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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09:59:33瀏覽218|回應0|推薦0 | |
2016-04-18 肯亞案中,究竟應否要求中國遣返涉案之四十五名台籍詐欺嫌疑犯,引發何方之主張乃「民粹」之爭。實則,共同打擊犯罪乃是國際間之共識,本無疑義,問題在於如何在有效執行及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並同時維持各國主權象徵之刑事司法管轄權之自主性,三者間如何衡量及其優先順序,實值深思: 一、肯亞案台灣及中國皆有管轄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明文:「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刑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足見,若依中國國台辦之發言內容,每年有上百億元人民幣的電信詐騙犯罪贓款被騙子從大陸捲到台灣,則依台灣法律,詐得財物之結果地在台灣,則台灣不論依犯罪地或住所地(即在台灣設有戶籍之涉案人)皆有管轄權,應無疑義。另有論者以刑法第七條規定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始適用刑法。而本案涉及之電信或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之刑度,最輕為一年,不符三年以上之規定,而認台灣無管轄權,實則,此乃混淆實體法與程序法之規範,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對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予以免訴判決之規定,即足得知,台灣法院並非不得審理。 二、兩岸司法協議已有遣返之明文:依海峽司法互助協議第五點及第六點之規定,雙方本有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及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等協助偵查及人員遣返之約定,此次中方以台灣打擊罪犯不力,為其破壞協議自行審理之理由,實屬牽強! 三、涉案者應得到合法公正之審判:詐欺犯固然可惡,然而獲得合法公正之審判乃是普世之基本人權,而中國司法審判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是否足夠?是否未審先判?此觀其要求二名台籍涉案者於媒體上公然致歉,即可見一斑,三審定讞前之無罪推定,似乎不存在於中國司法體系中。若國人只因台灣法律刑度或法院判決太輕而認同將台籍嫌疑犯置於此一體系下受審,是否符合台灣民主法治之精神,不可不深思之!(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肯亞事件不是針對蔡英文 ---- 莊榮宏 2016-04-15 肯亞事件,我方自動棄守,將人民拱手讓給中共,讓他們被蒙上頭罩,被雙手反銬,被未審先判。這件事,法務部官員對不起國家、人民。反詐騙工作有兩端,一是前端的警察,二是後端的檢審。警察盡了該盡的責任,後端的司法體系卻出了問題。 從二○○九年之後的五年,在刑事警察局主導之下,有將近三萬名詐騙成員在國內外落網,這證明警察抓得到人、破得了案。問題是,法官判刑太低,導致縱狐歸林,危害國際,而司法院卻無視人民疾苦,毫無對策。警方曾具體建議,將集團性詐騙列入組織犯罪,以利嚴懲;修法是法務部的責任,但一拖經年,也沒下文。結果是,警察拚命抓,司法體系拚命放。 在兩岸合作的黃金五年,與刑事警察局合作打擊詐騙集團的中國公安官員,都因立功而升遷更重要職位,他們的後繼者卻因台灣後端的無能,而無法壓制騙案,怎不感到焦慮?在此同時,法務部積極介入之下,刑事局逐漸喪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主導權。 而「各自帶回己方嫌犯」的東南亞合作模式,其實是刑事局在無數個場合和公安搏感情拚出來的成果,一旦交涉對象換了法務部,公安樂得不必繼承合作模式,加上法務部官員交涉經驗不足,欠缺政治敏感度,和公安打交道馬上一敗塗地,在肯亞事件被賣了還幫人數鈔票,回頭還得面對台灣的千夫所指。 看看羅瑩雪昨天在立法院備詢的態度,就曉得官員有多麼無知。有人推論,肯亞事件是中國對蔡英文的警告,其實沒那麼複雜,就算有,也是將錯就錯的順水推舟;說到底,肯亞事件是反詐騙戰爭中,中國對馬朝司法體系無能的極度不滿,如此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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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