與家屬達成和解,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者依過失致死罪判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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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