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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09:01:16瀏覽295|回應0|推薦0 | |
2014-11-10 林鈺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其二,法人真的不是食品犯罪的行為人嗎?大錯特錯!大統判決完全混淆了「立法論」與「解釋論」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也就是把「立法政策上宜不宜將法人規定為犯罪行為人」的立法論,和「法人是不是我國食安法規定之犯罪行為人」的現行法解釋論,混為一談。立法論見仁見智,德國法和歐盟法立場也不一致,但這根本不是重點,因為和我國食安法的解釋論無關。簡言之,我國普通刑法雖然沒有、但附屬刑法卻有一大堆的法人犯罪規定,食安法即是一例。既然法院已依食安法對法人科處罰金,哪能再跳躍到立法論去否定法人是食品犯罪之行為人呢?判決不但邏輯自相矛盾,結果也完全悖離利得沒收制度的基本目的:透過犯罪之不法利得,必須被剝奪。 更離譜的是,司法官僚還將錯就錯,在食安修法協商時提出「法人只是受罰主體,但非犯罪行為人」的解套計謀,乾脆讓大統判決「就地合法」,但這不僅治絲益棼,而且還違法違憲。事實上,這種硬將犯罪行為人和受刑罰主體分離的代罰說法,正是已被最高法院決議棄置的「轉嫁責任說」判例之復辟。釋字687號解釋已再再宣示,任何人(自然人、法人皆同)都只能因「自己的」有責行為而受刑罰(包含罰金),代罰將會牴觸「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 以非常上訴糾正錯誤 大統判決應以非常上訴來糾正個案錯誤,而非以訛傳訛或就地合法。否則,依照「不得沒收法人利得」之判決說詞,頂新黑油案縱使有罪,也不能沒收頂新公司的任何財產,檢察官目前的扣押處分也將因違法而被撤銷。至於吃下無數黑油的被害納稅人呢?就等著頂新來要國賠時,掏錢出來買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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