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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故事:十個歷史的轉捩點》:(九)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訂
2015/09/29 12:46:01瀏覽211|回應0|推薦0

作者:故事  2015-08-05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臺北公會堂(今中山堂)中,末代臺灣總督安藤利吉在降書上簽字,正式向盟軍投降。然而,隨後的國共內戰,導致國際情勢丕變。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同年十二月,中華民國政府就撤退到同盟國託其代管的臺灣、澎湖;戰後僅四年,中華民國的戰前領土最後只剩下金門、馬祖。

一九五一年九月,為了解決日本於二戰後的國際地位、戰爭責任、以及釐清衍生出的國際法問題,四十八個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了《舊金山和約》。當時由於國際間就中國代表權問題僵持不下(美國支持臺北的中華民國政府、英國與俄國則傾向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皆缺席,導致中國並未簽署該和約。而根據《舊金山和約》的規定,日本放棄第二條所列一切領土的主權──其中也包括臺灣。    

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定《中日和約》(又稱《臺北和約》),彌補臺北方面未出席舊金山和約之缺;然而,日本一九七二年與北京建交後,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片面聲明終止與臺北簽定的《中日和約》。

「沒有中國代表的《舊金山和約》」、「各說各話的《中日和約》」,臺灣當前模糊不清的身世,似乎都可以追溯到那幾個重要的歷史時間點。而今各方都有各方的說法,我們不妨就一起仔細看看他們的論點。

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的說法

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說法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中日和約》第四條,廢止一九四一年前中日間所有條約協定,臺澎恢復為中國領土,中華民國政府繼承清政府,因此擁有主權。

二、中華民國擁有臺澎主權,是依據一九四三《開羅宣言》、一九四五《波茨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而這些協議與承諾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即使日本片面終止《中日和約》也不會改變。

三、在國際法上,戰勝國可以不經和約明文規定,依保持佔有主義(Uti possidetis),合法取得戰敗國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澎金馬主權的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認知,則是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後中華民國滅亡,其國際人格實際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就如同中華民國宣稱繼承清政府一般。也因此,所有中華民國一九四九年前宣稱的領土主權,皆歸中國所有。

中國更認為一九七○年代起陸續簽訂的三個中美聯合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八一七公報》是中國擁有臺澎主權最好的「證明」,這三個公報,依序確認了「世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逐步減少軍售臺灣、中國尋求和平統一」。

關於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兩邊的觀點,看來似乎都自成一格,但是,事情可沒有這麼簡單,在臺灣內部,對於上述說法,一直都有不同的聲音。以下讓我們來看看來自不同方向的質疑。

臺灣主權未定論者提出的質疑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韓戰爆發,美國派遣第七艦隊協防臺灣,同時,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臺灣中立化宣言》,聲明關於臺灣將來地位之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或在對日講和,或是由聯合國討論後再做定奪,杜魯門的這項被一些人視為不小心洩漏了「臺灣地位未定論」的真相。臺灣主權未定論者彼此之間的說法有些歧異,但大抵來說以「聯合國未決論」與「美國軍政府管轄論」兩種說法為原形。出發點都認為「日本投降的對象是盟軍全體」,結果都是「臺灣仍然處於託管/代管狀態」。

簡單地說,臺灣主權未定論者認為,臺澎主權的轉移只進行到一半:日本放棄、盟軍接管後,就因國共內戰中斷了,最後的移交手續並未完成。也就是說,就「法理上」來說,中華民國目前仍是被聯合國或美國委託來管理臺澎而已。

這樣的說法有道理嗎?什麼原因導致臺灣主權未定論的出現呢?

原因一:透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而非外交系統接收臺灣

一九四五年日本敗戰後,其領土皆處於被盟軍佔領的狀態。日本依照盟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1)完成投降手續,其中中國(除滿州之外)、臺灣及法屬印度支那北緯十六度以北的地區要向蔣介石投降。根據此項指令,「同盟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才能指派陳儀來臺辦理受降,從安藤利吉簽字的臺北公會堂照片也可看見,當時是由四個同盟國聯合受降。

主權未定論者認為,歸還失土應是外交系統與省長來接收,陳儀所屬單位卻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Governing Council),與美國軍政府接管沖繩的狀況比較類似。到了一九四七年,中華民國行政院還特別廢除「行政長官公署」,成立「臺灣省政府」,說明了陳儀並非接收原有的國土、而是受盟軍命令來代管的。不過,反對這種說法的人認為,當時中華民國設立的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有內部的條例,顯示中華民國早已視臺灣為其一省,因此是行政長官或省長並無意義。

