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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10:02:33瀏覽1395|回應0|推薦0 | |
路權對於用路人而言,指使用道路的先後秩序,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路權賦予的條件,係依據交通管制措施如「號誌」、「標誌」及「標線」實施之,至於沒有交通管制措施的地方,則依據傳統的路權大拇指定則則是:支線車讓幹線車,左方車讓右方車。 在「路權」觀念有關為強化執行效果,交通部除選擇重要或基本之路權觀念外,並請各級道安會報集中人力與資源,加強宣導以確實建立路權觀念。 茲例舉重要且基本之「路權」觀念如下: 〈一〉行人路權:加強取締行近人行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車輛違規行為,建立「行人優先通行」之基本路權觀念。 〈二〉汽車路權:加強取締行人違規穿越車道行為,宣導行人亦無侵犯汽車之通行之權利。 〈三〉機車路權:加強取締機車違規駛人行道,建立人車 各行其道之路權觀念。 〈四〉停車路權:執行掃除路霸、取締並排停車等違規行為,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五〉鐵路平交道路權:加強取締闖越平交道重大違規,並宣導火車行進就像砲彈一樣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鐵路平交道上,有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我們沒有向它挑戰的權利。 〈六〉高速公路行車路權:選訂重大違規〈如: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未依規定之車道行駛〉及匝道管制措施等主題為內涵,加強宣導高速公路行車路權。 一、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處罰法令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該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汽車駕駛人,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人違規執法處罰法令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之四條: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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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