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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欠稅追索股東嗎?
2012/03/21 17:02:47瀏覽21379|回應0|推薦0

一、依設立之公司形態,而有稍微不同:
A.「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或「負責人」,對其出資額負責,負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之債務及稅賦責任無法向股東及負責人私人追索,無法就股東及負責人之私人財產進行查封拍賣。但會對執行業務之董事(即負責人)不斷的追稅。
B.「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或「負責人」,對其所認股份負責,負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之債務及稅賦責任無法向股東及負責人私人追索,無法就股東及負責人之私人財產進行查封拍賣。但會對執行業務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共有四個職務)不斷的追稅。
二、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三、公司法自90年11月修改後,有限公司股東至少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至少為二人,建議讀者在停業前,將你們兄弟姐妹的股份或出資額,通通過戶到某人身上,免除一切煩惱。(註:欠稅也可辦理股權或出資額轉讓)

某甲: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是就出資額負責,是沒錯的,但是當公司解散(廢止)而有欠稅時,國稅局的解釋就不一樣了,就「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命令解散或廢止,若公司有應補稅款時,應對「清算人」送達及限制出境,倘若未選任清算人時,則以「法定清算人」為之,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是指『全體董事』,所以應該所有『董事』都會被約談及限制出境,您可以趕快選任「清算人」讓稅單送達及限制為「清算人」,「清算人」最好是不常出國及沒有財產的人,但是行政執行處會就此罷手就不一定了。

某乙:

1.被廢止的公司仍須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等法律行為以確立公司是否有剩餘資產足以繳稅.當然如果涉及逃漏稅,表示相關的費用要剃除,漏報的收入要補入帳.
2.
股東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這是指在經清算後公司資產小於負債之情形下,股東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就不用負責.相反的假如清算後資產大於負債,或遲未辦理清算.股東就無法證明有出資額及未領剩餘資產之情事.

3.
注意法定追索時效是否超過,如果超過時效.也可合法拒絕.

某丙:

如果當初沒有選清算人,那具有董事身分的人會變成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而對欠繳的稅款負繳納之義務。其他未具董事身分的股東就不會有這種疑慮。所以,趕快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清算人處理公司清算事務,其他的董事就可免除清算責任了

羅美棋律師:

一、有限公司股東之民事債務清償責任,依公司法第二條規定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換言之,股東不對公司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上述所指是指民事清償責任之限度。但稅法及行政法上卻不是這樣,負責人對欠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4行政執行法第17等規定,有報告財產義務,也有到處說明,甚至限制出境(住居)問題,如公司清算未選任清算人,即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全體股東都有限制出境及上述問題。公司已無任何財產,日後如有欠稅或債務,就公司債務言,股東是不必負清償責任,但如欠稅達一定金額,就有被限制出境(住居)之危險。公司無財產,就司法實務言,聲辦清算有些法院會准予備查,但有些法院法官看法不同,如有欠下巨額稅款,就不准備查,另就稅捐機關言,對准予備查之清算案,無不想盡辦法,挑出清算不合法問題,繼續追索執行欠稅,甚至找不出清算瑕疵,也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
二、公司如無任何財產,依據司法院解釋,法院不會准予破產裁定(實務上也是如此辦理),不准破產,就沒有「破產財困」及「破產管理人」問題。
三、公司無財產,股東不必以自有財產還公司債務,這是粗淺的法律問題(是公司欠稅欠款,不是股東所欠,不能對股東個人財產執行)稅法及其他行政法之補稅及裁罰,原則上也對公司為之,上述報告財產及限制出境等問題,是稅法等特別規定,在促使負責人或清算人繳清而已,並不增加股東財產上之負擔。

My  opinion

稅捐稽徵法第23條於963月修正:
1.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2.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3.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此所以要在9635日後5年,10135日後,法定追訴期限才結束。在法定追訴期限結束後,可拿出當初法院強制執行之公文,憑發文案號找法院目前之承辦人,請求協助解除各項限制。近日報載,似乎又延長5年,10635日後,法定追訴期限才結束。

2008.07.18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大幅放寬欠稅的限制出境額度。個人部分,從原先的50萬元放寬到100萬元營利事業則從100萬元放寬到200萬元。限制出境期間,也從原先的無期間限制,改為從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李人岳報導)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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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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