但是做為對照,和臺澎同一時間委託給蔣介石的「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部份,於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循國際法程序將暫時託管的主權移交給法國管轄。該範圍內的寮國、越南如今已是獨立的國家,而非中華民國的國土。

原因二:《舊金山和約》才是臺灣主權的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主張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只是戰爭狀態下表明意向的文書,並非國際條約,至於《降伏文書》則只是單純的停戰協定。因此,單憑這三份文件是無法移轉領土主權的。如果,這些文件具有移轉領土主權效力的看法說得通,那麼美國後來與北京簽的三個公報,就能表示兩岸統一了。

相比於前面的文件,臺灣主權未定論者認為,比較具有國際法基礎效力的,應該是《舊金山和約》。依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國家要跟日方成立媾和協定或有關戰爭要求之協議,必須於和約生效三年內簽定;且《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的效力不得超越該和約規定,日本要是給了超越該範圍的利益,則本約之所有締約國皆擁有同等享受(也就是最惠國待遇的概念)。

所以,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有許多條文與《舊金山和約》雷同,且第十一條還註明了凡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舊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解決。簡言之,《舊金山和約》的位階高於《中日和約》,而《中日和約》第四條所述之廢除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有日華條約,無法直接解釋成「《馬關條約》廢止 = 臺澎回歸清政府的接續政權手上」,因為《中日和約》效力範圍不得超出《舊金山和約》在《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一條就明列戰後中國應得的好處,也並不包含臺灣與澎湖。

原因三:保持佔有主義跟廢止《馬關條約》是中華民國能夠單方面決定嗎?

臺灣主權未定論者也說,當年日本投降的對象是同盟國全體,中華民國只是代表受降。所以如果保持佔有主義成立,那也不是由中華民國佔有,而應該是同盟國全體(後形成聯合國)、或是戰爭中攻擊臺灣的主要國家──美國佔有才對。況且,保持佔有主義在聯合國成立之後已不再受國際法認可,因此中華民國不能以這種方式主張擁有臺灣。

另外,中華民國宣稱廢止《馬關條約》的時間是一九三七年「抗戰開始」,但正式對日宣戰,卻是一九四一年珍珠港事變之後。在國際法上,正式宣戰之後才能稱為「戰爭狀態」(Status of war),之前只能稱之「戰爭行為」(Act of war),不正式宣告開戰,理當無法主張擁有任何戰勝權利。況且《馬關條約》內也沒有條文賦予清帝國或其繼承者單方面解除條約的權利。

臺灣主權未定論者亦主張,在國際法上,割讓條約在領土割讓完畢後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因此,即使《馬關條約》被廢止,也無法產生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的法律效果。

原因四:臺灣為何不能比照義大利跟德國殖民地的方式處理?

和《舊金山和約》有點類似,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五日生效的《巴黎和約》(又稱《五國和約》)中,和日本一樣屬於戰敗國的德國和義大利,也放棄了所有殖民地。但是,該和約言明和約生效一年內,須由同盟國共同決定這些領土歸屬,這是《舊金山和約》沒有的內容。因此,臺灣為何不能借用《巴黎和約》說明的辦法,比照辦理呢?而「臺澎主權歸屬應交由同盟國決定」也是日本政府一直以來的官方立場。

其實,德國後來還分別被美歐跟蘇聯占領長達五十五年,直到一九九○年九月十二日簽署的《德國最終解決條約》生效後,才由美蘇兩邊軍政府正式宣布結束佔領,主權交還給統一德國。

不過,並不是所有人都接受上面所說的「臺灣主權未定論」,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方,就都曾公開表示反對。中華民國政府認為,當年日本「選擇」蔣介石,而不是毛澤東做為投降對象,所以臺灣當然屬於中華民國。也有人主張,臺灣在經歷民主化後,透過選舉,已經讓中華民國政權「臺灣化」,並取得了統治的合法性。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則認為,臺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九四九年之後唯一的「中華道統」,中華民國早在一九四九年已經消失了,所以臺灣當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另一方面,認同「臺灣主權未定論」的人,大多也會強調,臺澎地區的居民應該有權利,透過投票,決定自己屬於哪個國家。換句話說,需要一次屬於「住民自決」的公投。

以上種種論點,乍看有些複雜難懂,但他們正是臺灣今天國際地位的淵源,也說明了歷史總是與現實同在,所以值得多花更多一點時間去思考和了解。至於哪一種說法比較有道理,就留待每個人的判斷了。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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