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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17:02:47瀏覽21836|回應0|推薦0 | |
一、依設立之公司形態,而有稍微不同: 某甲: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是就出資額負責,是沒錯的,但是當公司解散(廢止)而有欠稅時,國稅局的解釋就不一樣了,就「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命令解散或廢止,若公司有應補稅款時,應對「清算人」送達及限制出境,倘若未選任清算人時,則以「法定清算人」為之,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是指『全體董事』,所以應該所有『董事』都會被約談及限制出境,您可以趕快選任「清算人」讓稅單送達及限制為「清算人」,「清算人」最好是不常出國及沒有財產的人,但是行政執行處會就此罷手就不一定了。 某乙: 1.被廢止的公司仍須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等法律行為以確立公司是否有剩餘資產足以繳稅.當然如果涉及逃漏稅,表示相關的費用要剃除,漏報的收入要補入帳. 某丙: 如果當初沒有選清算人,那具有董事身分的人會變成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而對欠繳的稅款負繳納之義務。其他未具董事身分的股東就不會有這種疑慮。所以,趕快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清算人處理公司清算事務,其他的董事就可免除清算責任了 羅美棋律師: 一、有限公司股東之民事債務清償責任,依公司法第二條規定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換言之,股東不對公司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上述所指是指民事清償責任之限度。但稅法及行政法上卻不是這樣,負責人對欠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規定,有報告財產義務,也有到處說明,甚至限制出境(住居)問題,如公司清算未選任清算人,即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全體股東都有限制出境及上述問題。公司已無任何財產,日後如有欠稅或債務,就公司債務言,股東是不必負清償責任,但如欠稅達一定金額,就有被限制出境(住居)之危險。公司無財產,就司法實務言,聲辦清算有些法院會准予備查,但有些法院法官看法不同,如有欠下巨額稅款,就不准備查,另就稅捐機關言,對准予備查之清算案,無不想盡辦法,挑出清算不合法問題,繼續追索執行欠稅,甚至找不出清算瑕疵,也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 My opinion: 稅捐稽徵法第23條於96年3月修正: 此所以要在96年3月5日後5年,即101年3月5日後,法定追訴期限才結束。在法定追訴期限結束後,可拿出當初法院強制執行之公文,憑發文案號找法院目前之承辦人,請求協助解除各項限制。近日報載,似乎又延長5年,即106年3月5日後,法定追訴期限才結束。 【2008.07.18】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大幅放寬欠稅的限制出境額度。個人部分,從原先的50萬元放寬到100萬元、營利事業則從100萬元放寬到200萬元。限制出境期間,也從原先的無期間限制,改為從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李人岳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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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