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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7 12:02:36瀏覽2569|回應2|推薦7 | |
柯市長在媒體上講話好像「很大方」、「很有氣度」,把這次復興航空空難的應變描述為依法應該中央負責,但台北市「不計較」就主動負責應變了。還說此時不宜檢討、避免淪為政治口水。實際上,柯市長講這話就是在「噴政治口水、攪防災渾水。」
『柯文哲回應,依照《災害防救法》的規定,空難搜救應該由中央負責,台北市在空難發生後第一時間還是出動救援;檢討工作應該等到事情過後再檢討,常常也淪為政治口水,「我也不是很喜歡」。』
請SOP控柯市長,把交通局長請來,問個詳細。到底發生在機場外的空難,依法主要負責應變的應該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
實際上,依據災害防救法與地方制度法,災害防救為地方政府主管的自治事項。包括發生在「機場外」(包括去年的復興航空澎湖空難和這次的松山機場「外」空難),是由【地方政府】負責應變;空難發生在「機場內」,是由機場、民航局負責。
在台北市政府府內,負責機場外空難事故的是『交通局』。(不是行政院交通部)
先看中央政府的法令,交通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的要求訂定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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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擬定、行政院核定的【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第三章 災害緊急應變 - 第二節 緊急應變體制 - 【六、空難災害發生地區指揮權責規定及現場指揮官應有之作為】:
(二)空難事件發生於機場外之陸地上:
1、由事發地點所轄之地方政府啟動「空難地區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地方政府之首長擔任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搶救及通報等事宜及協助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之作為;民航局劃定陸上及山區責任作業區之航空站負責協調、聯絡、支援等事宜。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負責指揮、調派所屬待命搜救機執行緊急搜救任務及通知相關單位支援地面搜救等事宜。
2、現場指揮官應依航空器失事地點,迅速研判,劃分各種臨時處置場所,俾支援機關、團體就劃定位置展開救援工作並通報上級機關處理情形。
(五)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由中心指揮官視實際情況,指派適當單位或人員負責現場指揮、協調、督導及通報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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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依據災害防救法,台北市訂定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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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第七篇 空難、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第二章 災害預防]:
一. 工作要項
(一) 訂定「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二) 配合交通部頒布之「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重點工作實施事項執行相關工作要項。
二. 對策與措施
【目標】:透過本府配合交通部頒布之「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重點工作實施事項及其他相關空難災害預防措施,期使本市發生空難災害時之災害損失能減低。
【措施】
(一) 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交通局隨時注意突發性飛安事故,蒐集空難有關資訊。
(二) 由交通局配合臺北國際航空站辦理空難事故搶救演習、訓練及觀摩,以便加強救災應變能力及動員能力。
(三) 由交通局配合中央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修訂,檢討修訂相關空難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之機制及標準作業程序。
(十) 由交通局訂定「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第三章 災害應變][第一節 空難]
空難事故發生在機場外且屬本市轄區時,若造成旅客及居民生命、財產極大損失,同時擴及房屋、道路、橋梁、電力、瓦斯、電信及自來水管等設施重大損毀時,本市應成立「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且本府各單位應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及「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共同負責處理。
(二)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防救體系
1. 本市空難災害防救體系詳如圖7-3-2 所示。
2. 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防救編組成員所組成;指揮官由市長擔任,三位副市長擔任副指揮官。其他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相關局、處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搶救情形及善後處理情況。
3. 各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後,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4. 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災害處理任務,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
5. 本市災情通報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119 救指中心),於接獲報案,有航空器(不含軍用航空器)於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發生空難事故,估計有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後,立刻通報各相關局處、受災區公所及市長,並立即派遣轄區消防分隊及臨近消防分隊前往救災,並由警察局立即前往做災區封鎖。
6. 經交通局研判後有開設市級空難災害應變中心之必要或經中央空難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指示,經交通局報告市長,市長指示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時,交通局即轉請消防局協助通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進駐,及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若災情未達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模,經交通局研判並請示市長後,即轉請消防局協助通知部分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7. 相關局處接到通報應儘速到達災害現場,本於職責搶救災害及辦理善後與復原重建事宜,相關處理情形並應向市長及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回報。
8.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立即與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建立聯繫管道,以做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用,並與臺北松山機場建立聯繫管道,蒐集事故航空器、乘客及機員等各項相關資訊,以利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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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誰負責?當然是主要由「台北市負責」。而且,現場作業進行到第三天,把「指揮權轉移給中央」這回事,才真的奇怪!
【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連結:
http://www.cdprc.ey.gov.tw/Upload/RelFile/1178/661/d3b48640-5731-4252-98fa-4c739453e3eb.pdf
【台北市政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連結:
http://www.eoc.gov.taipei/taipeicityems1_public/Org/Disaster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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