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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衛方:國家信用與司法尊嚴
2010/03/18 20:50:36瀏覽553|回應0|推薦1

    1990年代初期開始的中國司法改革中,提高法官的選任標準是較早提到日程的一項內容。

    1995法官和檢察官法明確規定了擔任法官和檢察官的人需要具備大專以上的學歷。之後又通過對上述兩法的修改,於2001年確立了統一司法考試制度,並相應地將報名門檻提高到本科學歷。這種涉及到司法權柄者素質的改革措施意義重大,理所當然地被譽為近20年中司法領域最具里程碑意義的改革成就。

    不過,一個難題卻無法回避:改革舉措推出時的法院並非空城,那些不符合新法官規定資格的審判人員該如何對待?尤其是此前法院從社會招聘並已經從事司法工作多年的人員將何去何從?法官法對此缺乏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的某些混亂。河北青縣法院中“範福才們”所遭遇到的任職瓶頸與工作困境正是時下法院人事體制的一個縮影。

    雖然自己曾為提升司法選任標準做過多年努力,但是,在“範福才們”的問題上,我卻堅定地主張,國家信用是首先應當考慮的。當年招聘時,是“經青縣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同意,由青縣縣委組織部和青縣法院組織考試”,之後又“由縣委組織部、法院、財政局發文確定”,如果事先沒有明確告知所招錄者將屬於“編外人員”,或者發佈的公告足以誤導人們相信招聘的屬於正式人員,那麼,宣佈錄用之後將他們打入另冊就是有嚴重過錯的做法。範福才說他們在進入法院前所從事的大多是“令人羡慕的工作”,可以想見,如果不是待遇有很大改善和更具誘惑力的前景,他們放棄前職投奔法院就是一件非理性和不可思議的事情。如果“編外人員”是一種誤導的結果,而且之後縣政府或法院一直讓他們抱有某種期待卻不見兌現,則事關國家信用,而不只是幾位當事人的個人利益。不僅如此,這些“編外法官”事實上早已經以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行使司法權。工作時他們與同事們無異,領薪時則仿佛施捨窮人,居然讓他們按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報酬,逼得他們不得不以“上訪”的方式維護權利,這當然是一種莫大的諷刺。法官在法庭上裁判人間是非,樹立正義風範,但是法院卻讓他們工作朝不保夕,尊嚴喪失殆盡,請問青縣法院的長官們:如此弄人,情何以堪?不要以為受到侮辱的只是那些“編外法官”,我們的法院在這個過程中也必然顏面掃地。法院內部無法建立的公正秩序,要指望這樣的法院塑造更廣泛的社會正義,無疑是竹籃打水,緣木求魚。

    所以,青縣法院困境的解決之道是,法院以及政府遵守原始的承諾,按照年資相當的司法人員的收入標準兌現那些編外法官”的工資。與此同時,整個司法系統都應認真核定人員編制,進入均須依據法官法,嚴禁法院與政府在編制之外招錄人員,從而確保此類悲劇不再發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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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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