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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08:55:24瀏覽292|回應0|推薦0 | |
2014-11-10 林鈺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立法院修法協商密室,一場分配牛肉的食安修法戰正悄悄進行;台灣公民若不關注,不但魏應充可能免受重罰,連檢察官扣押的頂新財產也要解凍歸還,搞不好納稅人還要再掏一筆錢出來國賠給頂新。台灣真的要「滅頂」了嗎? 故事要從大統混油事件的確定判決說起(富味鄉判決亦同)。法院一方面依食安法,以大統公司(法人)為刑罰對象,判處其三千八百萬元罰金刑;另一方面,卻不依刑法去沒收大統公司銷售混油的近二十億元得款,理由只有一個,就是所謂的「法人不是犯罪行為人」。由於刑罰優先及一事不二罰,衛生單位先前裁處的十八.五億元罰鍰也被撤銷。大統公司糟蹋全民健康,犯法輸了官司卻能保有黑心賺來的不法利得,因禍得福,足為未來頂新訴訟之「典範」。台灣黑心廠商前仆後繼,目無法紀,其來有自。 大統判決的疑點重重,這裡只提兩點:其一,大統公司總計製造「八大類」的混油,持續七年之久,法院計算負責人高振利和大統公司的犯罪行為個數時,採用空前優惠的「一類混油僅計為一罪」。例如,混充純橄欖油類已製造七年,儘管瓶裝容量、價格、標示等級皆不同,製造數量驚人且得款高達兩億多元,但僅合計為一罪(同集合犯)。但是,依照我國最高法院向來的穩定見解,刑法上有關製造之罪不採集合犯說,長期、多次的製造犯行應採嚴厲的「一罪一罰原則」,計為多次而以數罪併罰來加重處罰。不然,假使按照大統判決的邏輯,於製造毒品案件,若毒販七年來持續用同樣配方製造「同一種類海洛因」,縱使製造了N噸且獲利N億元,也是只能計為一罪而已。問題是,從來沒有法院採取這種看法,大統判決卻反於實務常規、獨厚不法混油,所為何來? 假使大統判決的計罪無誤,將直接衝擊這三週來各地檢署起訴的五大劣油案件。以頂新黑油案為例,彰化地檢署以數罪併罰起訴、並對魏應充求刑三十年,但若採集合犯說,從重求刑就失其附麗,輕判魏應充也指日可待。檢察總長豈可坐視如此判決確定,四個月來不提非常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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