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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代1923年的【治警事件】
2014/02/25 10:13:30瀏覽1262|回應0|推薦0

    經過第二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之後,蔣渭水等人深感結社的重要,遂於請願運動進行到第三次時,組織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大正12年(1923年)130,在台的蔣渭水、蔡培火等人向台北州北警察署提出成立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結社組織屆,但是,22結社時旋即遭到禁止,因此,活動就移到東京221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在東京重新成立。

    然而在台灣與日本國內已同時施行的「治安警察法」,以作為管制政治集會結社的手段,於是總督府當局檢舉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會員,1216總督府警務局的主導下,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第8條第2項為由,全台除花蓮台東澎湖外,同日同時展開大檢舉,結果逮捕41人、傳訊58人,共有99人遭受迫害,其中有18人遭受起訴[1]

    第一審公判歷時兩週,開庭 9 次,諸被告、律師和法庭展開激烈的答辯,最後全部被判無罪;但檢察官再訴於高等法院,宣判結果是 13 人有罪,5 人無罪,有罪部分是:蔣渭水、蔡培火各禁錮 4 個月;林幼春、陳逢源、林呈祿、蔡惠如、石煥長各禁錮 3 個月;蔡式榖、蔡年亨、鄭松筠、林篤勳、林伯廷、石錫勳各罰金百圓。第三審上訴,遭受駁回。
    
「治警事件」雖是 18 位先覺者的受審,但無疑也是對「背後廣大台灣人的審判」。被告雖是受難者,卻是民眾心目中的英雄,因而演出了民眾簇擁護送入獄的壯觀場面,使日閥好不狼狽。「12 16 日」後來被視為「民眾運動紀念日」,每年「或大或小」在全島各地以各種方式舉行紀念。

    由於總督府在治警事件中行動規模之大,且事後又封鎖消息,特別值得留意的是,由於本事件發生時機在敏感的西來庵事件之後,導致全島一時人心惶惶,連帶使第四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連署人數大為降低,僅71人簽署請願書。在此環境下,《台灣日日新報》、《台灣新聞》、《台南新報》三大報也沉默以對。

    然而該事件也激起了請願者的雄心,到了昭和元年(1926)進行第七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時,參與的人數已近2000人,幾乎為第一次請願的10[3]。同時1216日也被稱為「民眾運動紀念日」[4],而許多入獄者在獄中所創造的詩文也被甫創刊的《台灣民報》加以刊登。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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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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