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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宏/比法人罰金刑更重要的事
2014/11/13 10:20:21瀏覽176|回應0|推薦0

2014-11-10  蔡志宏/士林地院法官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現於立法院修法,但各方對於是否修法刪除法人罰金刑,意見不一,缺乏共識,以致影響修法進度。問題的緣由就在大統案中,以刑事三千八百萬元的法人罰金刑取代十八億元的高額罰鍰,讓大統公司得以保留鉅額的不法所得,各界咸感不公不義。為避免一罪不二罰,因而有刪除法人罰金之議,希望高額的罰鍰不再受制於刑事罰金刑。

然而,一罪不二罰本來就只是限制國家處罰的方式,不能將一件事情的處罰,分拆成多次,但並未限制處罰的強度。刑法第五十八條也規定:科罰金時,除一般量刑因素外,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因此,黑心廠商因違法賺取的利潤,倘若超過罰金刑最上限,法院在裁判時一樣也可依此規定將罰金上調至剝奪全部犯罪所得為止。換言之,透過刑事處罰程序,一樣可以達到目的,並非一定要刪除法人罰金刑不可。

既然如此,那為何在大統案中,法院只罰了三千八百萬元,讓大統公司免了十八億的罰鍰,以致民怨沸騰?雖然法院沒有明說,但細讀該案判決理由的下面這段文字,或許可發現法院有另一層更深的考量:「大統公司之銷售得款,為被害消費者得主張權利所取償之標的,除受害消費者外,亦為大統公司之員工、退貨通路商等權益之所繫,相關之協議正進行中,國庫更不宜違法沒收而瓜分爭奪。從而,檢察官建請本院沒收犯罪所得,亦屬不宜,併此敘明。」一次就給大統公司高額罰金的處罰,剝奪其全部不法所得,不僅痛快,對法院也不是什麼難事,但被害消費者怎麼辦?下游廠商怎麼辦?如果因為高額罰金的科處及迅速執行,直接或間接導致黑心廠商倒閉,固然大快人心,但未來被害消費者取得民事勝訴判決時,恐怕黑心廠商也已經無錢可賠。以消費者的健康為代價,卻讓黑心廠商賺的黑心錢全部進了國庫,這樣就比較公平嗎?

被害人損害賠償優先

因此,食安法修法的當務之急並不在刪除食安法中的法人罰金刑與否,因為無論是高額的法院罰金或主管機關罰鍰,都有可能導致黑心廠商破產,而令被害者求償無門。應該正視的修法重點在於,犯罪所得亦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的對象時,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債權應優先於國家的罰金或罰鍰債權。此外,倘在國家執行罰金或罰鍰債權前,尚有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訴訟正在進行,或可得進行,也應該僅得進行保全程序,而應等到賠償被害人後,仍有餘額時,始得執行罰金或罰鍰債權。

如果從法律上確立被害人損害賠償債權的優先性,並有適當機制保全損害賠償債權,那麼法院在剝奪犯罪所得時,就不再有後顧之憂,自可為合法適當的罰金科處,是否刪除法人罰金刑的爭議,即可消弭於無形。如此也可化解刑事處罰本是較嚴重違法的評價,但為了更重的處罰,卻反要除罪化的尷尬與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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