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別人說「某某的特點為何」,次數多了,便會有一種錯覺:某一徵象既然為某種事物的特點,那麼,這一特點在其他事物上必然完全找不到。做一個假設,如果說「愛」與「平等」是歐洲人文化思維上的特徵,相信許多人便會以為「愛」與「平等」的真義為歐洲人所創發、獨有,然後在討論這些觀念時,完全以歐洲人的想法為議論的依據,而不去深思,在其他文化圈中,是否也曾經在同樣的概念中有過純屬自身文化價值觀方面的思索。即便是有,相信在一開始的時候也會以歐洲人的觀念為基準,去貶低其他文化圈在這方面的觀念,或者認為其他文化圈根本沒有「愛」與「平等」的觀念,只有歐洲人在這方面的思維才是唯一的、正確的。
但是,這種觀念顯然是錯誤的。各位去翻翻辭典,便會知道所謂的「特點」、「特徵」,是指某一事物中最為顯著的徵象,且此一徵象足以使該事物能與其他事物做出明顯的區分。如果以這個定義作為思考的出發點,那就可以看出,所謂的特徵、特點,並沒有規範出此一作為「特徵」的徵象是「僅此一家,別無分號」的,在其他的事物中也都可以存在或擁有同樣的徵象,只不過此一徵象並沒有顯著到足以成為特徵、特點而已。既然如此,那麼以所謂的特徵、特點為依據,月旦其他文化圈在同一領域的相近觀念的高下優劣,顯然就不是一種正確的做法。
可是,這麼一來,那我們之前所學會的在各種事物中去比較高低優劣的方式,不就是個錯誤了嗎?其實也不是如此。我們之所以會在各個事物中進行比較,便是在認識各個事物的存在意義、徵象及其用途,然後正確區分各個事物的定位,並予以適當的運用。如果沒有所謂的比較的話,又怎能了解各個事物在彼此之間的差異呢?更別提正確的認識它們了!
我們所應該知道的,是只要與人有關的觀念或事物,在各個不同時空都會有所議論,或者是以不同的面貌而存在著,在人類的歷史上,所謂的「唯一」,其實很少。以一個特定事物的特點作為相互比較的一個暫時的定準點,當然不失為一個認清彼此的好方法,但是這不代表被拿來比較的其他事物就一定比這個特定事物來的差,更不能說這個特定事物的特點在其他事物上就一定找不到。
※《偷竊歷史》 Jack Goody著,張正萍譯,2009年3月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