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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頂新不法利得 不能沒收嗎?(1)
2014/11/12 08:55:24瀏覽304|回應0|推薦0

2014-11-10  林鈺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立法院修法協商密室,一場分配牛肉的食安修法戰正悄悄進行;台灣公民若不關注,不但魏應充可能免受重罰,連檢察官扣押的頂新財產也要解凍歸還,搞不好納稅人還要再掏一筆錢出來國賠給頂新。台灣真的要「滅頂」了嗎?

故事要從大統混油事件的確定判決說起(富味鄉判決亦同)。法院一方面依食安法,以大統公司(法人)為刑罰對象,判處其三千八百萬元罰金刑;另一方面,卻不依刑法去沒收大統公司銷售混油的近二十億元得款理由只有一個,就是所謂的「法人不是犯罪行為人」。由於刑罰優先一事不二罰,衛生單位先前裁處的十八.五億元罰鍰也被撤銷。大統公司糟蹋全民健康,犯法輸了官司卻能保有黑心賺來的不法利得,因禍得福,足為未來頂新訴訟之「典範」。台灣黑心廠商前仆後繼,目無法紀,其來有自。

大統判決的疑點重重,這裡只提兩點:其一,大統公司總計製造「八大類」的混油,持續七年之久,法院計算負責人高振利和大統公司的犯罪行為個數時,採用空前優惠的「一類混油僅計為一罪」。例如,混充純橄欖油類已製造七年,儘管瓶裝容量、價格、標示等級皆不同,製造數量驚人且得款高達兩億多元,但僅合計為一罪(同集合犯)。但是,依照我國最高法院向來的穩定見解,刑法上有關製造之罪不採集合犯說,長期、多次的製造犯行應採嚴厲的「一罪一罰原則」,計為多次而以數罪併罰來加重處罰。不然,假使按照大統判決的邏輯,於製造毒品案件,若毒販七年來持續用同樣配方製造「同一種類海洛因」,縱使製造了N噸且獲利N億元,也是只能計為一罪而已。問題是,從來沒有法院採取這種看法,大統判決卻反於實務常規、獨厚不法混油,所為何來?

假使大統判決的計罪無誤,將直接衝擊這三週來各地檢署起訴的五大劣油案件。以頂新黑油案為例,彰化地檢署以數罪併罰起訴、並對魏應充求刑三十年,但若採集合犯說,從重求刑就失其附麗,輕判魏應充也指日可待。檢察總長豈可坐視如此判決確定,四個月來不提非常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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