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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10:26:47瀏覽135|回應0|推薦0 | |
2016-04-14林梓恆、小姓殺手 4月8日,有八名台灣人因為一件電話詐欺案件,被肯亞政府遣送中國,引起輿論一片嘩然,而至本文完成前,已陸續由肯亞政府遣返三批共計四十五人至中國接受審判,由於報載其中有二十三人是在肯亞政府宣判無罪後才遣送中國,更是讓人質疑台灣人在國外的人權保障問題。而2012年即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此事所扮演的角色,亦值得探究。 有關肯亞政府宣判無罪後仍把人送到中國一事,依法務部提出的說明表示,肯亞政府所審判的部分是針對無照經營電信業、無照使用電信設備與組織犯罪三項罪名,而中國則因為偵辦詐騙案件,將人帶回中國。以下可由三點進行觀察:一、中國是否有權力把台灣人直接帶回去中國審判?二、台灣針對上述人士有沒有管轄或是介入的權利?三、兩岸司法協議的角色何在?此外,2011年時菲律賓將台灣人遣送中國一案中的法律爭議,也是值得與本案相互對照的案件。 最終筆者想指出問題的根源,恐怕不是這些法律爭議而已,而是更深層的政治問題。 一、國際管轄與中國、台灣之管轄權 首先必須說明清楚,不考慮個別案件,台灣人在海外犯罪時,確實有可能被遣送中國(也可能遣送美國、日本或任何一個國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各國的管轄權間,本來就有重疊的可能(管轄競合)。例如本次事件中肯亞是行為地,在該國領域內確實有審判的權利。至於中國方面是依被害人所在地,主張被害人國籍管轄,這一點我們會在下面說明。至於台灣方面,也可能主張國籍管轄原則來處理本案。因此,本次事件中,確實有遣送中國的可能性,問題在於這個遣送行為是否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審判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在這次事件中,除非認知台灣人也是中國公民,不然不會以本條做為依據(當然,中國方面應該認為台灣人是叛亂地區的中國人,所以可以使用這個條文)。 就算不是用上面的條文,另一個條文仍可能是中國方面可以主張的管轄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以這次的電信詐騙來說,依據中國司法機關於2011年的解釋:「以電信詐騙方式涉嫌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電信詐騙涉案金額達三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電信詐欺因為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中國方面應該是引用上開條文做為依據,認為電信詐騙事件的被害人包含中國人,主張對於在肯亞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審判的權利。 至於台灣,依目前在台灣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請不要戰華獨台獨,作者只是引用法律的名稱),電話詐欺屬於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第五條與第六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詐欺並不是刑法第五條與第六條的內容,再考慮刑度,台灣對於這個事件可能是沒有管轄權的。(?此乃混淆實體法與程序法之規範) 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影響 由於中國政府與台灣的治理當局間,目前簽署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這個協議在本次事件中,也被立法委員質疑效果何在,因此我們稍微看一下本協議中,關於犯罪嫌疑人的遣送規定: 1.「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2.「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 3.「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4.「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 由協議內容我們可以發現台灣確實可以向中國請求遣返台籍人士,但是上列的第三點中提到,「若有重大關切利益者得視情決定」,因此,縱然中國受請求遣返這些台灣人,中國仍然可視情況決定是否遣返,決定權仍然在中國手上。 三、國際管轄競合的處理與回顧(2011年菲律賓遣返台灣人予中國案) 雖然中國方面有主張管轄的可能性,但國際法決定管轄競合衝突,仍然有判斷的原則,首先要衡量主張國家與案件間是否有足夠密切關係;接著必須考量妥協、相互尊重與比例原則等,決定最終的管轄結果。 事實上,在2011年時就曾發生菲律賓政府將我國籍嫌犯交付中國的案例,共計十四名台灣人因為涉入跨國詐騙案遭菲律賓逮捕,在中國要求下,菲律賓政府將台灣人遣送中國,引發爭議(最後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與協商,我國籍嫌犯才被遣返回台)。針對該案,當時即有學者認為基於中國與台灣間的政治問題,處理此種紛爭必須十分謹慎,而依照國際慣例,在該案之前,從未發生將我國籍國民遣返中國的先例,因此綜合考量下,菲律賓的行為明顯違反歷來慣例,對於相互尊重與比例原則等並未審慎考量。 如果對照本次肯亞遣返台灣人予中國的事件,確實,只看各國條文,肯亞遣送人給中國,有其根據。但是從中國與台灣在國際上互相不隸屬的現實,以及存在政治問題的前提來看,將台灣人遣送予中國,也可能發生跟菲律賓政府相同,未審慎相互尊重與比例原則的狀況。 這麼好的地方,怎麼會有那種事情呢? 四、真正的問題所在 筆者認為本次事件真正凸顯的,與其說是國際管轄的問題,毋寧說是將台灣的國家定位與主權問題完全暴露出來,台灣人在海外面臨的困境與欠缺保障也更加明顯,重點在於我們要不要開始認真面對這個困境。 2011年菲律賓將台灣人遣送中國時,根據之一就是基於「一中政策」,將台灣人視為擁有中國國籍,當時即有學者警告未來此種狀況可能一再發生,甚至形成慣例,對於台灣主權造成嚴重傷害。如今,肯亞再次將台灣人遣送中國,更凸顯出所謂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無論我們如何表明台灣與中國的差異,只要我們依然持著印有China的身分證明文件行走世界,現實上台灣也被視為中國的一部分,那我們就有可能被視之為中國人,當發生司法案件時,中國政府即可基於這個現實大聲說話,主張「依法規定」將我們這些「中國人」遣送祖國,外國政府對此當然也毫無置喙餘地。我們可能悲哀地成為沒有保障的孤兒,甚至難以踏上返家的漫漫長路。 回過頭檢視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更可以看出這個困境與現況的荒謬。縱然依該協議,台灣可以主張遣返台灣人回台灣,但現實上我們唯一能依靠的就是「協議」,透過「協議」請中國讓這些台灣人可以回家。但就如同台灣也可以靠協議,請求遣返手持中國公民身分證的十大通緝要犯陳由豪回台,如果中國可以讓陳由豪在祖國逍遙過日子,那麼中國要不要讓這些台灣人回家也自然有其決定權,所謂「協議」到底對不對等,到底誰有決定權,無須多言,非常明白。 更迫切的危機,在於當台灣當局繼續用「一中框架」下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做為與中國溝通的管道,而中國也如同在菲律賓或肯亞一般,繼續在世界各地用同樣方式,依照一中原則,將台灣人遣送中國,再由台灣與中國雙方在內國的框架下協議,久而久之將更確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現實,台灣的主權將受到重大傷害,台灣人在世界各地應受的保障也將蕩然無存。或許這樣的政治問題,才是在這次事件中,我們該開始思考與面對的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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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