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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嶸:不要因李莊案而妖魔化律師制度
2010/03/14 00:16:28瀏覽660|回應0|推薦0

    重慶打黑中被抓獲的“黑老大”龔剛模,開庭前主動向警方檢舉辯護律師李莊教唆其偽造證據。1213,這位排名第二的全國百強律師因涉嫌偽證罪被批准逮捕。這起事件迅速被媒體稱為“律師造假門”。

    1214《中國青年報》的一篇重頭報導引起了我的注意。它繪聲繪色地描寫了李莊如何犯下幫助龔串供、讓龔對法庭謊稱被刑訊逼供等五大“罪狀”,以及收取上百萬元費用和事成後兩三千萬元保命費的過程,並介紹了李莊有多次成功“撈人”經歷的背景。加上撈人、撈錢、索要、造假設計、設置更多障礙、炮製出新的質疑、潛回北京、教唆等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貶義詞,一個只要錢不要法的“訟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現在讀者面前,引發了部分線民對律師、律師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但在我看來,這篇報導【1並沒有完全遵循客觀中立的原則,有煽動群眾情緒、“製造”民意之嫌。首先,其內容基本上來自卷宗,並沒有採訪過李莊(據中央電視臺《新聞1+1》節目對記者鄭琳的電話採訪),資訊來源單一。而揭發者龔剛模在此事中是有切身利害關係的,即爭取立功減刑。另外,根據現實中的經驗,作偽證的律師有,檢察機關利用刑法第306條打擊報復辯護律師的也不是沒有。根據《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李莊是否犯下檢方所控的罪行,還要等待法院的審判。而現在就將李莊醜化至此,只能說記者的理智讓位於情緒,帶有很強的傾向性。

    其次,該報導【2顯然缺乏起碼的法律常識。儘管事實並沒有完全明確,但從報導中看,李莊“提出了被告人龔剛模在偵查過程中被刑訊逼供、無法正常會見當事人,以及被告人關押地點違法等”,提出“檢察機關移送證據不足、龔的交待筆錄出現多份雷同等”,都不過是在履行辯護律師正常的工作。檢方是否存在這些問題,應由法院做出判斷,而不是其自己可以做出結論的。難道律師連提出這些質疑的權利都沒有?提了就是杜撰、設置障礙、阻礙檢方工作,要被作為“罪狀”指責、貶斥?那在司法程式中設置檢、辯雙方的意義何在?刑辯律師還怎麼工作,難道只是配合走下形式,讓審判更有儀式感?

    再次,這篇報導【3】把一個律師可能存在的問題,上升到對律師作用的拷問上。它寫道,“據資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勝訴的比例僅有5%,也就是95%敗訴”。別忘了,律師辯護的對手是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控機關,其提出檢控前已進行了理論上應當嚴格而審慎的工作。這種情況下,律師還讓這5%的人獲得了(全部或部分)清白和自由,避免了本不應屬於他們的牢獄之災,這不正是律師作用的體現嗎?並且,法院審判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的工作怎麼能以成敗論英雄?有時即使未勝訴,但在審判過程中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維護了程式正義,這也是律師作用的體現。

    所以,要求律師對當事人的巨大訴訟投入和敗訴結果道歉就更沒有道理了。欺詐、不盡力的律師應就違法或不當行為道歉,但履行了自己職責的律師為何要道歉?檢察機關就他們那5%的敗訴案件道歉了嗎?

    最後,更嚴厲的批判來自于文中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重慶政法幹部。他分析“李莊現象”氾濫的背後,“一方面,我國《律師法》相對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對滯後。另一方面,律師行使潛規則是司法腐敗的支撐點之一”。《律師法》超前嗎?其實中國律師連偵查權都沒有,相對于檢方處於弱勢。而刑法第306條因曾被濫用,已經造成律師參加刑事辯護的比例降低、辯護品質下降。我國《律師法》和別國相比、和修訂前相比,都不超前。恐怕只是讓檢方或公權力覺得有所掣肘、不能為所欲為罷了。

    這位幹部的結論是,“律師的尷尬作為和濫用潛規則,所造成的災難全由國家和民眾來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機關來承受,從眾心理、潛規則衝擊著黨和政府的形象,讓黨和政府來買單!”這個“帽子”大得讓律師戴不起。實際上,律師在司法制度的作用是起到抗辯平衡,幫助當事人維護合法權利,客觀上幫助法院的判決公正合法,經得起人民和歷史的檢驗。審判的權力掌握在法官的手上。且不說法官有主動“權力尋租”的,即使律師主動行賄,法官也可以拒絕。公信力弱化的根本原因,在於公權機關自己。而最後買單的不僅是黨和政府,更是每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司法界若有腐敗“潛規則”,律師更多的是規則適應者,而非規則製造者。將司法腐敗的責任完全推到律師身上,只是找個替罪羔羊罷了。

    律師隊伍是不是有問題?當然有,甚至還比較嚴重。這有律師個人品質的原因,對此輿論應該監督和批評。但“黑律師”的大量出現,更是環境造成的律師隊伍劣勝優汰的逆淘汰的結果。律師讓部分民眾失望,被認為沒起到制度設計的作用,原因比較複雜,部分與權大於法的現狀有關。這就要求媒體的相關批評報導必須是理性和客觀的,儘量避免片面之詞和情緒化的語言。另一方面,因律師所負的職責,民眾可對其提出更高要求,但不能因“黑律師”們的存在,就立刻對律師制度失望,將“黑律師”的產生歸咎于律師生來就有“原罪”上。

    我們經歷過無法無天的時代,那時沒有黑社會,卻有手拿《憲法》也保護不了自己的國家主席;沒有律師“腐化”法官帶來的“災難”,卻也未能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我們正在經歷法治尚不健全、時常權大於法的時代,律師業和司法界的腐敗部分來自於此。這讓我們更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時代的到來,而律師制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支柱”之一。法治的實現需要每個人的努力。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響、法治觀念尚未深入每個公民心中的今天,我認為媒體應更多起到正面作用比如這件事中,就不要輕率地用片面的、情緒化的、“無限上綱”式的報導來妖魔化律師,來“製造”和引導律師是司法腐敗“萬惡之源”的輿論。這將模糊問題的焦點,造成法治建設的倒退。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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